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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欧洲历史上贵族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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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的配偶也有多种称谓。除了上述的皇后、王后(王妃)之外,最多的就是“夫人”了。这些都很简单,可是女元首的丈夫叫什么呢?
  先看看女皇吧。神圣罗马帝国因为实行萨里克法典,没有女皇。拜占庭帝国倒是有女皇,她们的丈夫直接成了皇帝。俄罗斯的女皇不是没有丈夫,就是丈夫已经死了,所以女皇的丈夫基本上没有什么特别的称谓。
  女王的丈夫就要复杂得多了。第一种称呼是“jure uxoris king”。jure uxoris是拉丁语,意思是“因其妻而具有的权利”。这种“国王”是在妻子成为女王后得到加冕的,他们与女王共同统治这个国家,相当于是共治者。他们正式被称为“某某几世”,可以以君主的身份被正式载入史册。但一旦妻子去世,他们就会丧失权力,王位将由女王的继承人继承。最典型的例子是卡斯蒂利亚女王伊莎贝尔一世的丈夫费迪南二世。他因为妻子的缘故成为了jure uxoris king of Castile,卡斯蒂利亚的共治国王。但伊莎贝尔一世在1504年死后,胡安娜一世继承卡斯蒂利亚王位,他就只是阿拉贡国王了。
  不过也有例外。波兰女王雅德薇嘉死后,她的丈夫亚盖洛二世就成了波兰国王,独自统治波兰。葡萄牙的情况更是搞笑。只有当女王生下孩子,她们的丈夫才能被加冕为jure uxoris king。玛丽亚一世即位时已经有了儿子,所以她的丈夫就成了佩德罗三世;玛丽亚二世登基时还没有孩子,所以直到孩子出生她的丈夫才变成了费迪南二世。
  第二种情况是“king consort”,相对应于“queen consort”。这种“国王”没有统治国家的权力,也不能称“某某几世”,因此不算真正的国家元首。最著名的king consort是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他在1554年娶了英国女王玛丽一世后成为了英国的“king consort”,但是没有统治英国的权力。英国历史上虽有七位女王,但惟有玛丽一世的丈夫获得了“king consort”的头衔。
  那么其他英国女王的丈夫的正式头衔是什么呢?第一位女王,“九日女王”简格雷,她只同意封丈夫吉尔福达德利为克拉伦斯公爵。不过她只统治了九天,所以不知道她是不是有时间兑现这一承诺。
  第三位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终生未婚。第四位女王玛丽二世的丈夫是荷兰执政威廉三世。他们二人在光荣**后登上王位,威廉三世因此也就是英国国王威廉三世了。第五位女王安妮的丈夫是丹麦王子乔治。他在1689年大姨子玛丽二世登基的时候就被封为坎伯兰德公爵,此后一直没有晋封。
  维多利亚的丈夫阿尔伯特被封为“prince consort”。发明这个称谓的原因是,传统上人们认为king比queen高一级,但女王的丈夫应该比女王低一级,所以选择了prince这个词。阿尔伯特因此被称为“亲王”。伊丽莎白二世效仿维多利亚,给丈夫菲利普一个“prince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称号。
  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的第二任丈夫亨利达恩利曾被封为“king consort”,但他希望自己能成为“Crown Matrimonial”(中文译作“并肩王”,不过中国却没有这个称谓)。Crown Matrimonial指的是女王的丈夫可以在女王去世且没有子嗣的情况下登上王位,他登基后可以再婚,再婚的孩子还可以继承王位。Crown Matrimonial曾授予过玛丽斯图亚特的第一任丈夫、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二世。如果玛丽早于弗朗索瓦而死且没有子嗣,弗朗索瓦将成为苏格兰国王,而且他再婚的孩子还将继承苏格兰王位——当然,这一切都没有发生。



