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条例》条款由13条增至27条,丰富了问责情形、引入了“容错”机制,突出“严管”“厚爱”,引发众多关注。
2016年,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了常态。但随着党的十九大后,管党、治党形势任务不断发展,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不断向纵深发展,原本的《条例》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这些都影响了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
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必须长期坚持严字当头的主基调,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对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
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条例》条款由13条增至27条,新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同时将原本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修改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细化了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这不仅丰富了问责情形、明确了问责对象、细化了职责分工,还规范了问责程序、严格了问责方式,着力于解决新时期从严治党面临的关键问题,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及切合实际的制度遵循。
此次《条例》的修订给敢于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消除了后顾之忧。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一个条款,将“容错”机制引入其中,规定了三种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同时《条例》还提出了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规定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为了告诉广大党员干部要保持干事创业的热情,不要因为担心害怕问责而畏手畏脚,要放开手脚,大胆先行先试。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先读先学,准确把握各项新规定、新要求,更好发挥《条例》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利器”作用。
2016年,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了常态。但随着党的十九大后,管党、治党形势任务不断发展,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不断向纵深发展,原本的《条例》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这些都影响了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
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进行时,必须长期坚持严字当头的主基调,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对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
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条例》条款由13条增至27条,新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同时将原本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修改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细化了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这不仅丰富了问责情形、明确了问责对象、细化了职责分工,还规范了问责程序、严格了问责方式,着力于解决新时期从严治党面临的关键问题,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及切合实际的制度遵循。
此次《条例》的修订给敢于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消除了后顾之忧。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一个条款,将“容错”机制引入其中,规定了三种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同时《条例》还提出了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规定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为了告诉广大党员干部要保持干事创业的热情,不要因为担心害怕问责而畏手畏脚,要放开手脚,大胆先行先试。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先读先学,准确把握各项新规定、新要求,更好发挥《条例》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利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