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条款”? 请问这是出自你的臆断还是你看到过这样的条款?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只负担桑兰在美国的治疗和康复。这是根据严格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律师第一次和海明接触(很可能就是打电话。如果面对面,海明早就大肆宣扬了),就敢答应更改合同,支付桑兰在中国的医疗费用?你觉得这话靠普吗?难道保险公司真的象海明所说会轻易更改合同?保险公司的律师只不过客气地表示点歉意,海明就受宠若惊,给了他90天延期。 请问既然保险公司都答应讨论具体细节了,干嘛还要90天后应诉。一些人跟在海明身后沉浸在阿Q式的精神胜利中时,难道就不动脑子想一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