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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还是“促进”:特许状与欧洲中世纪商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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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喂水党


1楼2011-06-05 13:30回复
    【英文标题】Restriction or Promotion ? Charters and Commerce in Medieval Europe
    【作者简介】赵立行,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   200433
    【内容提要】 学界一般认为欧洲中世纪有关市集和城市的特许状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并促使商业成为瓦解封建制度的重要力量。这种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特许状的作用,也夸大了商业和封建制度的对立性。其实,商业始终是封建制度和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许状是国王或领主自上而下颁布的,只是为商业顺利进行提供了某些必要的条件。颁发特许状的目的是为了将商业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所谓特许状对商业的“促进”必须以“限制”为前提。
    【关 键 词】特许状/中世纪/商业
    特许状与中世纪商业始终如影随形,① 市场的建立要有特许状的认可,市集的创办需要特许状授权,城市地位的确立更离不开特许状的规定。尽管学术界专门探讨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成果不多,但在有关中世纪经济社会史的著作中都必然提到特许状。长期以来,学术界流行这样的观点,认为商业或城市特许状的出现是商人进行斗争、领主妥协和退让的结果,即特许状意味着商人力量的不断增强和封建领主的逐步衰败。汤普逊就认为:“市民为了争取他们所要求的权利会不择手段来进行暴动;其中最激烈的要求,是取消庄园地租。他们的口号是:‘如果可能的话以和平手段争取,必要的话就使用暴力争取。’”② 布瓦松纳也认为:“商人与工业阶级利用他们敌人的不和,在一处地方联合小的贵族去反对大的贵族,在另一处地方联合教会或王权去反对封建制度,而在另一个地方则联合封建制度去反对教会。”③ 由此出发,学界认为特许状的出现意义重大,它保证了城市市民的自由,从而使城市成为新的经济方式萌生的基地,并最终使城市中的市场经济发展成为取代庄园制农业经济以及瓦解封建体制的重要力量。
    国内学者大都同意此说,如冯正好认为特许状是国王和封建主维护自己领主权的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④ 黄春高认为“最初也许是为领主干涉市场交易所苦,于是城市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来一步一步地、一点一滴地获得领主的让步与妥协。领主的压迫必然引起反抗,市民阶级跟农民阶级一样,是与封建主相对立的阶级”。⑤


    2楼2011-06-0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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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2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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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特许状与封建领主权的让渡
           商业或者城市在封建状态下并未灭绝,而是始终存在,它们本身始终是封建制度和封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许多特许状都是由封建主主动颁布的,并非封建主斗争落败后的无奈之举。因此,当我们考察特许状时,如果置身于封建制度这一基本的框架中就会发现,它本质上是某种封建权力在不同领主之间分配和转移的凭证,通过授予特许状建立市集、市场,管理城市,其中尽管存在权利让渡,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和赐封土地、赏赐礼物具有相同的属性。
           欧洲进入中世纪后,随着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庄园经济的逐步确立,商业大幅度衰退,而人们也从观念上表现出对商业的普遍鄙视。但是,商业和交换并没有因此而灭绝,皮雷纳所谓中世纪商业彻底灭绝的论点,早已遭到学界的普遍质疑,人们很难想象商品交换会在一个社会中完全消失。莱奥纳德说:“在所有时代,甚至在现代理论认为每个人都生活在自给自足的庄园时期,也有活跃的地方贸易。那种认为一个庄园和另一个庄园之间没有贸易的观念……有违乡村的事实:某一个庄园会有过剩的小母牛,另一个庄园有小公牛,同时其他庄园则有过剩的羊,等等。同时,所有的地区总有这样或那样的短缺。短缺和过剩的结果导致了一个地方和另一个地方、一个村民和另一个村民、一个村落和另一个村落间的乡村贸易。”⑩ 不但在乡村社会中有商品交换的必要性,而且在并不发达的城市里,也仍然存在商人,“在少数地方,商人仍然生活在内部颓废的城市里,他们从地方商业中获得的收入同从地产中获得的一样多,而且借贷的数量也不是微不足道的。在社会上,他们是位于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中产阶级的幽灵。在经济上,他们防止钱币被完全排斥出流通之外,并防止村落成为自我满足的孤岛。”(11) 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期间,长途贸易、地方市场、市集和城市始终以某种形式存在着,这些商业活动并不是什么异己的力量,也不是一开始就是瓦解封建制度的因素,而是封建经济和封建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雅克•勒高夫所编辑的《中世纪的世界》中有这样的描述:“在11世纪初,当绝大多数欧洲人口都居住在乡村的时候,城镇和城市就存在着,而且商人是社会的一份子。确实,他们的作用是不能被小觑的。”(12)
      纵观中世纪商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成三个明显的阶段。(1)以犹太人为主的外来商人时期。在这个阶段,欧洲本土从事商业的人员很少,商业比较落后,主要是由边缘商人和外来商人来维持商业。(13)(2)市集勃兴时期。在这个阶段,国王或领主授权建立了大量的市集和市场,地方市场和“国际性”市场开始复兴,欧洲本土的商业活动开始活跃。(3)城市复兴时期。在该阶段,被授予特许自由的城市开始逐步复兴。这三个阶段的商业发展尽管有不同的特征,但很明显,它们都和特许状形影不离。可以说,尽管私下交易的情形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大部分商业交易都是在特许之下进行的。
          


