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涉嫌故意造假!
非常可笑:普通人一眼就能看出,而且在会计法规监督系统下,明显造假的签字证据,被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成真的!而且收据标明日期是2004年10月,伪造的收款收据存根是2011年7月假造,字迹的形成时间它们根本没有能力鉴定! 我是山东烟台人,因股份被非法侵占,正与一个上市公司老板打官司(这个老板长期以来违法造假的事实,我会后续报道)。经法院委托找到上海这家所谓全国十大鉴定机构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作非常简单的签名字迹鉴定,没想到这个机构竟然是一个造假黑窝! 我的对手为侵占股份伪造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伪造了我的签名,被我起诉到法庭。对手在法庭上承认合同上签名是伪造,但他诡计多端又伪造一个收款收据存根,在我的字迹上套摹我的签名,并在事由一栏中写成“某某股金转让给曹积生”, 以证明我曾领过退股款。 这个收款收据存根伪造的签名水平很低劣,字迹不流畅,笔画重复、停顿、断续、且乱,有一点文化的人就能看出,是伪造的(收据存根的纸很簿,这个签字就是压在我曾有的签名上面套摹下来的)! 如果有稍通财会知识就更容易判定它是假的!证据如下: 1、如果真有这个收款收据存根,这个收款收据存根的第二联(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是会计档案,项目更齐全,而且有领款签字人按的手印,无法伪造,而且正规上市公司应按照会计法规保存十五年,我当庭问对手,你为什么不提供?对方回答:丢失了! 2、 我再问,这个假收款收据存根的第二联(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丢失了,其他相连的49份(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业务记帐联呢?对方也说丢了! 3、会计法规规定,收款收据要连续使用,不得隔本、跳号、断号使用,误填作废要收齐三联并加盖作废戳,一式三联粘贴原号位一并保存。和支票和发票管理相同。收据存根的保存都是整本保存,我当庭要其他相连号的49份存根, 对方说丢了! 4、更为可笑的是,被告为了说明这个造假的收款收据存根是真的,又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两个退股小股东的收款收据正联(会计做帐的第二联),我当庭就看出这两个收款收据正联也是假造的!当即要它们提供与这两个收款收据正联相映的50份收款收据存根和相连的48份会计做帐正联的业务,对方也说丢了! 5、改为专业人员都知道,收款收据存根的填制是为了复写下面的第二联(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作为出纳和会计付款的凭据使用,填写收款收据存根时后面必须衬垫复写纸而一次写成,存根的背面必然有复写纸回印的字迹,而这个造假的收款收据存根除了事由和日期的背面有反印的字迹外,签名后面根本没有(反印的复写字迹是很难造的)!仅凭这一点也足以说明是造假签字。 6、会计法规条例中规定:收据存根不是会计档案,仅作为期末会计和出纳核对帐使用。不须长期保存,即使保存下来,也必然是整本存根,根本不可能只保留一张!可笑的是这个公司保留了一张孤零零的收款收据存根,而应该长期保存的、上百张法律规定跨两个年度的付款业务记帐正联档案全部丢失了!这种低级的造假也能出炉? 我的对手是个上市公司,这样肆无忌惮的说谎造假,丢失重要会计档案已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了!这个假收据存根内容是何人所造,签名是何人所摹,我很清楚。 这个明显的低劣造假的收款收据存根在会计法律监督体系中根本不能作为档案证据使用的!但是,中国的法官是不管会计法的!会计法律监管是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系统对法官不起作用!法官坚持要委托鉴定,而由法官们自行委托了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这个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我想这么简单的鉴定,这些所谓的专家还能搞错?让人没想到的是,它们的鉴定结果是我写的! 我质询所谓的鉴定专家施少培、杨旭、徐彻几个黑手,你们用什么科学仪器鉴定出是我写的,它们不回答,只说是科学鉴定的结论!翻开鉴定结论查看,也只有一句话“笔画和习惯和我的字迹有很大的相似,因此结论就是我写的”!事后我又请教了一些鉴定方面有人员,才知道它们根本没有什么科学仪器,全是靠肉眼和良心,左一撇右一钩瞎蒙的!没有任何现代科学仪器帮助就敢下结论是我写的? 我在这里投诉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施少培、杨旭、徐彻等几个所谓的专家,你们有意黑心造假,以后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会计法规是法律中要一部分,法官不采用会计科学的监督系统证据是错误的! 我们已有很多网友被这个司法鉴定机构坑害了,希望被这个黑机构坑害的网友与我们联系,我们一起维权,讨个说法!欢迎记者和媒体采访报道。
举报人:山东张先生 电话13305458486 河北石先生 电话13832558473 河北肖先生 电话13832041564 安徽徐先生 电话13721017328 上海姚先生 电话13918501336 揭发黑司法鉴定群号QQ222573581
