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教育机构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完全背离。收费时明确承诺提供完整课程服务,却在课程仅完成一半时,强制要求额外付费才能继续,此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意践踏,已涉嫌构成消费欺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与信赖利益。1. 核心问题定性虚假承诺:以 “课程上完” 为明确收费前提,构成核心服务约定,却未兑现。强制二次收费:在服务未完成时中断课程,将额外付费作为继续服务的条件,属于强制消费。涉嫌欺诈: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付款,后续单方面变更服务条件,符合消费欺诈的核心特征。2. 权益损害说明财产权益受损:消费者已支付全额或约定费用,却仅获得一半服务,额外收费进一步增加经济负担。公平交易权被侵犯:机构单方面打破服务约定,剥夺消费者平等享受完整服务的权利。知情权被误导:宣传时隐瞒后续可能收费的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做出消费决策。3. 行为性质升级该机构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服务瑕疵,而是有预谋的商业欺诈。其通过 “先承诺、后违约、再收费” 的套路,将消费者诱入消费陷阱,主观恶意明显,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对教育服务行业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