      5楼2011-06-0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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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特许状通常是国王或领主自上而下颁发的。其中,封建领主在特许状中所给予或让渡的,以及经营商业的团体因此而获得的,大都只是经营商业所必要的便利。尽管不同年代、不同地域或不同性质特许状的称谓不同,内容也有详有略,但是概括而言,商人阶层获得的无非是在规定地域内居住、自由买卖、自由通行、免除一定的通行税、享受和平不受伤害的权利等等,而这些权利是商业经营这个行业所不可或缺的。我们列举几条分别授予犹太人、市集商人以及城市商人特许状的内容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斯派耶主教颁发给犹太人的特许状中,规定了犹太人在限定的地域内居住的权利,“我把他们安置在城镇之外,离开其他市民的房屋一段距离,我在他们周围围上一道墙,以免市民的傲慢会轻易地干扰他们”;特许状也给予他们在规定地域买卖的权利,“我也授予他们全权,在他们居住的区域,从城外的那一区域远至港口的区域以及港口之内的区域交换金银以及随自己所愿进行买卖”。同时为了保障他们的安全,规定“拉比可以聆听在犹太人之间发生的或者针对犹太人的案件……他们也可以在该区域周围布置守卫、卫兵和要塞”。(15) 在神圣罗马皇帝腓特烈1166年颁布的在亚琛


        6楼2011-06-0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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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x-la-Chapelle)建立两个市集的特许状中,所给予商人的同样是经营商业的便利条件,“他们在皇家的这些市集中都免除通行税,而且他们可以依自己所愿进行买卖。在市集期间,任何商人和任何人都不得将商人带到法庭要求偿付债务,也不得在市集开始之前把他们带到那里从事商业;但是如果在市集期间犯了错误,则根据正义进行纠正……而且,我们确定授予该城的商人一所铸币厂和一座建筑,以使他们决定结束交易时兑换银币和钱币”。(16) 再以城市特许状为例,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一点。1155年法国国王路易七世给洛里斯(Lorris)颁发了特许状,“不得要求洛里斯教区的任何居民付通行税或任何其他货物税;在前往伊塔普斯、奥尔良、米里(位于加蒂奈)或默伦的路上,这些居民不付任何通行税;在前往这些市集和市场,或者从这里返回的路上,不得逮捕或者骚扰任何人,除非他当日犯了罪;我们或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从洛里斯的市民那里收取任何捐税、税收或补助金;任何市民如果想要出售自己的财产则拥有全权;只要能够接受买方的价格,他就有权利这样做。”(17) 尽管与早期的特许状相比,城市特许状规定的内容更加细致,但是仍然没有超出一个职业商人经商所必需的条件。从这些特许状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国王或封建领主颁发特许状,目的是保证商业可以在特许的范围内能够正常进行。国王或领主给出了某些权利,为商业经营规定了某些特权,但并不能因此说领主的统治权和控制权等封建权力有任何削弱。