2025-05-14 04: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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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讲究的是“母以子贵,子以母贵”。母以子贵很好理解,因此,虽然中国王朝也强调“嫡庶之分,内外有别”,还是会有非皇后出身的人成为太后。事实上,在藩妃和后宫成为太后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伴随着权力的斗争和转移,例如:汉哀帝、胡太后、嘉靖皇帝等。
  但是总体上来说,随着历史的演进,对后宫晋升太后变得越来越宽容了,但对藩妃晋升太后控制得仍然比较严格。嘉靖因为追尊父母的问题和朝臣发生冲突(当然更多的是政治冲突),本身就说明当时的制度对藩妃的歧视。这种歧视其实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中央对地方的绝对控制,出继和立嗣的传统观念,大宗对小宗的绝对优势等等。
  再说说“子以母贵”。皇后的儿子比后宫的儿子有优先继承权,这就是子以母贵。那么后宫之间呢?其实周朝时候的宗法制规定的是,等级高的后宫的儿子比等级低的后宫的儿子有优先继承权。也就是说,当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庶子间谁的母亲地位高谁就越有可能被立为太子。选择太子并不是根据年龄的长幼,而是根据母亲的地位高低。长子的母亲可能只是个普通宫女——没戏;幼子的母亲是贵妃——极有可能成为太子。当然这都是最传统的宗法制。中国历史的发展就是对制度的不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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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天主教会的势力在中世纪非常强大,许多教士的权力也逐渐世俗化,像国王和贵族一样统治他们自己的教区。这些教区后来也形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主教国或大主教国,被称为“principality-bishop/archbishop”。主教(bishop)和大主教(archbishop)都享有极大的政治、经济特权,有的还可以选举教皇。因此,某些贵族家庭中的小儿子因为无法继承家产,便利用家庭的关系为自己争取到一个主教职位,甚至王室也不例外。
  教会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力尤其突出。1356年卡尔四世皇帝颁布《金玺诏书》,规定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由七大选帝侯选出。当时,这七位选帝侯中有三位是大主教,分别是美茵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科隆大主教。
  选帝侯被称为“Prince Elector”。除了上述三个大主教外,1356年规定的选帝侯还包括:波希米亚国王、巴拉丁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区长。1621年,因为接受了属于哈布斯堡家族的波希米亚王位,巴拉丁伯爵被剥夺了选帝侯的称号,皇帝委任巴伐利亚公爵为选帝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又恢复了巴拉丁的选帝侯地位,于是帝国的选帝侯就增加到八个。1692年,又增加了第九个选帝侯,即布伦瑞克&#8226;吕讷堡公爵,他被称为“汉诺威选帝侯”。1777年,由于巴拉丁选侯继承了巴伐利亚王位,选帝侯的数量又下降到八个。
  1801年,奥地利在拿破仑战争中战败,割让莱茵河西岸的领土给法国。这样一来,特里尔和科隆大主教区就被并入法国了,美茵茨选帝侯也被转到了鲁根斯堡大主教区。1803年,皇帝又新设了四个选帝侯,使选帝侯数量达到了十个,分别授予符腾堡公爵、巴登边区长、黑森&#8226;卡塞尔方伯(注:这个“方伯”原文是landgrave,其实是日语的译法,不知道中文是怎么翻译的)和萨尔茨堡公爵。1805年,奥地利兼并了萨尔茨堡,又把原属萨尔茨堡的选帝侯授予了沃尔茨堡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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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叙述中,有两个头衔对中国人而言是比较陌生的:边区长和方伯。其实他们的英文分别是margrave和landgrave。Margrave在很多书中被译为“边疆伯爵”,但是最初它并不是贵族头衔,而是一种官职。它与中国历史上的节度使非常相像。最初设置这一职务是在加洛林王朝。查理曼大帝征服了大片领土,需要人替自己管理辽远的边境。当时,帝国南部与穆斯林统治的西班牙接壤,东部与斯拉夫人相邻,西部有维金人和布列顿人的威胁,时刻都有爆发战争的可能,因此急需军事长官坐镇。于是,查理曼大帝任命了一批margrave,作为边区长官,负责边境战事。
