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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农民工欠薪哪里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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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法官,周口市25位农民工何时才能拿到血汗钱 施工地点: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与川汇路交叉口《川汇昌建广场》7c标段
建设单位:河南昌建北区地产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河南一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5位农民工,2019年6月23日在周口市川汇区重点项目工程《川汇昌建广场》干的木工,经政府协调剩余403695元未支付。2021年5月份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原一审:周口市川汇区沙南法庭连东超法官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调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由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行清偿,并且还在周口晚报进行了报道。
原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智卫东和曹春萍法官开了一次庭,给农民工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周口市川汇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庭张玉红法官进行一次开庭,判决由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5位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不服提出上诉。
重审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智卫东和曹春萍法官,判决农民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13日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4月17日 强制执行结束,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根本没有这个公司。
25位农民工对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春萍法官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智卫东判决有以下异议:
1;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春萍法官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智卫东你们三位法官在我们的判决书提出的(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适用农民工。
三位法官也是在法院工作几十年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了,不可能连最基本的法律适用问题都不清楚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2: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2022)豫1602民初3349号,周口市中级法院曹春萍法官与周口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智卫东(2022)豫16民终990号与(2022)豫16民终5833号判决提出::总承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农民工和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80万余元,实际这个钱根本没有支付给农民工和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庭上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多次提出没有收到过总承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分钱,三位法官也不实际调查一下这个钱的去向。
3;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涉案工地违法转包的文件你们直接不采纳,这个文件是一张废纸吗?
4:刻意把农民工欠薪案件跟违法转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纠纷搅合在一起,故意在判决书上面混淆视听。
5:为什么原二审法官和审判长与重审二审法官和审判长都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曹春萍法官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智卫东???
以上可见周口市川汇区张玉红法官,周口市中级法院曹春萍法官与周口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智卫东并不是从根上真心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没有采纳过农民工提供的证据,故意制造矛盾,避重就轻。明明知道开封龙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拿过总包单位:河南贸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分钱,没有清偿支付能力,还要故意判给一个没有支付能力的公司,不是故意让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吗?
农民工欠薪很多部门都让农民工理性讨薪,不要闹,不要走极端,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为什么还是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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