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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留遗嘱为老伴设居住权,冠领律师帮争取到41万余元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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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对一个人有多重要不言而喻,年轻人结婚生子、子女上学,这些人生头等大事无一不和房子息息相关。而对于一些中老年群体,房子既有可能是安度晚年的最后归宿,也可能是唯一的救命稻草。那么一套50多平的房子如果有多位继承人,人人都有各自的难处,到底该如何分割?

  2023年,北京丰台王女士的继女贺小红为了筹钱看病,拿着一份遗嘱找上她,要继承她父亲贺先生名下的房产,并且希望王女士能尽快配合办理产权过户。贺小红当时正在接受癌症化疗,无力负担巨额医疗费,只能寄希望于已故父亲留下的房产。
  继女着急卖房救命,可早已迈入高龄老人之列的王女士也不想就此失去晚年唯一的住房保障。她与贺先生1998年再婚后,至今已在该房内居住了25年之久,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自贺先生2015年去世后,就剩下她就和贺先生的大女儿贺大红住在该处。
  为了让王女士老有所依,贺先生曾亲笔写下一份遗嘱,表示王女士可以在该房内居住到晚年后。因此,王女士并没有立刻答应贺小红的要求,而是表示能接受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贺小红未多做纠缠,很快就聘请律师将王女士和大姐贺大红告上法院,要分割遗产。
  王女士为应诉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窦兰杰与另一位冠领律师接受律所指派,共同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到,贺先生在2002年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承诺日后将案涉房产留给小女儿贺小红继承。但在2013年,他又接着立下一份自书遗嘱,为王女士在该房内设立了居住权。律师认为后一份遗嘱内容体现了贺先生对名下财产的自由处分,而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具备法律效力,所以王女士对该房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利。
  此外,冠领律师还去调查了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购房款交付方式等细节,结合相关证据,代理王女士出庭进行了答辩。
  冠领律师认为,被继承人贺先生在2013年留下自书遗嘱,目的是在案涉房屋上为王女士设立居住权,该遗嘱设立时间在公证遗嘱之后,且与公证遗嘱处理的房屋所有权并不矛盾。遗嘱内容体现了贺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所作遗嘱合法有效,确认王女士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利。
  王女士与贺先生在婚后,相互扶持生活近20年,贺先生离世前长期患病就医,王女士尽心尽力照料,已充分履行配偶的扶持义务。王女士现在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缺乏经济来源,作为丧偶老人名下并无其他住房,也已无能力另行买房或租房。
  虽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但仍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恳请法院维护王女士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居住权益。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该房实际是贺先生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妻子去世发生继承后,贺先生的产权份额为84.96%,王女士对该房屋84.96%的份额享有居住权,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判决,案涉房产由贺小红姐妹继承所有,两人需限期向王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41万余元。
  王女士所得折价款已占据该房总价的三分之一,虽然房子最后归了继女,但王女士的居住权益得到了认可,这笔钱对她未来的住房保障有重要意义。王女士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事后还向冠领律师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IP属地:北京1楼2024-04-16 19: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