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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汇票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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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汇票的基本知识
时间:2005-07-29 00:00           文字选择:大  中  小
一、定义
    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索款要求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英国《票据法》)




IP属地:广东1楼2008-08-13 15:11回复
    一、定义
     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索款要求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英国《票据法》)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①写明汇票名称,②出票日期和地点,③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④收款人,⑤汇票币种和金额,⑥付款期限,⑦付款地点和付款人名称,⑧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此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加注汇票的编号、出票条款、付对价文句等,但这与当事人的责任无关。
     ACCEPTED
     12 April, 2004
     Payable at Midland Bank Ltd. London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ed
     Due 11 July, 2004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 April, 2004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Honda Co.,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T Bank of Europe, London For ABC Co., Beijing
     Signature


    IP属地:广东2楼2008-08-1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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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4: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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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写明汇票名称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要求注明“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或“Draft”字样,英国的《票据法》无此要求,实务中都加注“汇票”字样。


       (二)出票日期和地点
       列明出票日期有三个作用:
       l 确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23条、第34条分别规定的见票后固定时期。付款汇票、见票即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出票日后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
       l 确定到期日。付款期限是出票日后若干天/月付款的,从出票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l 确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丧失行为能力,则汇票不能成立。出票时未注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取得汇票时应补注出票日期,否则将被认为有必要项目不全的不符点。
       汇票日期写法分为:欧式(DD/MM/YY)和美式(MM/DD/YY)二种写法,如:2004年7月25日,写法如下:
       欧式: 25 Jul., 2004; 25.07.04; 25. July, 2004; 25, Jul., 04
       美式:Jul. 25, 2004; 07.25.04; July 25, 2004; Jul. 25, 04
       当年、月、日全部采用数字表示时,为避免混淆,建议使用月份的名称(如Jan. Feb. March... 或January February March...)而不要使用数字(ISBP Para 19)
       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地址相同,一般与出票日期相连,国际汇票应注明出票地点,因各国均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即按出票地点的国家法律来确定必要项目是否齐全,汇票是否成立有效。


      IP属地:广东3楼2008-08-1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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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汇票币种和金额
         1、书写规范
         汇票金额分别以大写(in words)和小写(in figures)表示,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者以大写为准,实际做法多是退票,要求出票人更改相符后再行提示付款。大写金额的货币一般打在金额之前,金额之后加“ONLY”表示整,如USD1005.30,有以下几种写法: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Point Thirty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Point Three Zero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 Thirty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30/100 Only.
         l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Five and 30/100 Only.


         2、确定的金额
         金额必须确切,不能用大约或选择性的表达方式。金额中含利息或要求分期支付或要求以其他货币等值支付时,具体支付金额应能明确计算。


         (1)利息: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5条规定:“即期付款或见票后若干天/月汇票,可由出票人加列利息记载,如果是其他付款期限的汇票,不能带有利息,如果加列利息则视为无记载。”,例如:


        IP属地:广东6楼2008-08-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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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及利息—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由于未注明利率,根据英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汇票不能成立,但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5条规定“加上利息”视为无记载,而汇票本身是有效的。
           ②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加上利息按年率6%,从汇票出票日算至付款日止—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利息条款注明利率、起算日和止算日,可得出利息金额,假设出票日2004-9-23,付款日2004-10-23,则:
           利息金额=1000 X 30 360 X 6 100=5美元
           注:如果只注明利率,未注明起算日和止算日,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5条,从出票日起算,以付款日作为止算日,可以接受这样的汇票。


           (2)分期付款。《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会期付款,但英国《票据法》规定允许。例如:
           ①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分期付款—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instalments.,因分期付款记载笼统,付款人不易履行,不能接受。
           ②出票日后30天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采用10个相等的、连续的、按月的分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分期付款记载明确,可以接受。
           注:如果加注违约规定,如:任何一期付款违约时,其余未付各期则到期(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 within two years after the date hereof provided that upon default in payment of any instalment the unpaid balance becomes due.),可以接受。


          IP属地:广东7楼2008-08-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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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等值其他货币:须注明汇率,例如:
             支付给ABC公司的指定人USD1000,按现时汇率折成等值英镑支付—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现时汇率指付款当日的汇率折成英镑,可以接受。
             注:如未注明折算汇率,是不能接受的,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六)付款期限
             按不同的付款期限(Tenor),分为下列四种:
             (1)即期付款—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Pay to ...: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付款期限,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远期付款—定期付款,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Payable at a determined future time:俗称远期汇票(Time/Usance/Term Bill)。


