一、关于取样部分的说明
之所以选取《法篇》卷三676A—689E部分作为分析王晓朝先生汉译柏拉图的样本,有如下考虑。 “建城/建国”(founding)是最为宏大的一桩政治活动,而“立法”则是这一活动中尤为重要的环节。在这个意义上,《法篇》是柏拉图著作中最具有政治性的一篇对话 ,对话人物的活动是为一个即将建立的城邦(玛格奈昔亚城)精心策划一部法典。《法篇》第一、二卷首先引出关于法律制定的话题,后来雅典人有意跑题到饮酒、音乐和教育问题,为后面关于灵魂的讨论作铺垫;第四卷开始实际的立法活动:选择建城地点,定居人口及政体,设计这部法典的序言,从行政、民事、商事、刑事、司法程序等所谓部门法角度对选举、婚姻、继承、文教、卫生、财产、经贸、诉讼、刑罚等城邦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具体规定,这些工作都在第四卷到第十二卷逐渐展开。如果说,《法篇》前两卷是引子,后九卷是立法的具体内容,那么,第三卷则是整个《法篇》中提纲挈领的一卷,雅典人要在立法开始之前为立法活动本身寻求意义和目的,因此,这一卷称得上是“立法的序言”,而该卷676A-689E所承担的任务就是通过历史考察、引出雅典人所推崇的立法的目的,亦可谓《法篇》的重中之重。
二、译误评析
本文将以错误类型为主线、以对话原文的行文顺序为辅线,提出《法篇》第三卷676A-689E(王译页427-45)中出现的主要疑误之处,并与T本相应英译文作对照,分析译误原因和后果,最后提出参考译文。每一段疑误译文的截取,以意思的相对独立完整为标准,因此,每一个译误分析,或短或长,甚至可能包括几个回合的对话,均以意思完整为考虑,并非意味着只包括了一处错误。笔者认为,以主要的错误形态为标志,大体可将王版译误分为四个类型:
(1)张冠李戴型,即混淆不同单词和词组的含义;
(2)一叶障目型,即一词多义把握不当,不能准确拣选词义而仅用一个词最常见的含义来代替特定语境中的不同含义;
(3)天马行空型,或可称之为面目全非型,多出现于长句中,表现为无视句法结构,常常还辅以对单词、词组的误读,由此任意臆测句义,导致译句义“飞离”原句义;
(4)是非颠倒型,特指译文意思与原文意思正好相反,其错误原因往往由(1)(2)以及(3)类型所致,之所以单列一类,端赖正反颠倒,错误明显,后果严重。
除此四类,还有一类“弦外无音型”,即忽视了对话中的语气、语调、语态,致使中文读者无法看出对话者通过弦外之音所透露的真实意图,鉴于这一类型常融会在其他四个类型中,不便于从连贯的句子群中抽离出来(因为一旦脱离了具体的上下文,反而不容易标明正确的语气语调语态),所以不再专门列为一类,而是在进行其他四类的分析时如出现此问题则一并提到 。
这四种错误类型的设定盖为评析便宜,绝非截然独立泾渭分明,难免有彼此交叉之处,而且一处译误往往呈现多种类型,下文在进行归类评析时,凡遇到包含多类错误但鉴于意思独立完整而无法割裂为几处的译文,均以该段疑误译文中最突出的错误作为分类依据。本文对译误的分析,不仅止于语言的词法句法层面,更多则从文义入手,希望能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殊途同归,最终的目的均在于勘查王晓朝先生的译本对于汉语读者研读西学经典,到底是起到了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的作用。在文字形式上,凡是中文带下划线的部分即为王译本疑误之处,T本相对应的英文部分则以斜体标识。本文作者提出的参考译文主要以T本为基准,在极个别处从整体文义上参考了另外三个英译本,参考译文中对应王晓朝疑误处以字体加粗为标识。
从以下的分析应该可以看出,但凡长句处,王译总有显著缺失,相较而言,单词、短语上的浅幼错误就显得不足挂齿了。此外,不“忠实”于原文(指T本。而仅借助于其它英文本,也可发现王译对T本的偏离绝不等于是对希腊文的忠实,因为,凡疑误之处不仅差T本很远,差其它几个彼此意思相当的英译本就更远了)的情况则频频出现,至于汉语不“通顺”的地方或也未为少见。
