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财务报账手续,节约广大教职工的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报账手续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一、报销票据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白条及单位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教职工因公购买原材料、设备等商品时,应索取正规的税务发票;委托税务局开票的,必须在发票上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支付版面费等劳务费后应索取统一的服务业发票;支付打印费、餐费等应索取统一的电脑打印发票;与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要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符合规定用途的票据。 2、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出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不得省略),并盖有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其他项目更改后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3、一次购买大批同类商品价值在300元以上、在发票上不便逐一标注品名的,需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售货单位有电脑打印购物清单的,可附上电脑打印的购物清单。 4、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培训,须凭会议通知、学习通知办理报销手续。 二、票据粘贴要求 火车票、汽车票、出租车票、过路过桥费等小型发票应按阶梯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背面,注意粘贴整齐,粘贴票据不要超过报销单的尺寸。请在差旅报销单正面填写票据总金额、张数等信息。 三、现金使用规定 请需要使用现金的教职工提前两天告知财务科,以便财务科及时向财政局报送现金使用计划,从而确保教职工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