          7楼2011-06-0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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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到城市特许状,表面看起来有所不同,因为它直接授予一个城镇的所有人,并不是给予某个领主。但是,城市也并未因此而获得类似领主的城市所有权,城市所有权还是属于国王或者某个贵族领主。即使国王或领主让渡了某些管理权,但也必须要获得领主的同意,要么城镇必须花大价钱进行交换,要么让领主相应取得其他权力。大部分城市事实上都是归属某个领主的。1201年,当一位主教要把市政自由授予埃本布赫霍特兹(Ebenbuchholtz)时说:“由于若无拥有上述整个郡县的丁登的苏德尔的同意,这样的授权就不能进行,我们与他达成协议,他放弃对该市政区域(weichbild)的权力,反过来他将获得对该城镇的民事管辖权。”(21) 而且,我们也看到有些城市要求摆脱某个领主管辖而转归国王管辖的情况。1267年,斯派耶的市民便提出这种要求,帝国宫廷的财政官为此发布了文告:“菲利普,法尔肯斯坦的领主,帝国宫廷的财政官。我们以此文告晓谕众人,并公开告知,斯派耶市的市民直接加入到帝国,而不再对斯派耶的主教负有任何责任(在世俗事务方面)”。(22) 这种转换可能对城市有利,但也说明城市并没有真正摆脱封建领主的管辖权,只是说明国王的直接管辖可能比诸侯管辖更加宽松而已。相反,当城市自发用暴力争取独立权,建立公社,彻底摆脱领主管辖时,往往会遭到拒绝。当巴塞尔的主教亨利质询德国国王及其大臣:“我们和任何其他人是否有权在隶属于某个主教的城市中建立市议会(也就是给予城市市政自由)”时,他得到了一致否定的回答,国王因此而颁布文告,撤销了类似的特许:“我们因此而撤销和废除目前在巴塞尔的市议会,而且撤销授权巴塞尔市民建立市议会的特许状,他们今后不再使用该特许状。为了更好地证明我们对巴塞尔主教的支持和热爱,我们宣布,若无他们主教的同意,将禁止巴塞尔的市民创设或建立市议会,或者不管什么名称的其他类似机构,否则将永远失去我们的照顾。”(2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业并不是封建体制外的东西,而是封建体制和封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很难得出特许状因为商业发展提供了某些特权从而损害了领主权益这样的价值判断。我们只能认为,商业特许状是封建体制内管理商业的一种措施,特许状只是为商业这个特殊行业提供了某种便利而已,其中并无领主权因此逐步削弱而商人力量逐步加强的逻辑。
            


            9楼2011-06-05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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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特许状以封建主的利益为前提
                   国王或者领主自上而下颁布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贸的活跃,但壮大市场经济或者培育商人阶层并不是领主颁发特许状的目的,给予商人某些便利只不过是增加封建主利益的手段而已。不同时期颁发的各类有关商业的特许状,尽管理由各不相同,但都是从封建主的利益出发来考虑的。正如苏珊•雷诺兹所说:“促使颁发皇家特许(状)的,不可能仅仅是皇家的仁慈和慷慨。”(24)
                   从特许状文本本身来考察,特许状颁发的动机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前已述及,市集特许状往往与宗教机构有关。我们在此暂且不去深究其深层原因到底是什么,但特许状中通常会提到某种宗教动机,确是不争的事实。这表现在许多特许状中。965年,在奥托国王颁发给某位大主教的特许状中提到:“以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的名义;深受神恩的皇帝奥古斯都奥托;如果答应宗教人士的要求,向致力于上帝崇拜的地方慷慨捐赠,我们相信这毫无疑问会给我们带来永恒的报偿。”(25) 这一文告本身带有强烈的宗教性,而且认为答应宗教人
              士的要求给予特许,可以确定无疑地获得永恒来世。861年,洛塔尔在批准普鲁姆修道院建立市集时说:“普鲁姆修道院的院长安斯巴尔德告诉我,那个地方由于远离市场和铸币厂非常不方便,他恳求我们授权允许他的修道院在一个名叫拉马里维拉的地方建立一个市场,那个地方离修道院不远。出于对主耶稣的崇敬以及为了拯救我们的灵魂,我们很高兴同意他的请求,下令撰写此文件。”(26) 940年奥托一世给予了新科尔维的修道院院长管理城镇的权力,特许状中提到:“所以,让我们现在和将来的所有臣属都了解,为了上帝的爱、我们灵魂的救赎和我们罪恶的赎取,在我亲爱的夫人的要求下,我们授权,从现任修道院院长福尔玛开始,新科尔维修道院的所有院长,都将对居住在修道院所在地域以及周围所建城市的所有人拥有司法权。”(27) 尽管这样的宗教动机并不一定如特许状所表现的那样是建立市场或市集的真正动机,但在中世纪,尤其是当把特许状授予宗教人士或机构时,这样的动机或表示也是顺理成章的。当时,国王或者地方领主往往一次赐予教堂或修道院大量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土地或实物等,因此,某些修道院或教堂成为当时非常富裕的机构。授予这些机构特许状涉足商业与其他赏赐并无本质不同。
              