  边区一般控制的疆域都比较大,而且主要分布在帝国东部,也就是今天德国、奥地利境内,但在西部和南部,也设有边区。例如,在今天的加泰罗尼亚一带,设有西班牙边区,负责与穆斯林的战事;在布列塔尼半岛和诺曼底半岛,设有布列顿边区和诺曼边区,负责与布列顿人和维金人的战事。
  需要指出的是,margrave最初是一种官职。这就意味着,理论上讲,它是不可世袭的。但margrave具有极大的权力。他们不但独立掌握军队,而且打仗获胜后,战利品归他们自己所有,新开辟的疆土也将直接划入他们的边区。因此,近代许多国家都是从边区发展而成的。因此许多边区在几代之后,都实现了长官职位的世袭化。
  在这之后,边区长逐渐扩大自己的领地,建立起一个个独立的王国。神圣罗马帝国中最重要的两个国家——普鲁士和奥地利,都是从边区发展起来的。普鲁士原为勃兰登堡边区,奥地利本是东部边区(统治奥地利东部、意大利东北部和巴尔干西北部的地区)。西班牙边区后来发展为巴塞罗那伯国,这个国家后来通过联姻的手段与阿拉贡合并,并最终成为了统一的西班牙王国的一部分。反观中国的节度使,也大致沿袭着同样的过程。最初是镇守边境的边将,受朝廷节制;接着权力越来越大,成为割据一方的藩镇;最后成为独立的国家。
  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军事战争需求的下降,边区长的军事重要性逐渐下降,更多地则变成了一种彰显身份的贵族爵位。因此个人以为,在这个时候,把margrave译为“边疆伯爵”才是比较合适的,在这之前宁愿称其为“边区长”。在神圣罗马帝国,边区长/边疆伯爵的地位低于公爵,高于伯爵,大约相当于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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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伯(landgrave)与边区长/边疆伯爵相似,也是皇帝为了管理帝国安排的地方长官,但两者之间有一些区别。首先,“边区长”在欧洲很多地方都有过,但“方伯”仅局限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其次,边区长最初是军事长官,其职能是负责军务,后来才扩展到政治、经济等领域;方伯是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地方上的一切事物。第三,边区长一般被安排在边境,方伯管理的却是非边疆的地区。换句话说,边区长相当于节度使,方伯相当于中国的地方长官,像太守、刺史、州牧之类的。
  与边区长类似的是,方伯最后也基本上实现了世袭化。最初,方伯也是官职,但随着皇帝权力的衰弱,方伯的职务也日渐世袭化,形成了一个个独立的诸侯国。1803年新增的选帝侯——黑森&#8226;卡塞尔,便是方伯头衔。但方伯的领地却没有最终形成独立的近代国家。中世纪后期,方伯也成为了一种贵族头衔。它的地位要低于边区长,大约相当于伯爵。方伯的妻子被称为“landgravine”。
  除了边区长和方伯之外,德国还有许多特殊的贵族头衔。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中世纪,公爵和侯爵名义上臣属于国王,在其封国内却享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力,甚至可以分封新的低等贵族。而另一方面,皇帝也可以直接册封伯爵以下的低等贵族。所以伯爵、子爵、男爵就分为君主直接册封的和封臣册封的两种类型。在德国,Reichsgraf专指由皇帝直接册封的伯爵,英文为“count of the Empire”。个人觉得可以译为“御封伯爵”。
