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能否转隶至法院
批捕权能否转隶至法院?原创知更说法知更说法 2024年12月21日 07:01,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严厉强制措施,被学者誉为“位高权重”。逮捕不仅关乎审前人权保障与审判定罪量刑,更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逮捕中心主义”。批捕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学术界呼吁将批捕权转隶法院,而检察机关则极力维护其合理性。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强了司法色彩,但逮捕的司法化改造效果仍有限。随着“两反
贴吧:检察官作者:衢州民行 2024-12-25 11:19
回复:清末修律——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第一步
一.刑法现代化的启动在长期重刑轻民观念的指导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国家只有一部基本法典,刑法是其主干,民律、商律、军律、行政律、诉讼律等杂糅其中,依附刑法存在。中国传统刑法在西方近代刑法的冲击下,暴露出落后于时代的种种弊端。而令清政府感到切肤之痛的是中国法律观念的陈旧和法律制度的落后竟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强国进行侵略的口实。西方侵略者以逃避“在外国人心目中认为是可憎的一种中国程序”[2]为借口,从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清王朝要收回领事裁判权,就必须改革法制,而这个改革首先是要改革传统旧律中分量最重的刑律。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沈家本等人完成了对《大清律例》的删改,并将去除了冗赘例文344条的《大清律例》上奏清廷。删节旧律部分条文,没有超出历代修订律例的范围,因此很快就得到清廷批准。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王朝宣布实行预备立宪,并进行官制改革。由于刑律与宪丵政关系密切,制定新刑律作为立宪的重要内容之一被提上日程。
同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助丵考订刑律,并遴选谙习中西法律的人员编纂新刑律,获准。
《大清新刑律》经修订法律馆“三阅寒暑,易稿数次,始克告竣”。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实际上,《大清新刑律草案》初稿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就修订告成。但在由宪丵政编查馆交各省督抚签注意见之时,遭到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而未能通过。朝野“或因其为改革弊制之端绪而表赞成,或谓系破坏礼教之先声而唱反对。”[3]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同礼教派进行了艰苦的斗争,修订法律馆亦因礼教派的阻挠不得不数易其稿。负责“帮同考订”刑律的日本法学专家冈田朝太郎也对持反对论调的礼教派,“深求其宗旨,明摘其悖谬。辞而辟之,以解天下之惑。”[4]并为此专门写成《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一文,批驳礼教派刘廷琛、劳乃宣等人的观点。
贴吧:贾诩作者:算无遗策の贾诩 2013-09-08 17:01
回复:收受礼金罪的边界
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观点:贿赂之既收与未收,处分相同。然职务上或事务上,有不正当行为与否,处分不相同。其五不正行为,而不能免处罚者,盖欲使贪渎者有所戒也。
不必贿赂已经收受,即要求贿赂,预约贿赂,即成为受贿罪。要求、预约,似较收受情节稍轻,而与受贿同罪,何也?该受贿罪之成立,非财产上之关系,乃品行上之关系。质言之,非以其得不法利益而罚之,乃因有害于其职务之尊严及信用而罚之也。故但有要求,预约,即与收受同科。若受贿又有不正行为,则处罚加重。此等规定,重在诛心,所以维持官吏之体面,即所以养成官吏之廉洁。《刑法分则:冈田朝太郎口述,熊元翰编,夏非,点校》
第三要件,授受利益,须于具体的关系于职务上官职或公职、事务上公断事物者。其不涉职务或事务者,不为罪。而职务上、事务上有具体的关系者,为特定不正行为,或不为特定正当行为之谓。
官吏系书画名家,求其书画,予以润笔,或有吉凶之事,有人馈送礼物,而收受着,不为受贿,以其与职务上、事务上无关系故也。职务上、事务上具体的关系分为二:(一)为特定不正行为,如裁判官故意将理直之诉讼人断受败诉之类。(二)不为特定正当行为,如行政官对于人民之请愿不肯收受之类。具体的关系,事实上有应注意者,事前之贿赂为嘱托,事后之贿赂为酬谢,无论事前、事后,不必见之文墨或言语,但确有其事,即为具体的关系。日本实际上,有看似寻常交际,而实为贿赂者,如以金铸名片,公然呈递,或以金镶礼匣,装极寻常之礼物以相馈遗者,不得不谓之受贿也。
第二要件,须有关于授受利益之行为;第一要件,受赠者须系官吏或公断人。
收贿者,指要求、预约或收受贿赂之三种行为而言。要求者,由官吏或公断人劝他人贿己,而他人未诺之情形是。预约者,授受贿赂之合意成立之情形是。收受者,贿赂既归于官吏或公断人手中之情形是,不分经预约与否。
要求、预约与收受贿赂,与以同等之刑,因同有诛心之必要故也。但既收之利,不可以富吏员及公断人,故第一百三十九条,定以没收及追征之法。
除以上所述所述三种共通要件外,各贿赂罪,各有特别要件。(上述为收贿罪)
贴吧:中南法律评论作者:犯罪学家20144 2014-11-21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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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张进德,1980年生,山东邹平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任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在大学讲授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课程。曾经获得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示范岗”、“优秀科研奖”等荣誉奖励。
国内著名司法考试培训师,北京万国学校独家签约教师,主讲民事诉讼法,曾多年参与国家司法考试阅卷工作。
重要法律实践包括:2006年,因起诉铁道部门“火车坐票站票同价”案,入选《法治影响生活·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年度“人物篇”;2009年,代理起诉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关停手机短信服务”案。
学术背景及成果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7-2001)、法学硕士(2001-2004)、法学博士(2007-2010)。近年来在《法学》、《诉讼法论丛》、《法律适用》、《人民检察》、《法学杂志》、《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新京报》、《法学家茶座》等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00余篇,多篇曾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
在司法考试方面,出版辅导性著作10余本。代表性著作有:《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精要解读》(即三小本)(法律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直击600分》(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
