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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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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1楼2018-03-24 16:54回复
    郁闷啊,发广告的也不事先看看地方,东北的跑到香河来发广告来,有什么用呢,你们发广告用的是群发吗?百度严重的不作为


    2楼2019-02-16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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