  御封伯爵因其直接臣属于皇帝,因此在神圣罗马帝国享有较高的地位。神圣罗马帝国的贵族又细分为高级贵族和低级贵族,前者包括选帝侯、公爵、亲王和御封伯爵。非皇帝册封的伯爵因其臣属于封臣,地位较低,被称为Afterlehen。英文译为“fief”,指的就是经封臣册封并能够世袭的贵族。但严格来说,fief不算正式的贵族头衔,更类似于地位较低的边区长或方伯。Fief统治的地区称为“fiefdom”,中文译为“采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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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伯爵被称为gefürsteter graf。这种伯爵是在十四世纪以后由皇帝册封的,因此家族历史较短,不能算世家贵族。最著名的gefürsteter graf是兴盛于十五、十六世纪的富格尔家族。富格尔家族原本只是一介商人,因从事采矿业和纺织业逐渐与哈布斯堡皇室建立起了联系。1511年,雅各布&#8226;富格尔被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册封为gefürsteter graf,统治奥格斯堡附近的地区。富格尔家族旋即投桃报李,利用其影响力号召德国和意大利的商人,共筹款八十万弗罗林,资助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的孙子、西班牙国王卡洛斯一世(未来的卡尔五世皇帝)竞选帝国皇帝,其中富格尔家族单独便出资五十四万三千弗罗林。富格尔家族凭借这一大手笔赢得了极高的声望。
  另一种头衔将gefürsteter graf和landgrave结合起来,叫gefürsteter landgraf,指的是十四世纪以后由皇帝册封的、非世家的世袭方伯。
  第五种伯爵被称为pfalzgraf,英文译为“count palatine”,中文将其译为“行宫伯爵”。行宫伯爵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就有了,可那时不能世袭。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和加洛林王朝时期,行宫伯爵作为皇帝或国王的助手,帮助君王管理国家。有的行宫伯爵长期侍奉君主左右,有的则被派往外省。
  Pfalzgraf则专指德国的行宫伯爵。在神圣罗马帝国早期,皇帝意识到分封的诸侯或边区长可能会独立,便派出行宫伯爵作为自己的代表,监督诸侯。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行宫伯爵的职能类似于汉武帝时期的刺史。那时刺史是监督官员,到了东汉才慢慢演变成一种地方长官。行宫伯爵还有一个职能。神圣罗马帝国早期,帝国是没有首都的,于是皇帝经常巡幸各地。分派在各地的行宫伯爵便负责接待皇帝,维护行宫。
  不过,即使皇帝用尽心机,还是不能阻止诸侯的独立。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皇帝逐渐确定了首都。这样,行宫伯爵就变成了一种荣誉头衔。唯一的例外是莱茵行宫伯爵。莱茵行宫伯爵自行独立,建立了莱茵伯国,并在1356年成为选帝侯。中文译为“巴拉丁选帝侯”(也有译为“普法尔茨选帝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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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曾有过一个第六等世袭爵位——从男爵(baronet) 。早在金雀花王朝,英国就有从男爵的记载。但大规模册封是在詹姆士一世时期,目的是筹集资金。需要指出的是从男爵不是贵族,因此他们可以参加下院选举。从男爵也有男女之分。男性从男爵被称为“Sir”(爵士),他们的配偶可以被敬称为“Lady”或“Dame”。Sir和Dame一般都冠于他们名字之前。需要指出的是,Sir和Dame只是在普通场合对从男爵和骑士的敬称,并非贵族头衔,相当于中文中的“大人”、“夫人”。女性从男爵亦被称为“Dame”,但她们的丈夫没有任何头衔或称谓。
  既然讲到了敬称,我们就暂时把话题岔开一下,谈一下敬称的问题。在英国,五等贵族是可以世袭的真正贵族,他们在公开场合被称为Lord,中文译为“勋爵”。比如,伊丽莎白一世的情人罗伯特&#8226;达德利的爵位是莱斯特伯爵,他在普通场合就可以被称为“莱斯特勋爵”。不过,Lord作为对贵族的敬称,一般仅限于公爵以下的四等世袭贵族。至于公爵,一般人们尊称他们“My Lord”。Lord还可以用来指贵族的儿子们。在英国,只有长子才能继承爵位。其余的孩子虽然没有爵位,但毕竟也是贵族之后,所以人们也会称他们为“Lord”,以示对他们高贵血统的尊敬。
  Lord在更广义上的涵义就是指贵族。只要受封爵位和土地,就能被称为Lord。有时在中文中,这种情况被译为“领主”。与领主相对应的是“封臣”(vassal),通常包括骑士和低级贵族。
  与Lord相对应的是Lady。所有的贵族夫人、从男爵夫人、骑士夫人、领主夫人都可以被称为“Lady”。但在十五、十六世纪,“Lady”在英国特指具有王室血统的女人。比如,“九日女王”简&#8226;格雷,就被称为Lady Jane Grey。因为Lady的这种特殊含义,中文中有时也将其译为“郡主”,比如“简&#8226;格雷郡主”。