之所以选取《法篇》卷三676A—689E部分作为分析王晓朝先生汉译柏拉图的样本,有如下考虑。 “建城/建国”(founding)是最为宏大的一桩政治活动,而“立法”则是这一活动中尤为重要的环节。在这个意义上,《法篇》是柏拉图著作中最具有政治性的一篇对话 ,对话人物的活动是为一个即将建立的城邦(玛格奈昔亚城)精心策划一部法典。《法篇》第一、二卷首先引出关于法律制定的话题,后来雅典人有意跑题到饮酒、音乐和教育问题,为后面关于灵魂的讨论作铺垫;第四卷开始实际的立法活动:选择建城地点,定居人口及政体,设计这部法典的序言,从行政、民事、商事、刑事、司法程序等所谓部门法角度对选举、婚姻、继承、文教、卫生、财产、经贸、诉讼、刑罚等城邦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具体规定,这些工作都在第四卷到第十二卷逐渐展开。如果说,《法篇》前两卷是引子,后九卷是立法的具体内容,那么,第三卷则是整个《法篇》中提纲挈领的一卷,雅典人要在立法开始之前为立法活动本身寻求意义和目的,因此,这一卷称得上是“立法的序言”,而该卷676A-689E所承担的任务就是通过历史考察、引出雅典人所推崇的立法的目的,亦可谓《法篇》的重中之重。
二、译误评析
本文将以错误类型为主线、以对话原文的行文顺序为辅线,提出《法篇》第三卷676A-689E(王译页427-45)中出现的主要疑误之处,并与T本相应英译文作对照,分析译误原因和后果,最后提出参考译文。每一段疑误译文的截取,以意思的相对独立完整为标准,因此,每一个译误分析,或短或长,甚至可能包括几个回合的对话,均以意思完整为考虑,并非意味着只包括了一处错误。笔者认为,以主要的错误形态为标志,大体可将王版译误分为四个类型:
(1)张冠李戴型,即混淆不同单词和词组的含义;
(2)一叶障目型,即一词多义把握不当,不能准确拣选词义而仅用一个词最常见的含义来代替特定语境中的不同含义;
(3)天马行空型,或可称之为面目全非型,多出现于长句中,表现为无视句法结构,常常还辅以对单词、词组的误读,由此任意臆测句义,导致译句义“飞离”原句义;
(4)是非颠倒型,特指译文意思与原文意思正好相反,其错误原因往往由(1)(2)以及(3)类型所致,之所以单列一类,端赖正反颠倒,错误明显,后果严重。
除此四类,还有一类“弦外无音型”,即忽视了对话中的语气、语调、语态,致使中文读者无法看出对话者通过弦外之音所透露的真实意图,鉴于这一类型常融会在其他四个类型中,不便于从连贯的句子群中抽离出来(因为一旦脱离了具体的上下文,反而不容易标明正确的语气语调语态),所以不再专门列为一类,而是在进行其他四类的分析时如出现此问题则一并提到 。
这四种错误类型的设定盖为评析便宜,绝非截然独立泾渭分明,难免有彼此交叉之处,而且一处译误往往呈现多种类型,下文在进行归类评析时,凡遇到包含多类错误但鉴于意思独立完整而无法割裂为几处的译文,均以该段疑误译文中最突出的错误作为分类依据。本文对译误的分析,不仅止于语言的词法句法层面,更多则从文义入手,希望能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殊途同归,最终的目的均在于勘查王晓朝先生的译本对于汉语读者研读西学经典,到底是起到了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的作用。在文字形式上,凡是中文带下划线的部分即为王译本疑误之处,T本相对应的英文部分则以斜体标识。本文作者提出的参考译文主要以T本为基准,在极个别处从整体文义上参考了另外三个英译本,参考译文中对应王晓朝疑误处以字体加粗为标识。
从以下的分析应该可以看出,但凡长句处,王译总有显著缺失,相较而言,单词、短语上的浅幼错误就显得不足挂齿了。此外,不“忠实”于原文(指T本。而仅借助于其它英文本,也可发现王译对T本的偏离绝不等于是对希腊文的忠实,因为,凡疑误之处不仅差T本很远,差其它几个彼此意思相当的英译本就更远了)的情况则频频出现,至于汉语不“通顺”的地方或也未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