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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农村生活越来越好啦,很多农村生活起来一点不比城里差,那么此时就导致了很多城里人呀产生了想去农村买房的想法,但是农村的建房本身是服务于咱们本村人的,城里人能买房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2022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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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相关案例为您详细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xxx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燕某系太原市小店区某村村民,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且属于重点推进村。2015年12月22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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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信访制度作为连接政府与民众的重要桥梁,承载着民意上传下达、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使命。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治理的细微之处,也激发了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然而,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信访制度的实际运行,不禁要问:信访,这一传统而广泛的民意表达渠道,真的如我们所愿那般有效吗?其背后,又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弊端与挑战?本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旨在以法律为镜,理性探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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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发展的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成为了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每当提及拆迁,不少村民心中总会涌起诸多疑问,其中最为普遍的一个便是:农村房子拆迁和户口有关系吗?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主要是基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而非房屋所有人的户口性质。换句话说,无论是本村村民还是外村甚至城市居民,只要其合法拥有农村房屋的产权,并持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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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相关案例为您详细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xxx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燕某系太原市小店区某村村民,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且属于重点推进村。2015年12月22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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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往往被认为是维权的“冲锋号”,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化事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陈女士系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居民,原户籍在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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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家庭困难,人员涉及身体残疾,是否会影响补偿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征收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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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确权过一轮,但是有些朋友的土地却没有被成功确权,那么这类土地要收回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1、没有确权的土地就要被收回? 并不是的,没有被确权并不代表着土地就是非法的,就应当被收回。 所谓土地确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项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土地要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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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合村并居等政策的提出,拆迁问题开始日渐突出,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的,有的人会比较乐于见到拆迁,而有的人则并不会,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住房已经不仅仅只具有居住的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及其附带的其他的隐形利益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系老百姓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很多地区都有很大的区别。那宅基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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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而许多家庭的安居梦却因各种原因被推迟。对于那些经历了房屋拆迁,却等待了十多年才迎来安置的家庭来说,心中的期待与现实的落差可能会让人感到沮丧。尤其是当新家所在的小区环境并未如预期般美好时,这种心情更加复杂。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理性面对,梳理不满点 首先,保持冷静和理性至关重要。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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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发展的乡村地区,随着城乡交流的加深,不少外村或外来人士出于投资、养老、休闲等多种原因,选择在乡村购买房屋。然而,当这些房屋面临拆迁时,一个常见的问题便浮现出来:外村人购买的村里房屋,在拆迁时能否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补偿待遇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一、法律视角下的房屋权属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权属是决定拆迁补偿权利归属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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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朋友对违建都比较困惑,有时候自己用砖盖起来的房子,反而没有临时搭建的铁棚房赔偿高,让人费解?到底什么是违建?我盖的很漂亮的房子,凭啥给我拆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 案情简介 · 为方便当地群众生活,某地政府决定扩建当地的市场。征收部门在完成了前期工作后,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政府向他们分发了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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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确权过一轮,但是有些朋友的土地却没有被成功确权,那么这类土地要收回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1、没有确权的土地就要被收回? 并不是的,没有被确权并不代表着土地就是非法的,就应当被收回。 所谓土地确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项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土地要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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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家庭困难,人员涉及身体残疾,是否会影响补偿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征收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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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合村并居等政策的提出,拆迁问题开始日渐突出,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的,有的人会比较乐于见到拆迁,而有的人则并不会,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住房已经不仅仅只具有居住的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及其附带的其他的隐形利益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系老百姓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很多地区都有很大的区别。那宅基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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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朋友对违建都比较困惑,有时候自己用砖盖起来的房子,反而没有临时搭建的铁棚房赔偿高,让人费解?到底什么是违建?我盖的很漂亮的房子,凭啥给我拆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 案情简介 · 为方便当地群众生活,某地政府决定扩建当地的市场。征收部门在完成了前期工作后,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政府向他们分发了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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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而许多家庭的安居梦却因各种原因被推迟。对于那些经历了房屋拆迁,却等待了十多年才迎来安置的家庭来说,心中的期待与现实的落差可能会让人感到沮丧。尤其是当新家所在的小区环境并未如预期般美好时,这种心情更加复杂。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理性面对,梳理不满点 首先,保持冷静和理性至关重要。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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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信访制度作为连接政府与民众的重要桥梁,承载着民意上传下达、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使命。它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治理的细微之处,也激发了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然而,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信访制度的实际运行,不禁要问:信访,这一传统而广泛的民意表达渠道,真的如我们所愿那般有效吗?其背后,又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弊端与挑战?本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旨在以法律为镜,理性探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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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发展的乡村地区,随着城乡交流的加深,不少外村或外来人士出于投资、养老、休闲等多种原因,选择在乡村购买房屋。然而,当这些房屋面临拆迁时,一个常见的问题便浮现出来:外村人购买的村里房屋,在拆迁时能否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补偿待遇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一、法律视角下的房屋权属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权属是决定拆迁补偿权利归属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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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发展的农村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成为了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每当提及拆迁,不少村民心中总会涌起诸多疑问,其中最为普遍的一个便是:农村房子拆迁和户口有关系吗?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主要是基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而非房屋所有人的户口性质。换句话说,无论是本村村民还是外村甚至城市居民,只要其合法拥有农村房屋的产权,并持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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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往往被认为是维权的“冲锋号”,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化事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陈女士系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居民,原户籍在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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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作为城市更新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其背后的资金流动与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拆迁款的发放路径,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曾几何时,许多人发现拆迁款并非直接发放到被拆迁户手中,而是首先打给了村委会,这一现象引发了很多讨论与质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集体土地所有制决定了土地收益应由集体成员共享,而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分配土地收益的职责。因此,在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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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于其中某项条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时,应如何应对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简介 2016年浙江省金华市的吴某根据公告栏公示的“安置房屋户型图”与某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镇政府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吴某交付三套安置房并进行结算,但是最终镇政府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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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而许多家庭的安居梦却因各种原因被推迟。