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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卅七年湖南行政区划详细说明:
省辖市:长沙市(民国22年设,省会),衡阳市(民国32年设)。
第一行政督察区,治岳阳,辖8县:岳阳县、长沙县、湘阴县、临湘县、浏阳县、平 江县、湘潭县、醴陵县;
第二行政督察区,治耒阳,辖8县:耒阳县、衡阳县、衡山县、 攸县、茶陵县、常宁县、安仁县、酃县;
第三行政督察区,治郴县,辖10县:郴县、桂 阳县、永兴县、宜章县、资兴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蓝山县、嘉禾县;
第四行政 督察区,治常德,辖9县:常德县、澧县、桃源县、石门县、华容县、南县、慈利县、安 乡县、临澧县;
第五行政督察区,治益阳,辖6县:益阳县、湘乡县、安化县、汉寿县、 宁乡县、沅江县;
第六行政督察区,治邵阳,辖6县:邵阳县、新化县、武冈县、新宁县、 城步县、隆回县;
第七行政督察区,治零陵,辖8县:零陵县、祁阳县、宁远县、道县、 东安县、永明县、江华县、新田县;
第八行政督察区,治永顺,辖6县:永顺县、龙山县、 大庸县、保靖县、桑植县、古丈县;
第九行政督察区,治沅陵,辖8县:沅陵县、溆浦县、 辰溪县、凤凰县、乾城县、永绥县、泸溪县、麻阳县;
第十行政督察区,治洪江,辖8县: 会同县、芷江县、绥宁县、黔阳县、晃县、靖县、通道县、怀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