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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狄仁杰版权案件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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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狄仁杰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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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钱雁秋辩称: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署名单位,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从权利人处获得了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的完整著作权以及相关剧本的著作权;2、原告没有对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进行过发行等经营行为,因此原告不是《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的经营者;3、《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是作品,不是商品,《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虽然被观众所知,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知名商品,同时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属于装潢,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4、《神断狄仁杰》的剧本包括人物关系、场景、故事、拍摄风格、对白等都是钱雁秋依据历史背景独立创作的,演员造型是依照特定历史年代设定的,服装和服饰是租借的,音乐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片头是委托制作公司制作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5、《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早已发行完毕,后续期待的市场利益是虚无的,不存在潜在利益,原告也没有实际损失,其索赔2050万元没有依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阳青雨公司辩称:1、原告不享有《神探狄仁杰》第一部和第二部的著作权,不享有第三部的完整著作权;2、原告成立于《神探狄仁杰》第一部发行首播完毕之后,没有对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进行过经营,不是向市场提供电视剧商品经营者;3、《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并未反复播出或获得重大奖项,仅凭收视率不能证明其是知名商品;4、东阳青雨公司仅是《神断狄仁杰》的受委托发行方,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已通过发行获得了相应经济利益,原告因不享有著作权也不享有后续经济利益,《神断狄仁杰》的发行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爱克赛文公司辩称:1、原告不享有《神探狄仁杰》第一部至第三部的著作权,不是该系列电视剧的经营者;2、《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虽受观众和电视台喜爱,但不能因此说明其是知名商品;3、“神探狄仁杰”这一名称不属于原告商品的特有名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4、电视剧《神断狄仁杰》来自于独立创作的剧本,清楚标注了制片单位,不会使购买电视台和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神断狄仁杰》的制作发行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电视台辩称:北京电视台作为购片方,属于消费者,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电视台没有实施任何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是作品不是商品,不知名,“神探狄仁杰”名称不具特有性,人物关系、题材、场景、道具服装等不属于装潢,因此本案应受著作权法调整,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已通过发行获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相同题材新剧的出现不会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原告不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5-08-23 2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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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书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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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日,中央电视台出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央)剧审字(2004)第013号,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为“神探狄仁杰”、制作单位为“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合作单位为“北京致力公司”,发行范围为“全国”。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一部于2004年8月6日至2004年8月19日在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播出,平均收视率为2.19%,最高收视率为3.1%,市场份额为4.64%。该剧片头记载的“编剧导演钱雁秋”,片尾记载“中央电视台影视部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2005年4月6日,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无锡中视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无锡中视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拍摄《神探狄仁杰》第二部,同时约定本剧的一切权益(版权)归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所有。
2005年8月8日,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北京蓝色梦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北京蓝色梦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投资拍摄《神探狄仁杰》第二部并享有作为本剧单位之一的署名权,同时约定本剧的一切版权归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2日,东阳荣煊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制作、复制、发行电视剧。
2006年6月18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与东阳荣煊公司签订《购买电视剧播放权协议书》,协议载明本剧由原告东阳荣煊公司制作完成并拥有全部版权,双方约定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以二千二百万元向原告东阳荣煊公司购买电视剧《神探狄仁杰II》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地区)电视媒体独家首次广播权、永久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该剧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地区)电视媒体广播发行版权。
2006年8月24日,中央电视台出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央)剧审字(2006)第028号,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为“神探狄仁杰(二)”、制作单位为“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合作单位为“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行范围为“全国”。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二部于2006年11月20日至2006年12月3日在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播出,平均收视率为3.45%,最高收视率为4.94%,平均收视份额为9.12%。该剧片头记载的“编剧钱雁秋”、“导演钱雁秋”,片尾记载“联合摄制太原广播电视剧制作中心无锡中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北京蓝色梦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