              10楼2011-06-0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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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封建领主受自身利益驱动而开办市集和市场的情况,许多名家都进行了精彩的分析。有的学者认为,贵族领主阶层虽然以领地的出产作为自己的经济支柱,但是土地上的出产物根本无法满足他们奢侈的消费,况且有些消费品和奢侈品是领地上根本无法生产或制造的,这些都决定他们需要商业和贸易。他们给商业以发展的空间正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君王、高级教士、贵族甚至包括那些人口中比较富裕的阶层,需要各种在当地无法生产必须从其他地方甚至有时从很远地方进口的物品和商品;不仅奢侈的服装和材料、上好的餐具和其他用来满足统治精英们讲排场的稀缺品,而且那些非常普通的商品也经常由商人提供,后者通过水道和陆路来往经营生意。”(39) 苏珊•雷诺兹则认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城镇的所得一定是贵族的所失”,正是由于城市繁荣所带来的财政收益,才使得“领主而非国王更愿意通过授予更加有利的条件鼓励贸易和定居地建设。甚至教会的领主也愿意许可城市租地权以及限定其他税费,他们所希望的不仅是避免麻烦,而是在这种秋千式的游戏中转弯抹角地补足自己的损失。”(40) 希尔顿则认为,尽管中世纪贵族在等级上高高在上,而且在观念上歧视商人,但是贵族同样喜欢和需要钱,他们同样希望通过商业获得收入,贵族和商人之间并没有什么对抗,反而是前者为了利益愿意维持市场。“尽管某些贵族对赚钱的人充满蔑视,但似乎不可能有如此这般的对抗。贵族对钱财当然很感兴趣。……他们生活方式的每一个方面,从毛皮、他们所穿的上好羊毛衣服和丝绸,到他们所享用的酒、香料和其他奢侈食品,再到他们庄园的房屋和城堡,都只能通过钱财才能获得。作为一个阶层,贵族构成了商人资产阶级所提供商品的必要市场……总起来说,城镇远不是封建社会内部的反抗因素,而是其必要的构成成分。”(41) 而且,他赞同城市历史学家R. H. 格莱顿的观点,即“这些早期的特权是由领主施加的而非居民要求的。不管城镇的大小,这似乎都是可能的。领主也许只是希望鼓励它发展成为一个市场中心并因此给他带来利益”。(42) 科瓦莱斯基则指出,贵族领主们非常努力地获得特许状来经营市集和管理城镇,他们头脑里想的就是如何在其中获得利益:“举办特定市场和市集的特权通常是由国王授予领主的(有时授予市镇的居民),领主们则从通行税和司法权行使中获利。……领主们要因国王授予市场或市集特权而支付5马克,他们和那些向自己某个庄园的居民们颁发市镇特许状的贵族一样,在订立这样的计划时一定有潜在的利益。通行税、租金和法庭罚款代表直接的现金回报,而如果另外的定居者被吸引到这位领主的村镇,(他)就能实现未来的利益。”(43) 在《中世纪城市生活》中,约瑟夫和吉斯指出,商人获得自由和受到保护的前提是领主们获得了利益,“出售税,即对运出的商品征收的‘流出’费,以及其他费用则归伯爵所有。而许多摊位、大厅、马厩和房屋的租费也同样归伯爵。主教也同特鲁瓦的市民和骑士一样从租金中获得大笔收入。圣殿骑士则因垄断羊毛的称重而获得收入。由于这些税费,光顾的商人反过来获得自由和保护”。(44)


