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您先别提告胡的事情了!现在。我们怀疑你涉嫌欺诈!
陈要告胡,理由是‘你伤害了我的心,你必须向我道歉’
我却只想对陈导说,‘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因为你本身好象也没对人民群众做什么好事情
我十分怀疑陈导的行为涉嫌文化欺诈,而且这种欺诈方法是非常高明的欺诈手段
事实上也确应如此
他号称3.5亿的投资。然后实际一查,影片制作只有1.5个亿,广告宣传的费用却近2亿。
作为宣传的费用却超出了产品本身的价格
十分符合老百姓心目中的伪劣产品的标准行为准则
如果这个产品的确质量过硬,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企业的这种操作手法并无异议。
只是,这部电影的确在广大观影者看来,是烂片一个
换句说法,就是这个产品确属伪劣产品。(假冒谈不上,没看出来它仿造哪个国内外影片)。
因此,我可以在我的心中给他理解为:
陈导的生产线生产出一个产品,
陈导作为此产品及此产品生产线的老板,
在他的眼中此产品完美无暇;
但在大多数的消费者看来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
而消费者购买此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进影院看那部电影),
很大原因是因为此产品的强大宣传攻势。
却又只有待到购买后(进影院看完)方能发现此产品与广告宣传上的存在着巨大落差。
这种与产品事实所不相符的宣传,我们可以认定这是虚假广告!
而因这种虚假广告而获得利润,就更加可以认定是欺诈!
当然,按照陈导的说法。
这部电影并没有收回投资,不能是算赚取利润。
但是,最起码他从行为上表现出他有这个想法。
因为,他轰轰烈烈的搞出一系列与其产品本身并不相符的强势宣传,并且意图以此宣传来牟利。
故此,我们可以说:他,涉嫌欺诈!!
既然如此。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购买到这种质量不过关的产品(看了部烂片)
是否可以根据消费凭证(电影票)来向生产厂商(陈导和陈制作人)讨还公道呢?
答案是:不能!
为什么?
原因很有趣。
举个略有类似的例子
医疗事故
这个例子大家应该相对比较熟悉了。CCTV经常在放。
很多医疗事故不了了之,难以判罚
原因就在于,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规则的实行和检验都完全由一方来进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自然是无法得到满意答案的。因为,受到伤害了,作为您服务的提供方,却完全可以解释说,他们是完全合乎标准的。为什么合乎标准呢?因为对产品标准的检验根本就是由他们来说的算的。说是合乎标准,即可合乎标准。
如此,作为消费者的您,怎可能得到公道?
而比上类医疗事故更过分的,就数上面类似陈导的这种文化欺诈
因为,医疗事故,虽然可能会有部分不良医院及鉴定机构。
但是,最起码规则是已经制订出来的,简单点说,就是最起码能‘讨个说法’。并且,有能讨个说法的地方。(虽然在我们的祖国有一少少部分给国家脸面抹黑的)
然而。作为一个文化产品。您是无论如何也没办法得到合理解释的。
因为,对产品质量的鉴定办法根本就没有。
或者说,不是没有,而是说,这种鉴定产品的标准制订,根本就是生产产品的生产方来负责
陈导完全就可以说,‘艺术是由艺术家来定义的’
如此一来。就从根源上来彻底堵住了您的嘴。
哪怕有再多的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
只要生产厂商(陈导)说:这!就是艺术!就是电影的精髓!就是我当初向你做宣传时的所表达的东西!……如果你没有感受到其中的魅力!没有感受到其中的博大精深!没有感染到艺术!那么就只能是因为你缺乏了解艺术的能力!你根本不懂艺术!
您便一点办法也没有。
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
因为产品符不符合标准,完全在于厂方的说法。而作为生产此产品的厂家,在清楚自己的利益不会得到伤害的情况下?又怎可能作出违背自己利益的标准!
他们怎么可能会承认自己的产品在消费者的眼中是:“你这个骗子!!”
上面我们讲的是作为拍摄电影大片来骗取消费者口袋中的银子这种诈骗方法的优点
然后还有一个优点,我们马上又可以发现
如果您作为一个消费者,您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这种伤害不仅仅伤害到您消费在影院里的几十元电影票。更潜在可能的让您从此对国产电影乃至所有在影院里播放的电影的一种怕受到伤害的恐惧心理,从而潜在可能的让您开始步入盗版和非法下载的歧途,从此让您‘丧失了一个做好人的机会’)
这些也就算了
然而
感到受伤害后,却无法继续讨还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一个合理的权利
这些也就算了
然而
您还不能对此产品进行自己对产品的理解的表达。
(比如,您不能把自认为很垃圾的私家车切割之后作为行为艺术展示给别人看)
同理,您当然也不可以把影片进行您对它的再理解
哪怕您对影片的再理解只是个玩笑。并且没有主动的传播。只要您对影片本身再理解了。就是对产品‘莫大的伤害’。是的。厂商就是那么说的。‘当时就是这样’。
到这里,我们发现看了那部电影,勉强可算并非一无所获。
最起码,他们让您认识到:‘真正的诈骗是看不见的’!
而即便您看出来那是诈骗,也是‘就像日落日出,花开花谢’一般,根本无法阻止他的脚步。
由此,我们不得不发自内心的感叹……也只能如此感叹
……“你这个骗子!!”