非常可笑:普通人一眼就能看出,而且在会计法规监督系统下,明显造假的签字证据,被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成真的!而且收据标明日期是2004年10月,伪造的收款收据存根是2011年7月假造,字迹的形成时间它们根本没有能力鉴定! 我是山东烟台人,因股份被非法侵占,正与一个上市公司老板打官司(这个老板长期以来违法造假的事实,我会后续报道)。经法院委托找到上海这家所谓全国十大鉴定机构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作非常简单的签名字迹鉴定,没想到这个机构竟然是一个造假黑窝! 我的对手为侵占股份伪造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伪造了我的签名,被我起诉到法庭。对手在法庭上承认合同上签名是伪造,但他诡计多端又伪造一个收款收据存根,在我的字迹上套摹我的签名,并在事由一栏中写成“某某股金转让给曹积生”, 以证明我曾领过退股款。 这个收款收据存根伪造的签名水平很低劣,字迹不流畅,笔画重复、停顿、断续、且乱,有一点文化的人就能看出,是伪造的(收据存根的纸很簿,这个签字就是压在我曾有的签名上面套摹下来的)! 如果有稍通财会知识就更容易判定它是假的!证据如下: 1、如果真有这个收款收据存根,这个收款收据存根的第二联(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是会计档案,项目更齐全,而且有领款签字人按的手印,无法伪造,而且正规上市公司应按照会计法规保存十五年,我当庭问对手,你为什么不提供?对方回答:丢失了! 2、 我再问,这个假收款收据存根的第二联(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丢失了,其他相连的49份(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业务记帐联呢?对方也说丢了! 3、会计法规规定,收款收据要连续使用,不得隔本、跳号、断号使用,误填作废要收齐三联并加盖作废戳,一式三联粘贴原号位一并保存。和支票和发票管理相同。收据存根的保存都是整本保存,我当庭要其他相连号的49份存根, 对方说丢了! 4、更为可笑的是,被告为了说明这个造假的收款收据存根是真的,又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两个退股小股东的收款收据正联(会计做帐的第二联),我当庭就看出这两个收款收据正联也是假造的!当即要它们提供与这两个收款收据正联相映的50份收款收据存根和相连的48份会计做帐正联的业务,对方也说丢了! 5、改为专业人员都知道,收款收据存根的填制是为了复写下面的第二联(付款单位收执,记帐正联),作为出纳和会计付款的凭据使用,填写收款收据存根时后面必须衬垫复写纸而一次写成,存根的背面必然有复写纸回印的字迹,而这个造假的收款收据存根除了事由和日期的背面有反印的字迹外,签名后面根本没有(反印的复写字迹是很难造的)!仅凭这一点也足以说明是造假签字。 6、会计法规条例中规定:收据存根不是会计档案,仅作为期末会计和出纳核对帐使用。不须长期保存,即使保存下来,也必然是整本存根,根本不可能只保留一张!可笑的是这个公司保留了一张孤零零的收款收据存根,而应该长期保存的、上百张法律规定跨两个年度的付款业务记帐正联档案全部丢失了!这种低级的造假也能出炉? 我的对手是个上市公司,这样肆无忌惮的说谎造假,丢失重要会计档案已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了!这个假收据存根内容是何人所造,签名是何人所摹,我很清楚。 这个明显的低劣造假的收款收据存根在会计法律监督体系中根本不能作为档案证据使用的!但是,中国的法官是不管会计法的!会计法律监管是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系统对法官不起作用!法官坚持要委托鉴定,而由法官们自行委托了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这个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我想这么简单的鉴定,这些所谓的专家还能搞错?让人没想到的是,它们的鉴定结果是我写的! 我质询所谓的鉴定专家施少培、杨旭、徐彻几个黑手,你们用什么科学仪器鉴定出是我写的,它们不回答,只说是科学鉴定的结论!翻开鉴定结论查看,也只有一句话“笔画和习惯和我的字迹有很大的相似,因此结论就是我写的”!事后我又请教了一些鉴定方面有人员,才知道它们根本没有什么科学仪器,全是靠肉眼和良心,左一撇右一钩瞎蒙的!没有任何现代科学仪器帮助就敢下结论是我写的? 我在这里投诉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施少培、杨旭、徐彻等几个所谓的专家,你们有意黑心造假,以后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会计法规是法律中要一部分,法官不采用会计科学的监督系统证据是错误的! 我们已有很多网友被这个司法鉴定机构坑害了,希望被这个黑机构坑害的网友与我们联系,我们一起维权,讨个说法!欢迎记者和媒体采访报道。
举报人:山东张先生 电话13305458486 河北石先生 电话13832558473 河北肖先生 电话13832041564 安徽徐先生 电话13721017328 上海姚先生 电话13918501336 揭发黑司法鉴定群号QQ22257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