                12楼2011-06-05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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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1 23: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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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建立市集和市场的直接驱动力是贵族领主们自身的利益,特许状所维持的商业只是贵族领主维护和增加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商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领主利益的扩大休戚相关,特许状保障了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领主在商业发展中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特许状下领主和商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将商业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商业发展是以自由为前提的,商人阶层只有拥有自由的人身地位,有四处游走买卖商品的自由,有通过商业积攒钱财并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才能顺利地经营商业。正如皮雷纳所说,“没有自由,也就是说,无权来往,无权做生意、买卖商品,商业就不可能进行”。(45) 所谓“自由”就是有自由行动不受干涉的权利。从这一角度而言,“特许”往往与“自由”无法协调。特许商业经营看似是一种特权,但也同时意味着商业只能在特许的范围内经营,在特许范围之外的商业活动是不允许的,甚至是非法的,尽管在特许之外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但本身是不受保护甚至是要受到惩罚的。因此,尽管特许状为商业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了某些便利,但是特许状本身却表现为对整体商业行为的限制和控制,也就是要将商业活动本身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或者说要限制在封建领主所能容许的界限之内。在中世纪封建体制和庄园制经济的特定条件下,特许状所管理的商业既要满足封建领主通过商业获得利益,同时又不能损害封建体制和领主的地位。
                  


                  13楼2011-06-05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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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在所有的特许状中,都详细限定了允许商业行为进行的地点和日期,从时间和空间上对商业交换行为进行详细规定。特许状虽然恩赐了在某地开办市场或市集的权利,但商业并不是在该地的所有地区和所有时间都可以进行的。在颁布建立圣丹尼斯市集的特许状中就规定:“丹尼斯市集是一年举行一次的聚会,在10月9日的弥撒日举行。……这一聚会在前往巴黎城的路上,即一个名叫圣马丁山的地方进行。……我们也规定这一市集将持续四周……”而且为了强调特许状中所规定时间和地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接下来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我们希望并严正命令,除了在我们为尊重圣丹尼斯而设立的市集中,任何商人不得擅自在巴黎附近地区从事交易。如果任何人胆敢这样做,就让他向我们和圣丹尼斯的机构交纳罚款。”(46) 在某个北方市集的特许状中,规定在市集交易期间敌对双方要休战给予商人和平,但是也同时规定这种休战是临时性和暂时性的,仅限于市集进行期间,“当市集结束,他们离开维纳河后,这一地区的休战也宣告结束……”(47) 1173年颁发给杜伊斯堡的特许状法令中,涉及授权建立四个市集,许多历史学家将其视为商业发展以及不同市集交错进行使市集交易形成良好循环的明证,但是还是应当承认,特许状对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一个市集将在杜伊斯堡的圣巴塞罗缪节(St. Bartholomew)开始,持续14天;另一个市集将在中四旬斋节的礼拜日(Mid-Lent Sunday)开始,持续整个四旬斋节。亚琛的一个市集将在四旬斋节礼拜日开始,持续14天,另一个市集在圣米切尔节开始,也持续同样的天数。”接下来的说明更加明确了限定的严肃性,“当两星期结束后,法兰德斯人和其他商人此后可以静候另一个14天。尽管禁止出售他们的任何布匹,但是那一时间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出售。”(48) 这种在特许状中对时间和空间进行限制的规定几乎是所有市集特许状不可缺少的部分,说明进行这种限制对封建领主而言是必然而又必须的。从城市的特许状方面来看,似乎并没有像市集特许状那样对市场开办的时间和空间有那么详细的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城市的商人有更大的自由度。尽管我们在谈到城市自由的时候,经常会谈到“一个人在城市里待满一年零一天,就获得自由”,将其视为城市地位提高和具有优越地位的明证,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城市的所有自由权利都严格限定在城墙之内,踏出城墙一步,就进入了封建法管理的地盘。在授予伦敦自由的特许状中,就规定人们不能在城外和前来的商人进行交易,“晓谕众人知道,从该城外起各个方向三英里的范围内,任何人不能抓住或者阻碍另一个人,如果后者希望和平地进城,也不能与他做生意”。(49) 如果城市想把城市的自由稍加扩大,扩展到城市周围的地区,也必须经过特许批准,并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随意行事。


