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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义】 第九章 地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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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义】 第九章 地图管理


IP属地:北京1楼2013-01-14 10:30回复
    【内容辅导】
      本章根据我国《测绘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地图和地图编制出版等有关规定,讲述地图表示、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以及地图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管理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一、地图编制管理 地图编制资质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中包括“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包括“1、地形图;2、世界政区地图;3、全国政区地图;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5、全国性教学地图;6、地方性教学地图;7、电子地图;8、真三维地图;9、其他专用地图 ” 等9项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包括:
      1.浏览、搜索服务、2.导航、定位服务、3.标注服务、 4.链接服务、
      5.下载服务、 6.复制服务、
      7.发送、转发服务、8.引用、嵌入服务
      一、国界绘制要求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2)中国历史疆界:
      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3)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一、行政区域界线绘制要求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2)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3)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一、地图编制要求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2)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3)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4)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一、地图审核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1)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IP属地:北京2楼2013-01-1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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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地图审核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
        二、地图审核管理 地图送审范围与审核职责
        1、审核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1、审核范围:
        (1)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2)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2、审核例外: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3、审核职责分工
        见《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 地图审核内容
        1、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1)保密审查;
        (2)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3)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2、审查机构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二、地图审批与备案
        1、审批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2、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义务:
        (1)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2)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3)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备案。
        二、导航电子地图审核
        由导航电子地图、导航软件、导航设备构成的导航产品,不得设置以文本或数据库等任何形式显示、记录、存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坐标、高程等)的功能选项。
        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
        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
        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对于公开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出版(或编制)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送交样品一式两份备案。
        三、地图市场管理 地图出版范围管理
        1、出版社管理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IP属地:北京3楼2013-01-1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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