对于那些经历了房屋拆迁,却等待了十多年才迎来安置的家庭来说,心中的期待与现实的落差可能会让人感到沮丧。尤其是当新家所在的小区环境并未如预期般美好时,这种心情更加复杂。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1理性面对,梳理不满点 首先,保持冷静和理性至关重要。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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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作为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一环,其背后的故事往往复杂而深刻。它不仅是物理空间的变迁,更是社会关系、法律权益与个体命运的交织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声音都值得被听见,他们的权益更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房屋征收政策时,始终秉持着尊重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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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确权过一轮,但是有些朋友的土地却没有被成功确权,那么这类土地要收回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1、没有确权的土地就要被收回? 并不是的,没有被确权并不代表着土地就是非法的,就应当被收回。 所谓土地确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项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土地要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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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农用地时,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对责令交地决定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因自然资源部门本身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近期又迎来一起通过复议程序确认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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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拆迁,到底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呢?如果想要进行诉讼维权,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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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拆迁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每当提及拆迁,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金的问题。为何同样是农村拆迁,补偿金却存在天壤之别?这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中的差异?本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将带您一探究竟,揭开农村拆迁补偿的迷雾。 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拆迁补偿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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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农用地时,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对责令交地决定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因自然资源部门本身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近期又迎来一起通过复议程序确认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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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于其中某项条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时,应如何应对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简介 2016年浙江省金华市的吴某根据公告栏公示的“安置房屋户型图”与某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镇政府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吴某交付三套安置房并进行结算,但是最终镇政府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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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出违法占地是一个涉及法律执行和土地管理的问题。通常,这一过程需要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执法机构来执行,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或者遭受其他不公平待遇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刘女士系河北省秦皇岛某县居民,其在本县经营一家超市,过着安安稳稳、平平淡淡的生活,但因涉及到某教育中心扩建项目,刘女士的超市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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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必须承担的重要任务。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杨先生系内蒙古自治区某旗某镇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的承包地,当地政府于2004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征用该村土地,其中杨先生的387.6亩林地就在征收范围内,但至今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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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拆迁户而言,安置补偿协议不仅是他们未来生活的保障,更是法律赋予的权益凭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被拆迁户却遭遇了这样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协议明明已经双方签字确认,为何自己手中却迟迟拿不到原件?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与实际操作中的种种考量?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一、协议原件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置补偿协议原件的重要性。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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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作为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实现的重要一环,其背后的故事往往复杂而深刻。它不仅是物理空间的变迁,更是社会关系、法律权益与个体命运的交织碰撞。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声音都值得被听见,他们的权益更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房屋征收政策时,始终秉持着尊重和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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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确权过一轮,但是有些朋友的土地却没有被成功确权,那么这类土地要收回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1、没有确权的土地就要被收回? 并不是的,没有被确权并不代表着土地就是非法的,就应当被收回。 所谓土地确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项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土地要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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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拆迁,到底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呢?如果想要进行诉讼维权,这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法律科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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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拆迁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每当提及拆迁,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金的问题。为何同样是农村拆迁,补偿金却存在天壤之别?这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中的差异?本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将带您一探究竟,揭开农村拆迁补偿的迷雾。 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拆迁补偿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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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的面貌日新月异,而许多家庭的安居梦却因各种原因被推迟。对于那些经历了房屋拆迁,却等待了十多年才迎来安置的家庭来说,心中的期待与现实的落差可能会让人感到沮丧。尤其是当新家所在的小区环境并未如预期般美好时,这种心情更加复杂。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1理性面对,梳理不满点 首先,保持冷静和理性至关重要。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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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必须承担的重要任务。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杨先生系内蒙古自治区某旗某镇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的承包地,当地政府于2004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征用该村土地,其中杨先生的387.6亩林地就在征收范围内,但至今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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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拆迁户而言,安置补偿协议不仅是他们未来生活的保障,更是法律赋予的权益凭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被拆迁户却遭遇了这样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协议明明已经双方签字确认,为何自己手中却迟迟拿不到原件?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与实际操作中的种种考量?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一、协议原件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置补偿协议原件的重要性。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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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作为城市更新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其背后的资金流动与利益分配问题,尤其是拆迁款的发放路径,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曾几何时,许多人发现拆迁款并非直接发放到被拆迁户手中,而是首先打给了村委会,这一现象引发了很多讨论与质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集体土地所有制决定了土地收益应由集体成员共享,而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分配土地收益的职责。因此,在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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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鼠害智能监测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高监测的精准度、实时性、便捷性,以及提供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从而为鼠害防治提供科学、精准、高效的解决方案。 鼠害智能监测系统通过集成自动识别技术,利用传感器网络、数据处理中心和用户界面,能够实时捕捉并识别鼠类的活动,自动记录鼠类的活动轨迹、数量以及分布情况,为后续的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这种系统不仅提高了监测的精准度,避免了人为因素带来的误差,而且其实时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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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土地征收,虽然土地征收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且必须要经过批准才能执行征收程序,但是有些地区往往是未批就把土地征收了,而这种行为一般成为“未批先占”,这种行为首先法律是不允许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那么,遇到“未批先占”的违法征地行为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我国对土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全面,并且有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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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中给出了这样的救济路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 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面积、性质进行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具有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并明确不予补偿等内容,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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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征收实践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有关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那么,在有权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应当注意什么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的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 1.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查清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以及用途情况;2.应当查清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制作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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