2025-05-14 0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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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部分。
  骑士是欧洲另一个普遍的贵族头衔。早期的骑士是军职,骑士的全盛期是在十字军东征时期。那时的骑士,不仅享有勇敢、忠诚的名誉,还通过圣战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政治利益。十字军东征时期,出于军事作战的考虑,罗马教廷册封组建了一批骑士团,其中最著名的包括: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条顿骑士团(Teutonic order)和医院骑士团(Knight Hospitaller)。前两个骑士团最早设置时都是出于军事目的,而医院骑士团因设置时是为了保护医疗设施而得名的。
  这一批在十字军东征期间建立起来的骑士团都与罗马教廷有着密切的联系。罗马教廷希望借助他们的力量取得圣战的胜利,所以赋予了他们许多特权。最著名的一条特权便是,世俗国家的僧侣无权指挥骑士团,这就给与了骑士团极大的活动空间。骑士团因此也就在实际上获得了与世俗国家同等的地位。
  三大骑士团的发展历程在这里就不说了。一来本人也不甚了解,二来与本文主旨也不相符。这里提一下条顿骑士团,本来它并不突出,只是圣殿骑士团为了对抗医院骑士团便对其大加笼络。条顿骑士团后来在东北欧颇为活跃,全盛时期控制了波罗的海东岸全部的出海口。条顿骑士团的衰落始于对蒙古的战败,而后又在征讨俄罗斯的战斗中再次战败。其在欧洲、中东的其他据点也一一被攻破,1291年其总部阿克(在以色列)被攻破,条顿骑士团被迫将总部迁往威尼斯。直至1809年,拿破仑下令其解散。
  条顿骑士团最著名的事迹可能就是对普鲁士的战争了。普鲁士最早指的是今天波兰西北部、德国东北部和立陶宛的一部分地区。这个地区在中世纪应该是被视为蛮荒的化外之地,因为普鲁士人不信奉天主教。十三世纪,条顿骑士团应波兰贵族之请来到这一地区,为他们抵御野蛮的普鲁士人。之后的几十年间,条顿骑士团成功地征服了普鲁士地区,并获准以世俗君主统治的方式统治此地(医院骑士团在罗得岛和马耳他也进行过这种统治)。条顿骑士团征服和统治普鲁士期间,大批德国人涌入普鲁士,最终将这一蛮夷之地成功地德意志化。不过普鲁士地区直到17世纪仍是波兰的属地。
  宗教改革期间,条顿骑士团的大团长(即首领,Grand Master of the Teutonic Knights),出身于霍亨索伦家族的阿尔伯特宣布皈依路德宗,并获得了普鲁士公爵的头衔。这时,条顿骑士团彻底完成了世俗化。1618年,通过婚姻继承关系,普鲁士公爵的头衔为勃兰登堡选帝侯继承。1657年,普鲁士公国摆脱波兰独立。1701年,公爵弗雷德里克一世自立为王,是为普鲁士王国之始。
  中世纪中后期,欧洲各国世俗君主也设置了一批骑士勋章,比如英国的嘉德骑士勋章、法国的圣米歇尔勋章、匈牙利的圣乔治勋章。这些骑士勋章后来演化为一种荣誉头衔。比如,英国王室中的许多成员都被授予过嘉德骑士勋章,但他们中绝大多数的人都没有参加过战争。
  今天的英国王室仍将册封骑士作为对某些做出过卓越贡献或取得巨大成功的人的一种肯定,这一做法始于1918年。为了表彰在一战中做出贡献的平民(非军人),乔治五世设置了不列颠帝国勋章(Order of the British Empire)。近百年来,许多平民获得了不列颠帝国勋章。一旦获得不列颠帝国勋章,便跻身“爵士”,可以得到Sir或者Dame的称号。但勋章和爵士称谓不得世袭,因此算不上贵族。
  不列颠帝国勋章名义上也是一个有等级之分的骑士团。其首领是英国君主,其次是大团长(Grand Master)。自乔治五世起,共有三位大团长,均是王室成员,分别是爱德华八世(登基后升格为骑士团首领)、玛丽王太后(乔治五世之妻)、菲利普亲王(伊丽莎白二世丈夫)。不列颠帝国勋章共分五级:Knight/Dame Grand Cross、Knight/Dame Commander、Commander、Officer、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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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名词可以补上的,它们全都是与王位继承人有关的。中国的皇位继承人会被册立为太子,所谓的“太子”“王储”在欧洲就是Crown Prince。与中国不同的是,Crown Prince在某些欧洲国家是有明确的称号的。英国的“威尔士亲王”、法国的“道芬”、西班牙的“阿斯图里亚斯亲王”、荷兰的“奥兰治亲王”,都是各自国家王储的称号。受封了此号的王室成员就等于正式获得了王储的头衔。
