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确涉及到法律解释和逻辑推理的问题,而并不直接是循环论证。在《民法典》第153条中,表述的内容是在说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会被视为无效。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句的意思是,如果一个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不能做某件事,但你做了),那么这个民事行为就被认为是无效的。这是很明确的对违法行为的否定。然后,“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句话的意思是对前面一句进行了一个例外规定,也就是说存在一些情况,即使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民事行为也不一定是无效的。这主要依赖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部分的限定条件。这部分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特定违法行为是否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民法典》第153条并没有明显的逻辑错误或者循环论证。它的目的在于明确划定违法行为与有效行为之间的界限并非简单的循环论证。《民法典》在这里做出的是一种一般性和例外的区分,即某种程度上的概括加特例的处理方式。当然对于具体的适用效果则需要结合实际案例来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