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称,应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
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拟新增一项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修法初衷是为了与今年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相衔接。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但有媒体质疑,如果上述拟增条款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成为唯一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不仅引来民间环保组织的强烈抗议,也令致力于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业内专家深感意外。
“把环境公益诉讼权授予一家,客观上存在诸多不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陈利浩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独享诉权将导致诸多不良后果,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鼓励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