在诉讼法学理论方面,出版学术著作10余本,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等各类课题10余项。代表性著作有:
《通往文明的对抗——司法的理念与技艺》(独著,中国工商出版社2010)
《诉讼法通义》(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司考民事诉讼法》(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法院编制法》(点校,[日]冈田朝太郎口述,[清]熊元襄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新编民事诉讼法学》(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新编刑事诉讼法学》(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检察制度史》(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参著,法律出版社2009)
《人民调解法治新论》(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刑事诉讼研究的新视角》(参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诉讼原理》(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从业经
贴吧:阿贾克斯作者:荷兰边后卫 2014-07-30 06:19
回复:我是晚清民国初期历史研究者,大家有什么想问的吗?
回复 edc123cc :那何为苏区?北阳抵制日俄?你的断代史断的还真彻底!你把日本完全污名化就当历史了吗?从晚清经过北洋军阀一直到民国甚至一直到1949,你可知中国人用的法律是谁帮你我制定的?你可有听过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可听过沈家本的法律修订馆?那暂行新刑律呢?袁世凯还在那些日本人制定的法律上签名!
贴吧:历史作者:andylyn640117 2012-11-08 00:16
回复:董本《宋朝事实类苑》的“董”是何人?
北洋政府大理院院长(1914~1918)。江苏武进入。早年在江阴南菁书院求学。1889年中举人,次年为进士,授刑部主事。义和团时期,授刑部郎中。后曾授刑部典薄、大理院推丞、法律馆编修,并参与编修一部暂行新刑律。1912年曾任财政总长,后辞职去欧美日本游历。回国后,于1914年奉命组织法律编查馆,为迎合袁世凯的意旨,提议修正刑法,并聘请日本冈田朝太郎参加修正,于1915年4月完成。1918年任修订法律馆馆长、总裁,参与第二次修正刑法及起草民、刑诉讼法、公司律等。1920年任司法总长。1926年因被段祺瑞追捕逃往日本。1927年回到上海开业做律师,并负责开办上海法学院(专业训练法官)。1934~1935年曾去日本讲学。1937年抗日战争时期,还在北平日伪政府中任法院院长、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大理院首席法官等职。- 来源:世界法学名人词典
贴吧:唐宋明作者:落木转眼孤独 2016-04-12 21:33
回复:(重发)关于清末修律
一、成绩
根据慈禧发布的“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沈家本确定了这次修律的基本原则——“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也就是说,沈家本本人认为西方的法律比中国的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以弥我之短;但同时他又认为中国礼教风俗与西方不同,因此治世之法律必然有所不同。沈家本等人遵循“中外通行”的原则进行了一系列修律活动,前后达十年之久。
1902年,沈家本等从大清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几经修订,于1910年以《大清现行刑律》的名义颁布实施。这部刑律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将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绞、斩)、徒刑、拘留、罚金;取消了过去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旧律中的民事条款分出,不再科刑;删除了一些过时条文,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1910年,清政府还公布了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其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这部《新刑律》采用了很多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草成后,遭到张之洞、刘廷琛、劳乃宣等人的反对。
沈家本等除制定刑法外,又分别制定了诉讼法、民法、商法,改革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传统。应该说清末修律不管其动机如何,对我国法律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贴吧:历史作者:asd47725812 2014-10-2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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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张进德,1980年生,山东邹平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任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在大学讲授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课程。曾经获得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示范岗”、“优秀科研奖”等荣誉奖励。
国内著名司法考试培训师,北京万国学校独家签约教师,主讲民事诉讼法,曾多年参与国家司法考试阅卷工作。
重要法律实践包括:2006年,因起诉铁道部门“火车坐票站票同价”案,入选《法治影响生活·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年度“人物篇”;2009年,代理起诉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关停手机短信服务”案。
学术背景及成果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7-2001)、法学硕士(2001-2004)、法学博士(2007-2010)。近年来在《法学》、《诉讼法论丛》、《法律适用》、《人民检察》、《法学杂志》、《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新京报》、《法学家茶座》等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00余篇,多篇曾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
在司法考试方面,出版辅导性著作10余本。代表性著作有:《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精要解读》(即三小本)(法律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直击600分》(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