                    14楼2011-06-05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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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特许状所规定的商业经营的时间和空间受到限制,就是市集具体的交易过程也受到严格的管理和限制,商人在市集开办期间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交易。市集在交易期间,订立了一系列管理规则,设立了一系列的管理机构。在市集的成熟期,几乎所有市集的营业程序都趋向一致。一般说来,市集的营业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期,也就是来自各地的商人租定货摊、陈列商品的时间。第二个阶段为正式交易期。在交易期,商人们并不能随意地交换自己的商品,而是要根据安排进行交易。一般分为几期,每期只能交易一种物品。比如,第一期集中交易鞋子,等鞋子交易结束后,第二期集中交易布匹,第三期则集中交易酒类。第三个阶段为结账日。来自各地的商人手持不同的货币在专设的钱币兑换所进行清算交割。交割完毕之后,市集宣布结束,一切交易停止。一般最后还留出5天的宽限期,以便商人和市集管理部门处理未了的事情。控制市集的最高权力属于创办市集的伯爵或教会人士。他们对市集的管理非常严格、精细。其中有“市集监督”,负责司法、警务、公布管理法令等事宜;其次是“市集书记”。此外,市集还有秘书,负责把伯爵的印章加盖在市集期间所订立的契约上。此外,市集还有警卫官。同时,一般市集都设有法庭。(50) 这样的管理尽管对市集或市场交易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管理并不是商人自发组织而是由封建领主出面负责的,因此,在需要自由的市场交易中还是处处可以看到封建权力的影子。
                           在有关市集和城市的特许状中,还有保证某些地区实行商业垄断、避免自由竞争的内容,这同样反映出对商业的限制,因为避免竞争与商业的性质也是相抵触的。1236年的一则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迫使商人前往他自己的市场,“尊敬的萨尔茨堡的大主教问道:当商人们沿着公共大路前往市场时,有人是否可以迫使他们离开大路沿着小道前往他的市场?君主的决定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迫使商人们离开大路,商人们可以前往任何他们喜欢的市集。”(51) 这样的规定当然有给商人自由选择前往市集的权利,但将其作为法令来颁布,自然隐含着避免市集间竞争的倾向。如果说这样的法令还比较暧昧,那么有些法令则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授予伦敦自由的特许法令中,就规定了对外来商人的限制,“同时任何外来商人和他的同伴都不得在该城设立市场倒卖商品,他也不可以与某个市民讨价还价,也不可以在城里待较长的时间”。(52) 同样,在给圣奥默尔同业会所的土地特许状中,也对外来商人进行限制,“我们另外要说明,除了在那个大厅及其附属建筑或在公开市场中,外来商人不能出售或陈列自己的商品。只有市民可以在市场和同业会所出售物品,而且如果愿意也可以在自己的房屋内出售”。(53) 亨利一世1150年授予鲁昂市民伦敦的某一港口,其中就规定他们对该港口具有垄断权,而排斥任何其他外来船只,“如果他们在那里发现任何船只,不管它从什么地方来,都可以命令它从这里离开;他们可以等待一次潮水的涨落,如果船只还没有离开那里,鲁昂的市民可以依自己所愿切断那条船的缆绳,把它赶走,不会因此而获致索赔或惩罚;如果因他们的驱逐而致船只处于危险之中,他们不对任何人负有责任”。(54) 这些法令本身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保证了所授权地区对商业的垄断,另一方面又排斥了商业的自由竞争。这种对自由竞争的限制甚至影响到后来城市行会的条例。在南汉普顿的商人行会条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该城的任何人都不得在该城买卖同样的东西,除非他是一个行会会员或公民。如果有人违反,则所获收益收归国王……除非是一个会员,任何人不得购买蜂蜜、肥肉、盐或油、磨石及鲜皮,不能拥有商店,零卖布料,市集日除外。如果不是会员,不得在谷仓里储存多于5夸脱的谷物,以及进行零售。如果违反,将收归国王。”(55) 行会条例中这种避免竞争的条例与特许状的条例如出一辙,说明对自由竞争进行限制是当时社会的总体趋势,从本质上来讲这种限制同样妨碍商业的发展。
                      


                      15楼2011-06-0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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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这样了→_→-----------------------


                        20楼2011-06-0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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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经济最终取代了庄园经济、城市兴起而贵族没落、重商政策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则是王权加强、国王与城市结合、民族国家形成等诸多因素促成的结果,绝非特许状所承载的任务和功能。
                          ----------------------------------------------
                          很赞这句话


                          21楼2011-06-0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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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你这么快就看到最后一句了?


                            22楼2011-06-05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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