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z吧 关注:5贴子:70
  • 1回复贴,共1

从主权的双重结构看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关系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从主权的双重结构看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03-7-8  作者:季卫东  
   一 主权、人权、霸权的三元互克

    1999年在中国内外发生了好几件政治大事,件件都与主权有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国家的主权?
    主权涉及内政和外交两个方面。与此对应,理解主权的关键存在于两组关系之中。它们分别由三种相反相成的基本元素构成,但又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一组关系表现为主权、产权、人权的三极之道,是现代国家的法治主义体制的基础。另一组是主权、霸权、人权之间的互克关系,使国际秩序呈现出流动性。这里主要讨论后面一组关系;但首先需要对我通过这样两组关系来分析主权的基本图式进行一些简单的说明。
    众所周知,在西欧,国家权力现代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宗教改革促进绝对主义君主制产生的阶段。绝对君主通过消灭中世纪的封建贵族和领主阶层以及多元并存的中间共同体(例如氏族、基尔特)的身份关系而掌握了统一的支配权。然而,主权在把个人从封建制身份关系的各种权力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使分散的个人不得不与一个垄断了所有权力的强大国家直接对峙。为了防止绝对君主滥用国家权力,需要加强议会的权力,同时还需要为个人提供足以安身立命的自由空间,于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土地和房屋——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就取代身份共同体而成为个人自由的堡垒。在这个意义上,绝对的产权观念是与人权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是对绝对君主的主权观念的制衡。
    一个是属于私法领域的产权,一个是属于自然法领域的人权,这两者的结合导致了绝对君主制变成限制君主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因而得到适当的监督,这正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制度设计的核心原理。也可以说,从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到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这一百年间,主权实际上已经逐步被赋予了双重性: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是普遍主义的,又是特殊而具体的。
    在国际社会,围绕主权展现了另一组相生相克的关系。
    按照经典的主权概念,民族国家是一切权力的集装箱,此外并无更高的权力。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力较量,这样的国家竞争更符合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描述的「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以理性来控制互相残杀的烈度,为了实现和维护和平,国际法的设想应运而生。在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虽然也指出主权者的关系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关系,但基本上还是以国内法(特别是罗马法)为模式来建构他的国际法体系的。霍布斯更明确指出,各人通过社会契约把大家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之中,这就是国家;国家不妨称之为巨大怪物「利维坦」,其人格由主权者承当。后来的国际法学者也采取了同样思路,把国家拟人化,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等于处在自然状态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从马尔腾斯(Georg Friedrich von Martens)开始,国际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提出了与个人的自然权对应的「国家的基本权」的概念,从而使主权在国际社会获得了与国内法体系中的人权不相上下的地位。因此可以这么说:国际社会中发生的侵犯主权的行为,与国内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样是违反法律和正义的。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国家以制度化的方式来防止主权蹂躏人权的事态,而在国际关系方面,问题则转换成如何防止霸权蹂躏主权。
    所谓霸权是指某一中心国家在军事、政治、经济以及资源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由于生产效率极高,只要扩大自由贸易它就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由于文化感召力大,只要广泛传播就可以改变社会的话语和合法性基础。当然,霸权国家的行为并不总是那么文质彬彬的。称霸过程本身其实也充满了私欲、暴力、谎言以及阴谋。根据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历史研究,在资本主义体制的发展过程中,以兼有物质霸权和文化霸权为标准来衡量,真正可以称得上霸权国家的不外乎十七世纪中叶的荷兰、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及二十世纪中叶的美国。



1楼2006-05-13 10:40回复
        与上述结构相对应,民族国家的成员也具有「国民」(nation)和「巿民」(citizen)的双重性。
        从古代雅典和罗马的共和政体以及现代法律学的观点来看,民族国家中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居民都是国民;他们在道德秩序、权威认同、文化、历史、宗教等方面存在着传统上的同构型,并基于这种同构型来缔造国家。没有民族国家的创立就没有国民;反过来说,没有国民也就无从创立民族国家。这种自我循环的逻辑表明,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法律的虚构,或者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借用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用语,民族国家完全可以被称为「想象的政治共同体」(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但是,不同的想象会有不同的现实效应。如果采取福柯(Michel Foucault)式的语言来表述,那就是:如果国家把国民当作政治主体(subject),那么国民将乐于服从(subject);反过来,如果国家把国民当作客体(object),那么国民就会选择抗议(object)。因此,我们不能抛开对主权合法性的评价来讨论主权优越性的原则。
        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非国民的第三者或者巿民而言,国家的出现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偶然,政治生活的方式在民族国家之外本来还可以有其它选择。但是,对于国民自身而言,立足于文化传统的同构型的民族国家的出现及其约束力是必然的,国家之上再没有更高的权威性根据。正是这种偶然与必然之间不同观点的落差,造成了民族主义的情绪波动,甚至还会导致各种形式民族净化的事态。
        一般而言,国民应该服从国家。但是,作为巿民的立场与作为国民的立场不一样。根据巿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巿民是独立的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具有超越国界的普遍性、自然性,而国家的出现纯属政治技术上的偶然,甚至是可以民营化的。一切自由而自治的自然人都可以被看作巿民,所以巿民社会构成一个不设疆防的整体世界。但是,在这里也存在着辩证关系:正因为有许多具体的、特殊的民族国家并存,才有必要和可能设想一个抽象的、普遍的巿民社会;正因为存在着巿民社会的自由主义,选择不同国家体制的自由才能得到更充分保障;正因为民族国家与巿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反相成的关系,普遍人权只能是一种理想的圭臬,归根结柢,为人权提供现实的制度性保障的还是民族国家。由此可见,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市民社会的调整作用达到主权和人权的均衡,而不是仅仅否定主权的优越性;如果民族国家的主权体系被瓦解,则建立在由国家法所构成的公共领域之上的现代巿民社会的模式也难以存续。所以有人把民族国家解体的前景定义为「新的中世纪」的出现。
        在现代欧洲,民族国家之间争霸的制度竞赛不仅没有妨碍巿民概念的普及,反而促进了巿民权利和巿民社会的发达。霸权国家除了暴力征服之外,还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把个人与国家(即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颠倒过来,通过对巿民权利提供普遍性保障来换取政治上的广泛支持。非霸权国家为了抵制这种精神渗透,也导入或者加强相应的保障巿民权利的措施。其结果,普遍主义的巿民概念广为流传(最典型的实例是「光荣革命」之际,征服了英国的荷兰统治者与英国议会以及王室的互动关系)。问题是,这样的机制能不能也在非欧洲区域、在不同的文明圈之间出现?
        民族国家与巿民社会之间的摩擦,最集中地表现在民族自决权上。民族国家是求同的,而巿民社会允许存异;民族国家的逻辑是要维护主权完整和统一,巿民社会的逻辑则是要强调主权在民、承认抵抗国家的运动以及基层的自决和自治。
        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目的,本来是要摆脱殖民地主义体制、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基础在于国民的同构型,而民族自决正是实现国民同质化、排除异族统治的重要工具。自决权的这种历史贡献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一个由多民族构成的主权国家里,当少数民族或者支持它的某些国际势力向多数民族要求行使民族自决权时,这种要求往往伴随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会导致无休止的民族净化,从而反过来破坏巿民社会的普遍主义秩序。据说,倡导民族自决权的美国总统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第二期任内的国务卿、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兰辛(Robert Lansing)曾经在日记中指出,「自决」这个词语中埋藏着炸药包,并且还预言过民族自决的原则最后很可能会遭到否定。
    


    3楼2006-05-13 10: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