2007年3月9日,太原电视台出具《备忘录》,内容为“《神探狄仁杰》第三部由太原电视台负责签约融资合同,但不具备有《神探狄仁杰》第三部的一切版权,版权归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2007年3月15日,东阳荣煊公司与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北京致力公司将其拥有全部版权的《神探狄仁杰》电视剧版权(包括著作权、改编权、拍摄权以及开发制作其它任何衍生产品的版权)转让给东阳荣煊公司。
2007年3月15日,东阳荣煊公司与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北京致力公司将其拥有全部版权的《神探狄仁杰2》的电视剧版权(包括著作权、改编权、拍摄权以及开发制作其它任何衍生产品的版权)转让给东阳荣煊公司。
2007年4月1日,东阳荣煊公司与太原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太原电视台投资拍摄《神探狄仁杰III》,同时约定本剧的一切权益(版权)归东阳荣煊公司所有。
2007年7月11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东阳荣煊公司发出《通知函》,主要内容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神探狄仁杰3》的投资,并要求东阳荣煊公司退回先期投资款及约定利息共计2 019 9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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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与原告东阳荣煊公司签订《电视剧版权预购合同》,合同载明东阳荣煊公司拥有《神探狄仁杰第三部》全部版权,双方约定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以二千八百五十万元向东阳荣煊公司购买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三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媒体独家首次播放权、香港、澳门特区及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不含国际频道)的电视媒体永久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有线、卫星等);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台湾地区)的电视播映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有线、卫星等);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陆地区付费数字电视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手机电视非独家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IPTV非独家播放权。
2008年1月28日,中央电视台出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为(央)剧审字(2008)第003号,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为“神探狄仁杰(三)”、制作单位为“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合作单位为“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太原电视台”,发行范围为“全国”。电视剧《神探狄仁杰》第三部于2008年3月15日至2008年3月30日在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播出,平均收视率为3.46%,最高收视率为5.69%,平均收视份额为9.54%。该剧片头记载的“编剧钱雁秋”、“导演钱雁秋张文玲”,片尾记载“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太原电视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品”。
2009年4月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甲第220号,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为“湖北电影制片厂”。
2010年1月6日,湖北电影制片厂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神断狄仁杰》在版权保护期内的海内外发行权授予联合摄制单位爱克赛文公司和东阳青雨公司全权负责。
2010年1月6日,爱克赛文公司出具《电视剧发行授权委托书》,将电视剧《神断狄仁杰》在中国大陆及海外无线、有线及卫星电视台播放的销售权授予东阳青雨公司,东阳青雨公司永久独家享有该电视剧的发行权。
2010年7月2日,湖北电影制片厂出具《版权声明书》,载明:“作为电视连续剧《神断狄仁杰》(导演:钱雁秋主演:梁冠华、张子健等)的署名单位,本单位对于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相关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10年7月2日,爱克赛文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载明:“作为电视连续剧《神断狄仁杰》(导演:钱雁秋主演:梁冠华、张子健等)的投资单位,本单位对于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相关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10年9月8日,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为(鄂)剧审字(2010)第007号,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为“神断狄仁杰”、制作机构为“湖北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发行范围为“全国”。
2010年12月6日,中央电视台节目采购中心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台参与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神探狄仁杰》,我台及所属网站享有该剧标清版的首播权和永久性播放权及海外发行权。其他版权归该剧的出品单位所有”。
2011年1月31日,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节目部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台原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制作并与北京致力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合作的电视剧《神探狄仁杰》(二),我台及所属网站享有该剧标清版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地区)电视媒体独家首次广播权、永久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该剧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港、澳地区)电视媒体广播发行权,根据后续追加协议约定,我台还享有该剧海外频道独家永久播放权及高清频道三年播放权。除此之外的其他版权归合作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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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sty大头 @再看500年 @令人齿冷 @折翼de梦 @jackss来了 @绿茶cheese


  • 亡魂颂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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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 没心看
大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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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荣煊诉钱雁秋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


  • 那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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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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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第五部是无望了


  • 一曲潇邦醉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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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咯


  • 喵三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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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h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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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ogun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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