  但在有些国家,或某些情况下,王储并没有特定的头衔。他们被称为“heir apparent”。从字面上看,heir apparent表示此人显然是法定继承人。进一步分析,heir apparent的意思是,没有别人比此人更具有资格继承王位了,他的地位是不可能改变的。换句话说,heir apparent的继承权具有最强的法理基础。
  因此,heir apparent通常是君主的长子,因为没有谁比君主的长子更有资格继承王位了。在奥地利和俄国,皇帝的孩子都被称为“大公”或“女大公”。因此,最年长的大公就是heir apparent。
  欧洲现在已经有许多国家修改了王位继承法。君主的头一个孩子,无论男女,都将是王位继承人。因此,瑞典国王卡尔古斯塔夫十六的长女维多利亚公主就是瑞典的heiress apparent,但维多利亚不是一生下来就是heiress apparent的。在通过新的王位继承法之前,维多利亚的弟弟菲利普王子是heir apparent。
  在缺少heir apparent的情况下,王位的准继承人被称为“heir presumptive”。heir presumptive的意思是,在现阶段,此人是王位继承人;可一旦情况有变,会出现一个比他更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除非是君主的长子,否则任何人都是heir presumptive。
  伊丽莎白二世就是heiress presumptive。她是乔治六世的长女,但在乔治六世统治时期,她始终是heiress presumptive——既没有得到威尔士亲王的称号,也没有成为heiress apparent。原因就是乔治六世还有可能生下一个男孩——至少从理论上是这样。所以如果伊丽莎白有个弟弟出生(当然可能性是非常渺小的),她就会失去王位继承权。
  heiress presumptive继承王位的大有人在。事实上,除了简格雷,英国的每一位女王都曾做过heiress presumptive。玛丽一世是她弟弟爱德华六世的heiress presumptive;伊丽莎白一世是玛丽一世的heiress presumptive;维多利亚女王是伯父威廉四世的heiress presumptive;玛丽二世在弟弟“老王位觊觎者”詹姆士出生前是詹姆士二世的heiress presumptive。
  情况比较复杂的是安妮女王。她是玛丽二世的妹妹,在姐姐统治的时候她是heiress presumptive。这是很显然的,因为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倘若生下一男半女,就会取代安妮的继承权。可玛丽二世去世后,安妮就变成了姐夫威廉三世的heiress apparent,原因在威廉三世继承王位多少有点不合法。他的母亲是查理一世的女儿,所以也有王位继承权,但排在妻子玛丽和小姨子安妮的后面。1688年光荣**后,他和玛丽二世联合统治英国,这本身就僭越了安妮的继承权。更不用说1694年玛丽二世去世后,威廉三世继续统治英国,更侵犯了安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威廉三世即使再婚生有儿女,他的孩子的地位也不及安妮的地位高。所以,安妮就成了威廉三世的heiress apparent。
  heir presumptive没有继承王位的也大有人在。苏格兰斯图亚特王朝统治时,继承法规定,惟有罗伯特二世的男性直系后裔才能继承王位。到詹姆士五世时,除了他本人外,苏格兰就只有一个人符合继位的条件了——他的堂叔奥尔巴尼公爵。在詹姆士五世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奥尔巴尼公爵就是王位继承人,因此直到1536年去世,公爵一直是苏格兰的heir presumptive。他先于国王六年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詹姆士五世生下一个女孩,苏格兰也再没有人比她更有资格继承王位了。这个孩子果然在1542年降生,她就是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她一直谋求成为伊丽莎白一世的继承人,但这个继承人也只能是heiress presumptive,因为伊丽莎白一世只要结婚生子,她的地位就会被取代。