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月前,我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款售价18888元的钻石戒指。通过邮寄收货、付款后,将戒指交由专家鉴定得知,黄金及钻石的纯度和重量均没有达到电视购物广告所宣传的标准,便要求退货。但销售公司告知,其早已对外明确声明:为保证被退商品不因损坏而导致公司损失,退货请求人必须按照被退商品的销售价格,另行支付等价的保证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向你收取保证金。
一方面,向你退货退款是该公司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为公司邮寄的钻石戒指,均与电视购物广告所宣传的标准存在差距,表明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广告欺骗性质,你自然享有请求退货退款的权利,而公司则必须无条件根据你的请求承担对应义务,其附加收取保证金作为退货退款条件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的声明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公司单方作出的、旨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且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声明,从一开始就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向你收取保证金。
一方面,向你退货退款是该公司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为公司邮寄的钻石戒指,均与电视购物广告所宣传的标准存在差距,表明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广告欺骗性质,你自然享有请求退货退款的权利,而公司则必须无条件根据你的请求承担对应义务,其附加收取保证金作为退货退款条件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的声明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公司单方作出的、旨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且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声明,从一开始就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