             (Ⅰ)分为下列三类:
             l 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XX days/X month(s) after sight: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l 出票日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XX days/X month(s) after date: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l 提单日期/装运日期/说明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Payable at XX days/X month(s) after B/L date/shipment date/stated date.: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并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注:如果用提单日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ISBP Para 45 (iii))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提单日后60天,而提单日为2002年5月12日,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①“提单日2002年5月12日后60日—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12 May 2002”;或,
             ②“2002年5月12日后60日—60 days after 12 May 2002”;或,
             ③“提单日后60日”,并且汇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单日2002年5月12日—bill of lading date 12 May 2002”;或,
             ④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日后60日—60 days date”;或,
             ⑤“2002年7月11日—11 July 2002”,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ISBP Para 45 (ii))


            IP属地:广东8楼2008-08-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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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 X month(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At 3 months after 15 Jan.则到期日为4月15日,At 2 months after 31 Dec.则到期日为2月28日


              IP属地:广东10楼2008-08-1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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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C434 R138案例中指出:从今天起一天的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在今天付款,显然不合逻辑,这种情况哪里还有“延期”存在呢?(One day deferred payment credit from today is payable today, this is clearly illogical, for wherein does the deferment exist?),可见“From”包括所述日期来计算付款到期日是有缺陷的。


                IP属地:广东12楼2008-08-1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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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4: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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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也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需要提示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固定在6月30日付款—On June 30 fixed pay to ...


                   提单日后XX天付款可以转换成固定日期付款汇票,如:At 30 days after B/L date/Jul. 15, 2004可写成:On Aug. 14, 2004 fixed 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4)不确定日期付款:凡注明“在一个确定日期付款 ”或“在一个或有事件发生时付款”都是无效汇票。如: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On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pay to ...。


                  IP属地:广东13楼2008-08-1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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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付款地点和付款人名称
                     付款地发生的付款、承兑、确定到期日及作出拒绝证书等票据行为均适用当地法律,有时出票人可在金额后写明以何地的货币偿付。
                     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付款人也称为受票人,是接受命令的人,他可以拒付,也可指定担当付款人付款,他不是确定付款之人。
                     注:英国《票据法》允许汇票开给二个付款人,但不允许开给二个付款人任择其一(A bill drawn on A or B is not permissible),因为这样的付款人是不确定的。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已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有效。如果签字是伪造的,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汇票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或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加上“For”或 “On behalf of”或 “For and on behalf of”或 “Per pro.”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职务名称,如:
                     For ABC Co., Ltd., New York
                     John Smith Manager
                     出票人如为公司,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最好手签)加盖公司公章。


                    IP属地:广东14楼2008-08-1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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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IP属地:广东15楼2008-08-1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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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 sight);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只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票据行为具体名词解释: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票据行为简图如图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quot;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贴现后余额的计算公司是:贴现后余额=票面金额-(票面金额X贴现率X日数/360)-有关费用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IP属地:广东17楼2008-08-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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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如汇票遭拒付,还需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 
                            * 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于签章后交还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对汇票作承兑,即成为承兑人以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汇票到期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额付款。持票人将汇票注销后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款证明。汇票所代表的债务债权关系即告终止。 
                            * 背书(endorsement)。票据包括汇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外,汇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记名背书的方式转让汇票权利。即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受让人有权以背书方式再行转让汇票的权利。在汇票经过不止一次转让时,背书必须连续,即被背书人和背书人名字前后一致。对受让人来说,所有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背书人来说,所有他转让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承担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金融市场上,最常见的背书转让为汇票的贴现,即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尚未到期,持票人背书后,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作为受让人。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贴现率结算的贴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 
                            *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要求偿付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在追索前必须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拒付通知。拒绝证书,用以证明持票已进行提示而未获结果,由付款地公证机构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书,或有关的司法文书。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关于拒付的事实,使其准备偿付并进行再追索。


                          IP属地:广东18楼2008-08-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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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条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
                            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
                            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
                            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
                            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
                            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
                            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
                            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
                            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
                            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
                            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
                            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IP属地:广东21楼2008-08-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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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4: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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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
                              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
                              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
                              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
                              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IP属地:广东22楼2008-08-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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