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谋杀、伤人,与贼同法。26
○斗而以刃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体,断决鼻、耳者27,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⑴及囗,罚金四两。28
⑴疻痏,《急救篇》颜注:“殴人皮肤肿起曰疻,殴伤曰痏。”
按:“*”整理小组注:“疑为‘眇’字。《说文》:‘眇,一目少也。’即一目失明。”或说此字当释“*”。据图版,“断决鼻”之“决”左旁从“月”,或当释“*”,与“决”通。
○鬼薪白粲殴庶人以上,黥以为城旦舂。城旦舂也,黥之。29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頯⑴,畀主。30
⑴頯,面颧。《说文》:“頯,颧也。”
○斗殴变⑴人,耐为隶臣妾。*(怀)子而敢与人争斗,人虽殴变之,罚为人变者金四两。31 P138
⑴变,流产。
按:“争*”之“争”为简体字,与全书体例不合,或为排版之误,当改为“争”。
○妻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32
○妻殴夫,耐为隶妾。33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34
○子牧⑴杀父母,殴*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35及为人妈婢者,父母告不孝,勿 听。年 七 十 以 上 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36 黥为城旦舂。37
⑴牧,《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可(何)为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为牧。”
按:整理小组注:“泰,读如‘大’。泰父,大父。”或说“泰父母”与“大母”在同一条简文中出现,疑“泰父母”与“大父母”有区别。“父母叚(假)大母”名应标点为“父母、叚(假)大母”。关于“三环”,整理小组注云:“环,读如‘还’,《说文》:‘复也’。三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人告其子不孝,必须经反复告三次,司法部门才予受理。类似的法律规定亦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或说“三环”疑指“反复询问三次”意。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免除及赎。38
按:整理小组注:“收,即收帑。《汉书·文帝纪》‘书除收帑相坐律令’注引应劭曰:‘秦法,一有罪,并坐其家室,今除律。’”据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此注引应劭文有误,原文应作“秦法,一人有罪,并其室家,今除此律。”
○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39 P139
○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40
○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訽詈之,赎黥。41
○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訽詈之,罚金42四两。43
○□母妻子者,弃市。其悍主而谒杀之,亦弃市;谒斩若刑,为斩、刑之。其*訽詈主、主父母妻44□□□者,以贼论之。45
○以县官事殴若*吏,耐。所殴*有秩⑴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少吏46囗者,亦得毋用此律。47
⑴有秩,汉官秩百石以上。
按:整理小组注引王先谦《汉书补注》引何若瑶曰:“百官表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百石以下有卒食佐史之秩为少吏。”文中“卒食佐史”当为“斗食佐史”之误。
○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48 P140
○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畜产为人牧而杀伤□。49
○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偿)之。它□50
○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51
○亡书、*(符⑴)券、入门*(卫)木久⑵、*(塞)门城门之*(钥),罚金各二两。52
⑴符,《说文》:“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
⑵久,读为记。
○盗书,弃书官印以上,耐(?)。53
■贼律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