在诉讼法学理论方面,出版学术著作10余本,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等各类课题10余项。代表性著作有:
《通往文明的对抗——司法的理念与技艺》(独著,中国工商出版社2010)
《诉讼法通义》(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司考民事诉讼法》(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法院编制法》(点校,[日]冈田朝太郎口述,[清]熊元襄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新编民事诉讼法学》(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新编刑事诉讼法学》(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检察制度史》(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参著,法律出版社2009)
《人民调解法治新论》(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刑事诉讼研究的新视角》(参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诉讼原理》(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从业经
贴吧:达瓦卓玛作者:潜水鱼ass 2014-07-3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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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张进德,1980年生,山东邹平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任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在大学讲授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课程。曾经获得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示范岗”、“优秀科研奖”等荣誉奖励。
国内著名司法考试培训师,北京万国学校独家签约教师,主讲民事诉讼法,曾多年参与国家司法考试阅卷工作。
重要法律实践包括:2006年,因起诉铁道部门“火车坐票站票同价”案,入选《法治影响生活·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年度“人物篇”;2009年,代理起诉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关停手机短信服务”案。
学术背景及成果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7-2001)、法学硕士(2001-2004)、法学博士(2007-2010)。近年来在《法学》、《诉讼法论丛》、《法律适用》、《人民检察》、《法学杂志》、《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新京报》、《法学家茶座》等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00余篇,多篇曾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
在司法考试方面,出版辅导性著作10余本。代表性著作有:《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精要解读》(即三小本)(法律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直击600分》(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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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文明的对抗——司法的理念与技艺》(独著,中国工商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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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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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史》(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参著,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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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达瓦卓玛作者:潜水鱼ass 2014-07-3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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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张进德,1980年生,山东邹平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任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在大学讲授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课程。曾经获得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示范岗”、“优秀科研奖”等荣誉奖励。
国内著名司法考试培训师,北京万国学校独家签约教师,主讲民事诉讼法,曾多年参与国家司法考试阅卷工作。
重要法律实践包括:2006年,因起诉铁道部门“火车坐票站票同价”案,入选《法治影响生活·2006中国法治蓝皮书》年度“人物篇”;2009年,代理起诉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关停手机短信服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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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7-2001)、法学硕士(2001-2004)、法学博士(2007-2010)。近年来在《法学》、《诉讼法论丛》、《法律适用》、《人民检察》、《法学杂志》、《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新京报》、《法学家茶座》等刊物发表学术文章100余篇,多篇曾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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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阿贾克斯作者:荷兰边后卫 2014-07-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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