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辅导】
本章根据我国《测绘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地图和地图编制出版等有关规定,讲述地图表示、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以及地图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管理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一、地图编制管理 地图编制资质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中包括“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包括“1、地形图;2、世界政区地图;3、全国政区地图;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5、全国性教学地图;6、地方性教学地图;7、电子地图;8、真三维地图;9、其他专用地图 ” 等9项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包括:
1.浏览、搜索服务、2.导航、定位服务、3.标注服务、 4.链接服务、
5.下载服务、 6.复制服务、
7.发送、转发服务、8.引用、嵌入服务
一、国界绘制要求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2)中国历史疆界:
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3)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一、行政区域界线绘制要求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2)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3)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一、地图编制要求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2)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3)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4)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一、地图审核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1)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本章根据我国《测绘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地图和地图编制出版等有关规定,讲述地图表示、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以及地图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管理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一、地图编制管理 地图编制资质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中包括“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包括“1、地形图;2、世界政区地图;3、全国政区地图;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5、全国性教学地图;6、地方性教学地图;7、电子地图;8、真三维地图;9、其他专用地图 ” 等9项内容;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包括:
1.浏览、搜索服务、2.导航、定位服务、3.标注服务、 4.链接服务、
5.下载服务、 6.复制服务、
7.发送、转发服务、8.引用、嵌入服务
一、国界绘制要求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2)中国历史疆界:
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3)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一、行政区域界线绘制要求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2)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3)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一、地图编制要求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2)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3)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4)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一、地图审核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1)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