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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被挂靠方仅负转付义务,无需对发包人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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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时,常将“被挂靠方”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付款。但这一策略在挂靠关系中可能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案例明确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参考。
一、案情回溯
自然人申长松为承接“盘县红果观月商业广场”项目,借用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桓大公司)资质,以桓大公司名义与发包方六盘水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光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际由申长松组织施工,桓大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光明公司拖欠大量工程款。申长松起诉光明公司和桓大公司,要求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被挂靠方桓大公司是否应与发包人光明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三、法院裁判
一审贵州省高院认为:法律关于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适用于挂靠关系。桓大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其义务仅限于将从光明公司处收取的工程款转付给申长松。经查,桓大公司尚有230余万元已收工程款未支付,故其应在此范围内向申长松履行支付义务,但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二审最高院维持一审认定,并指出申长松关于300万元款项的陈述前后矛盾,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光明公司向申长松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桓大公司向申长松支付其已收取但未转付的工程款125万余元(具体数额经审理调整),不与光明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四、裁判要旨解析
1. 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性质不同:最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明确,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仅负有转付已收工程款的义务。2. 被挂靠方义务范围限定:除非另有约定,被挂靠方无垫付义务,责任限于“已收未付”部分。3. 挂靠人权利救济路径:若发包人明知挂靠,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若被挂靠方截留工程款,挂靠人可向其追索该部分款项。
五、律师实务建议
· 对挂靠人:诉讼中应重点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以基于事实合同关系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同时固定相关证据;可将被挂靠方列为被告以查明事实,但需注意其责任仅限于已收未付部分。· 对被挂靠方:虽不承担发包人欠款的连带责任,但仍面临已收未付款项的支付义务及行政处罚风险;应规范款项流转,避免表见代理等额外责任。· 对发包人:明知挂靠将直接承担付款义务;应在合同签订阶段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避免合同效力争议。
六、结语
本案裁判规则清晰界定了挂靠关系中各方责任:被挂靠方不承担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仅负转付义务。各方应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自身法律地位和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简单套用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规则。
(本文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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