当然,最后,她的儿子詹姆士六世成了英格兰的heir presumptive,并最终成为了詹姆士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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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王室绝大部分都是万世一系的。比如,英国王室从诺曼王朝开始,后代君王都保持前代君主的血统。金雀花王朝是诺曼王朝的外孙,兰开斯特王朝和约克王朝都是金雀花王朝的孙子或曾孙,都铎王朝是金雀花王朝分支的后代,斯图亚特王朝是都铎王朝的外玄孙,汉诺威王朝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外曾孙。法国王室更是如此,瓦卢瓦王朝、波旁王朝和七月王朝都是卡佩王朝的后代,而且都是男性直系后裔。因为法国王室不承认女人和女人后裔的继承权。
  但是,英国王室在诺曼王朝之前是由威塞克斯王国统治的,这个王室与诺曼王朝没有血缘关系。卡佩王朝之前也有墨洛温和加洛林两个王朝,加洛林王朝与卡佩王朝有血缘关系,但墨洛温王朝与加洛林王朝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来说,欧洲中世纪早期的王位继承缺乏一个严格的继承法律和体系。到中世纪中期,血缘亲疏原则就成了被严格遵守的王位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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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问题很复杂。我就随便谈点自己的想法了。
  荷兰的“执政”,原文是stadhouder,英文翻译叫stadholder。原意是君主不在国内时代行君主权力的人,相当于摄政。stadhouder虽然权力与君主相当,但最大的区别是君主对他治下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但stadhouder没有所有权(他的所有权仅限于他自己受封的土地)。
  荷兰在1581年建国的时候就是一个共和国,直到1814年才变成了君主国。这是为什么不能翻成国王的一个原因。再进一步看,荷兰的stadhouder是怎么产生的?其实每个省都有一个stadhouder,他们是由各省的议会推举出来的。然后奥兰治家族兼任各省的stadhouder,才成了荷兰的执政。既然是推举出来而非受命于天,还是译为执政比较好。
  再往下看,stadhouder这个称号表明,奥兰治家族仅对荷兰拥有治理权而无所有权。这就体现了共和国“主权在民”的理念,所以也不宜译成国王。
  写到这里我自己有个问题了:波兰国王也是贵族选举出来的,为什么他们可以叫国王不叫总督执政之类的?波兰在1795年之前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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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欧洲王室的通婚很有意思。比如说萨克森科堡哥达家族,以前一直都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家族,到了19世纪居然出了四个王室(比利时、英国、葡萄牙、保加利亚)。萨克森科堡哥达家族与欧洲一流王室的通婚起源于英王乔治四世为女儿(也是女王储)夏洛特选择夫婿,选中了这个家族的利奥波德王子。虽然夏洛特后来因为小产死了,但在随后英国王室的结婚狂潮中(因为夏洛特死了就没有王位继承人了,所以乔治四世的弟弟们纷纷结婚,指望能生出个一男半女来继承王位),利奥波德的姐姐维多利亚和夏洛特的叔叔爱德华结婚,并生下了维多利亚女王。维多利亚后来嫁给了表哥阿尔伯特,也是萨克森科堡哥达家族的人。这就成就了英国的萨克森科堡哥达王朝,也是现在英国温莎王室的前身。
  1830年比利时独立,因为与未来英国女王的关系,利奥波德被推举为比利时国王。后来他娶了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一世的女儿露易丝公主,他的儿女们也进入一流王室之列。比如女儿夏洛特就被哈布斯堡皇室看中,成了茜茜公主的妯娌。