——————
陈要告胡,理由是‘你伤害了我的心,你必须向我道歉’
我却只想对陈导说,‘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因为你本身好象也没对人民群众做什么好事情
我十分怀疑陈导的行为涉嫌文化欺诈,而且这种欺诈方法是非常高明的欺诈手段
事实上也确应如此
他号称3.5亿的投资。然后实际一查,影片制作只有1.5个亿,广告宣传的费用却近2亿。
作为宣传的费用却超出了产品本身的价格
十分符合老百姓心目中的伪劣产品的标准行为准则
如果这个产品的确质量过硬,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企业的这种操作手法并无异议。
只是,这部电影的确在广大观影者看来,是烂片一个
换句说法,就是这个产品确属伪劣产品。(假冒谈不上,没看出来它仿造哪个国内外影片)。
因此,我可以在我的心中给他理解为:
陈导的生产线生产出一个产品,
陈导作为此产品及此产品生产线的老板,
在他的眼中此产品完美无暇;
但在大多数的消费者看来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
而消费者购买此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进影院看那部电影),
很大原因是因为此产品的强大宣传攻势。
却又只有待到购买后(进影院看完)方能发现此产品与广告宣传上的存在着巨大落差。
这种与产品事实所不相符的宣传,我们可以认定这是虚假广告!
而因这种虚假广告而获得利润,就更加可以认定是欺诈!
当然,按照陈导的说法。
这部电影并没有收回投资,不能是算赚取利润。
但是,最起码他从行为上表现出他有这个想法。
因为,他轰轰烈烈的搞出一系列与其产品本身并不相符的强势宣传,并且意图以此宣传来牟利。
故此,我们可以说:他,涉嫌欺诈!!
既然如此。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购买到这种质量不过关的产品(看了部烂片)
是否可以根据消费凭证(电影票)来向生产厂商(陈导和陈制作人)讨还公道呢?
答案是:不能!
为什么?
原因很有趣。
举个略有类似的例子
医疗事故
这个例子大家应该相对比较熟悉了。CCTV经常在放。
很多医疗事故不了了之,难以判罚
原因就在于,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规则的实行和检验都完全由一方来进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自然是无法得到满意答案的。因为,受到伤害了,作为您服务的提供方,却完全可以解释说,他们是完全合乎标准的。为什么合乎标准呢?因为对产品标准的检验根本就是由他们来说的算的。说是合乎标准,即可合乎标准。
如此,作为消费者的您,怎可能得到公道?
而比上类医疗事故更过分的,就数上面类似陈导的这种文化欺诈
因为,医疗事故,虽然可能会有部分不良医院及鉴定机构。
但是,最起码规则是已经制订出来的,简单点说,就是最起码能‘讨个说法’。并且,有能讨个说法的地方。(虽然在我们的祖国有一少少部分给国家脸面抹黑的)
然而。作为一个文化产品。您是无论如何也没办法得到合理解释的。
因为,对产品质量的鉴定办法根本就没有。
或者说,不是没有,而是说,这种鉴定产品的标准制订,根本就是生产产品的生产方来负责
陈导完全就可以说,‘艺术是由艺术家来定义的’
如此一来。就从根源上来彻底堵住了您的嘴。
哪怕有再多的消费者对此提出异议
只要生产厂商(陈导)说:这!就是艺术!就是电影的精髓!就是我当初向你做宣传时的所表达的东西!……如果你没有感受到其中的魅力!没有感受到其中的博大精深!没有感染到艺术!那么就只能是因为你缺乏了解艺术的能力!你根本不懂艺术!
您便一点办法也没有。
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
因为产品符不符合标准,完全在于厂方的说法。而作为生产此产品的厂家,在清楚自己的利益不会得到伤害的情况下?又怎可能作出违背自己利益的标准!
他们怎么可能会承认自己的产品在消费者的眼中是:“你这个骗子!!”
上面我们讲的是作为拍摄电影大片来骗取消费者口袋中的银子这种诈骗方法的优点
然后还有一个优点,我们马上又可以发现
如果您作为一个消费者,您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这种伤害不仅仅伤害到您消费在影院里的几十元电影票。更潜在可能的让您从此对国产电影乃至所有在影院里播放的电影的一种怕受到伤害的恐惧心理,从而潜在可能的让您开始步入盗版和非法下载的歧途,从此让您‘丧失了一个做好人的机会’)
这些也就算了
然而
感到受伤害后,却无法继续讨还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一个合理的权利
这些也就算了
然而
您还不能对此产品进行自己对产品的理解的表达。
(比如,您不能把自认为很垃圾的私家车切割之后作为行为艺术展示给别人看)
同理,您当然也不可以把影片进行您对它的再理解
哪怕您对影片的再理解只是个玩笑。并且没有主动的传播。只要您对影片本身再理解了。就是对产品‘莫大的伤害’。是的。厂商就是那么说的。‘当时就是这样’。
到这里,我们发现看了那部电影,勉强可算并非一无所获。
最起码,他们让您认识到:‘真正的诈骗是看不见的’!
而即便您看出来那是诈骗,也是‘就像日落日出,花开花谢’一般,根本无法阻止他的脚步。
由此,我们不得不发自内心的感叹……也只能如此感叹
……“你这个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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