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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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一户一宅的违建,是否需要被强拆呢? 中国人历来有房子情结,自古就把房子当成安身立命之所。《汉书·元帝纪》说:“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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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原告依法向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以涉案信息系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为由拒绝公开。原告不服答复意见书,向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案号(2020)闽8601行初210号。本案未当庭判决,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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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市、县政府在未取得上级政府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未批先征,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具有行政可诉性。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4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中敏,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朝平,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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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个农村人,我们这边现在通知不让用户户通卫星定位器了。今天回家,老人就这么呆坐着。我想问下为什么啊?有没有谁知道,去那个行政部门问问啊?求大神指点。(注:我们这接网线不方便,然后又是在这山咔咔里面的农村,没有户户通,根本看不了电视。地波也不行。村上通知 ,谁家用了,就要交罚款 )
    xg1384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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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年父亲将北京大兴自家宅基地卖给了非本村外地户口的人,03年此人通过关系村委会出具证明在本镇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在04年卖给了非本村居民,并在宅基地变更页做了变更,请问这样的证件能作废或者废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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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编制年度计划 住建部门会同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房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区、县的改造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规划,编制每年度的征收计划。这个征收计划编制好了之后,需要提交同等级别的政府来审批。 【2】确定征收项目 年度征收计划,经政府审批之后,一般由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办或者是开发区)来组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到会村民(代表)50%以上同意改造,就可以开始办理手续。办理的手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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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有很多超生未被开除甚至未被处罚的,被开除的市少部分,那么公平就有问题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有赢的可能吗?
    songmi尚美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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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说,他安徽老家的住房现在面临拆迁,公告和方案都收到了,大伙儿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也和拆迁方进行了协商,不过没什么效果,于是打算通过诉讼来解决。此时,有人建议他们申请行政复议,王先生想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自己究竟该如何选择呢?针对王先生的疑问,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回答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
    北京冠领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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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江苏南通某区有一套商铺,他将商铺用于出租营利。2020年初,当地进行征收拆迁,将该商铺纳入征收范围。但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赶走租户,剪断电线,拆掉商铺的电表,并在商铺门前挖了3米宽壕沟,堆土围挡,导致租户无法经营,纷纷退租。王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今年9月,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对原告王先生房屋实施
    北京冠领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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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上述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理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要求,而非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起确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强制性要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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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强制清除行为发生期间,行政机关在对地上苗木清除之前,组织相关部门对地上苗木进行了调查登记,但登记表上仅显示树种,无具体株数。而且,行政机关在强制清除地上苗木前及清除后均未通知当事人,清除时也未对苗木进行妥善处置,导致苗木被毁损。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和《苗木征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涉案土地上栽种苗木棵数以及两次苗木栽种工程相关费用。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在当事人提供初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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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房屋征收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情况下的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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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步骤、方式、时限、空间等要素的集合,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必要合理期限之内尽快作出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合法的应有之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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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不完全等同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权,突出体现在补偿性上。具体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用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其性质上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作为一种替代货币补偿的方式存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应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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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林业等不动产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系行政机关居中行使裁决职权在权属争议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主要采优势证据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权属处理决定合法性审查,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并应注意保持权利归属的稳定性,注意保护诚实守信长期实际占有和管业的当事人权益。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历史使用证据但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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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该宅基地未换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一直由原告和第三人实际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由原告和第三人婚后共同出资加盖,原告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一定合法权益。就宅基地上的房屋,行政机关先与第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日又与第三人的母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用后签订的协议代替了在先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的母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是否征求过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房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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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同时,自然资源部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作出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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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经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成后,城管机关方可实施强制拆除。未经依法责成程序,城管机关实施强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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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当事人通过缴纳集资款使用房屋并获颁《租用公房凭证》,且多年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有理由认为其实际上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拥有部分产权。退一步讲,亦应当是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与被诉强拆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是从不动产权益保护角度,还是从屋内动产权益保护角度,均不能仅以当事人无房屋产权为由否认其与强拆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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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上述规定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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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城中村改造方案规定村委会是实施主体,其也承认实施了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音等证据,以及村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而不能仅凭村委会的自认进行认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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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行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胤任,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四家大院A栋8楼。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唐孝方,临武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楠,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晴岚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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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09-03 9:00 (2020)浙0521行初6号 乡政府行政合同 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人民政府 详情 2 2020-08-18 14:30 (2020)浙0521行初6号 乡政府行政合同 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人民政府 详情 3 2020-05-25 9:00 (2020)浙0521行初6号 乡政府行政合同 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人民政府 详情 4 2020-05-21 9:00 (2020)浙0521行初6号 乡政府行政合同 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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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前述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有序地推进征收项目的进行,以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以实现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虽然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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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资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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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收回 1.