  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在挑选夫婿时,也是因为英国的关系,挑中了维多利亚女王的表兄(也是阿尔伯特亲王的堂弟)费迪南二世。保加利亚国王费迪南一世是葡萄牙国王费迪南二世的侄儿,也是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一世的外孙,所以就是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一世的侄孙以及他老婆的外甥。这么多关系,相信大家已经看晕了,不过说这么多就是为了证明萨克森科堡哥达家族因为与一个没登上英国王位的公主的联姻最后变成了19世纪欧洲的一等王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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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给卡米拉的正式封号,即是得到了王妃的称号,但是她在公共场合选择用 Duchess of Cornwall
  Camilla's title and style in full: Her Royal Highness The Princess Charles Philip Arthur George, Princess of Wales and Countess of Chester, Duchess of Cornwall, Duchess of Rothesay, Countess of Carrick, Baroness of Renfrew, Lady of the Isles, Princess of Scotland, Dame Grand Cross of the Royal Victorian Order



2025-05-14 04: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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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不落到目前为止总共有十位威尔士王妃,D是第九位,老王子离婚再娶老情人卡米拉,卡米拉是第十位,她的封号跟一号一样,因为嫁给了老王子。
合法妻子将享有丈夫的全部称号及头衔。所以卡米拉拥用跟D一样的封号。
D生前经常被称为Princess Diana,这是错误的。
  她的正式称呼是
  Her Royal Highness The Princess Charles Philip Arthur George, Princess of Wales and Countess of Chester, Duchess of Cornwall, Duchess of Rothesay, Countess of Carrick, Baroness of Renfrew, Lady of the Isles, Princess of Scotland.
  她应该被称为Princess Charles(老公的名字),而不能称Princess Diana(本名)。
D跟老王子离婚后,她只能保持威尔士王妃的称号,并不是黛安娜王妃。还有,她的王妃的正式称号从来都不是PRINCESS DIANA,而是The Princess Charles Philip Arthur George, Princess of Wales,因为她不具有正统的王室血统,虽然她也是英王私生子的后代。Princess Diana是日不落大众对她的尊称,女王从来没有封过给她。
当她跟王子离婚后,除了HRH被剥除外,她所有的公爵夫人,伯爵夫人及男爵夫人的封号全部被剥外,就连The Princess Charles Philip Arthur George这个称号也一并被除去,只保留Princess of Wales,而且前面不能加the。
还有,莎拉,她跟约克公爵结婚后的正式封号是Her Royal Highness The Princess Andrew Albert Christian Edward, Duchess of York, Countess of Inverness, Baroness Killyleagh。
当她跟约克公爵离婚后,除了HRH被剥除外,The Princess Andrew Albert Christian Edward及Countess of Inverness, Baroness Killyleagh也一并被剥除,只保留 Duchess of York,而且前面不能加the。
还有,D及威猛的莎拉跟王子们离婚后虽然一个可以保持威尔士王妃的称号,但D的威尔士王妃的称号在她过世后就已经被去除,莎拉现在还可以保持约克公爵夫人的称号,但是她一旦再婚,称号也将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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