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27—1937年的湖北省为例
【原文出处】民国档案
【原刊地名】南京
【原刊期号】20062
【原刊页号】88~94
【分 类 号】K4
【分 类 名】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11
【作 者】张泰山
【作者简介】张泰山,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1927—1937年湖北省田赋征收是以县为地域单位,其征收队伍大致由两个层次五类人员构成。第一层次为县长,是一县田赋征收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第二个层次是县长以下的基层田赋征收队伍,主要由四类人员构成,其中,以贿赂求得委任的粮柜征收人员和握有粮户底册的旧日册书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实际操办者,保甲长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协办者,土豪劣绅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幕后操纵者。本期湖北各县田赋征收人员在实际田赋征收过程中的种种舞弊行为,表明这支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十分低下。其结果使得田赋征收工作处于无序状态,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制定的田赋政策难以得到贯彻,它既不能实现田赋征收目标,又导致农民实际田赋负担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紧张。
【摘 要 题】民国史研究
【关 键 词】湖北省/田赋/征收人员
民国时期的田赋是近代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多有著述行世,但迄今尚未见到有关民国时期田赋征收的专论。田赋作为一种税源,它最终通过征收这个环节,将政府与农民联系起来,田赋征收工作能否正常进行,政府的田赋政策能否得到真正切实贯彻,征收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田赋征收体制和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本文以1927—1937年湖北田赋征收队伍为个案,对民国时期田赋征收人员的结构及其素质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从一侧面揭示这一时期农民实际田赋负担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的原因。
一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田赋收入遂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各省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征收工作,相应地制定出田赋征收的规章制度。湖北田赋征收是以省财政厅长为全省田赋征收督征官,以县为征收单位,由各县政府具体办理田赋征收事宜。在县一级以县长或财政局长为督征官和经征官,下设征收总柜即田赋征收处,内设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总柜设于县政府。①
同时各县可视地方情形酌量设征收分柜于乡镇,内设分柜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各县粮柜征收人员由县长“遴选熟悉征务,素行端正之人充之”,并受县长监督指挥。②
因此,县长掌握着一县田赋征收大权。那么主管一县田赋征收大权的县长的自身行为,县长对下属征收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如何,必然会对田赋征收工作及其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就县长自身在田赋征收中的表现而言,其行为是否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是田赋征收能否达到既定目标的关键。1927—1937年湖北田赋实征成数绝大部分年份都在五成以下。学者黄继贤在1937年指出,如果湖北每年剔除代征旧欠,则年度实收平均不足二成。③
这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各县县长督征不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1936年9月湖北省政府在一份训令中就明确指出:“田赋为省县主要收入,近年各县积欠田赋正附税,多者竟达数十万元,少者也数万元,足见各县县长之因循泄沓,未能切实整顿,以致省县财政同感困难”,如“各县长果能身躬率物,雷厉风行,欠赋当可逐渐减少,税收也必随之起色”。④
【原文出处】民国档案
【原刊地名】南京
【原刊期号】20062
【原刊页号】88~94
【分 类 号】K4
【分 类 名】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11
【作 者】张泰山
【作者简介】张泰山,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师范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1927—1937年湖北省田赋征收是以县为地域单位,其征收队伍大致由两个层次五类人员构成。第一层次为县长,是一县田赋征收的最高领导者和管理者;第二个层次是县长以下的基层田赋征收队伍,主要由四类人员构成,其中,以贿赂求得委任的粮柜征收人员和握有粮户底册的旧日册书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实际操办者,保甲长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协办者,土豪劣绅为乡村田赋征收的幕后操纵者。本期湖北各县田赋征收人员在实际田赋征收过程中的种种舞弊行为,表明这支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十分低下。其结果使得田赋征收工作处于无序状态,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制定的田赋政策难以得到贯彻,它既不能实现田赋征收目标,又导致农民实际田赋负担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紧张。
【摘 要 题】民国史研究
【关 键 词】湖北省/田赋/征收人员
民国时期的田赋是近代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多有著述行世,但迄今尚未见到有关民国时期田赋征收的专论。田赋作为一种税源,它最终通过征收这个环节,将政府与农民联系起来,田赋征收工作能否正常进行,政府的田赋政策能否得到真正切实贯彻,征收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田赋征收体制和征收队伍的整体素质。本文以1927—1937年湖北田赋征收队伍为个案,对民国时期田赋征收人员的结构及其素质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从一侧面揭示这一时期农民实际田赋负担加重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紧张的原因。
一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田赋收入遂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各省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征收工作,相应地制定出田赋征收的规章制度。湖北田赋征收是以省财政厅长为全省田赋征收督征官,以县为征收单位,由各县政府具体办理田赋征收事宜。在县一级以县长或财政局长为督征官和经征官,下设征收总柜即田赋征收处,内设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总柜设于县政府。①
同时各县可视地方情形酌量设征收分柜于乡镇,内设分柜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各县粮柜征收人员由县长“遴选熟悉征务,素行端正之人充之”,并受县长监督指挥。②
因此,县长掌握着一县田赋征收大权。那么主管一县田赋征收大权的县长的自身行为,县长对下属征收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如何,必然会对田赋征收工作及其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就县长自身在田赋征收中的表现而言,其行为是否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是田赋征收能否达到既定目标的关键。1927—1937年湖北田赋实征成数绝大部分年份都在五成以下。学者黄继贤在1937年指出,如果湖北每年剔除代征旧欠,则年度实收平均不足二成。③
这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各县县长督征不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1936年9月湖北省政府在一份训令中就明确指出:“田赋为省县主要收入,近年各县积欠田赋正附税,多者竟达数十万元,少者也数万元,足见各县县长之因循泄沓,未能切实整顿,以致省县财政同感困难”,如“各县长果能身躬率物,雷厉风行,欠赋当可逐渐减少,税收也必随之起色”。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