目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的相关规定 【裁判规则】目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法律规范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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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点 1.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行政机关应坚持公平合理的理念,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房屋的财产权利,尽可能给予上诉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无土地证和房产证,但该房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当事人在此居住时间也已经超过二十年,并已经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初评,如果涉案房屋被强拆后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给予当事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利,作为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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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城中村改造的表现形式 城中村改造,是行政机关对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异地搬迁安置,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处分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2.城中村改造的内容 城中村改造,实际上包含了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拆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 3.城中村改造的权利救济 城中村改造行为虽然不是行政征收,但作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仍应接受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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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涉及土地征收行为的滥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 在目前立法层面尚未以主观证明责任为核心构建起提证责任、妨诉抗辩、中间裁决等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可行的做法是将审判重心前移,在立案审查阶段充分发挥专业法官对案件有无形成实质争议或有无价值争议的判断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构筑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从而达到压缩行政案件“水分”,破解行政案件程序空转难题,提高行政审判效率的目的。此外,对于当事人存在上述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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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裁判规则】 事实上,在征地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中,被征收土地是否属于可征收土地,有关部门是否具有征收相应土地的权限,是否履行了征地告知、征地调查、征地听证,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等,理论上都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需要解决包括现行体系下国务院是否可以作被告、如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进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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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此,即便资金充足,未因安置补偿资金影响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但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颂,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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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优化公司价格_轻松成单负责人#13605154232_你遇到网络推广的瓶颈了吗
    360凡婷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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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点 赔偿理应不低于在依法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因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决定与实际赔偿相隔过长,人民法院可以以判决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判令赔偿房屋损失。案涉房屋系门面房,被拆除时当事人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房并收取租金,该项租金损失属直接损失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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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在于克服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权限单一的缺点,有利于解决特殊执法活动中执法环境多重性困难的问题,以提高执法效果。但因联合执法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配合,超出单一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联合执法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联合执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批准实施联合执法的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文书】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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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对原行政行为效力进行确认,此为法院自由裁量空间。但不可否认,原审法院仅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若复议机关此后不再履行复议职责,必然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引发新的争议、循环诉讼。本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法院应当尽量判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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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后,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迳行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明显超越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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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属于拆迁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做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就是辅助和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迁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具有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相关行为的法定职权,属于适格的责任主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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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对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要合理的分析行政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既要防止过度归责的倾向,也要防止不当缩小责任范围,避免国家利益保护和私人利益保障在法律层面上失衡。 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首先由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程序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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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行政诉讼原则上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但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能简单适用被告举证原则,否则有可能将不利后果转嫁给第三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因行政机关怠于举证而遭受不利的后果。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与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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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行政机关未能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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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获得征地补偿是土地权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土地被国家征收,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未对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争议在于是否应对其安置补偿,不涉及补偿标准的争议,也不涉及是否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安置的问题。二审裁定以争议应当先行裁决为由认定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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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点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进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首先,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催告、公告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少成本修复被损害的社会法律关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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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房屋因集体土地征收已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明知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在原址又另行搭建临时建筑,其违法搭盖临时建筑的行为明显不当,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故其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临时建筑的行为提起诉讼明显不具有诉讼的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传兵,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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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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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同时,还强调必须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才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定位,即人民法院既要履行对行政裁量的审查职责,不能怠于履行,也要秉持谦抑态度行使自己的审查权力,给予行政裁量必要的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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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公房承租人与当事人婚后共同居住在该公房内,二人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该当事人仍居住在该公房内并单独向公房管理部门缴纳房租,公房管理部门亦向该当事人个人开具租用房屋发票。上述事实,应当认定当事人因正当事由而取得案涉公房的使用权,并与公房管理部门建立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基于此,当事人与房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再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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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要点 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904号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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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规定,无论该院落所占土地为划拨还是出让均应当一并予以补偿,只不过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在计算补偿价值时的计算方式不同。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 杨某因诉济阳区政府、济南市政府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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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1.因违法征占土地而导致的行政赔偿的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占土地的补偿标准。 2.因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参考,并无不当。 3.在依据评估报告结论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对评估报告中构成土地总价的各项价值或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进行审查。对于分项估价计算错误或依据不足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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