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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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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百度相册上传1楼2013-02-07 15:4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