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自身未履行对其财产的监管义务,亦未对该猫采取挂铭牌的措施,以致该猫在遗失情况下他人无法辨别其系个人财产;物业公司接到其服务范围内业主的请求,驱逐猫咪的行为系其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责,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认为吴某应当自行承担涉案猫丢失造成的损失,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吴某认为:第一、他的宠物猫是纯白色的,虽然没有悬挂铭牌,但是身上干干净净,根本不像流浪猫。
第二、物业作为专业认为,在25层楼发现精心打理过毛发的白色宠物猫应当能够在第一时间想到是某户业主家走出来的,不应当在没有发出任何声明的情况下直接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