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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离婚权,在明代开始给予女方较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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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历史,我们发现婚姻是所有女性的期盼,很多出身不好的女性都幻想着能嫁如意郎君,期盼婚后生活甜蜜,儿孙满堂,评价女性的价值主要看其对家庭的付出。
封建社会,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私有物。她们在家庭中一般没有发言权,做任何事情都要听取男性的建议,在平常的交流中都要使用尊称,并且不敢大声与夫君交流。
唐代妇女
唐代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可以协议离婚,女方不受惩处。明代商品经济的冲击,社会风气更加开放,法律对于婚姻的限制更加放松,妇女的离婚、再婚权力相对自由。
明代妇女
但明中后期,女性的独立意识增强,她们的自尊、自信、自爱、自强的独立人格开始彰显。她们反对男性以貌取人,《汝宁府志》中张五的女儿六七岁时,头上长疮,被人嫌弃,之后则立誓不嫁人。虽然后来病愈,但也不愿嫁人,父母要是逼嫁,则以死明志。
有些女性也会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对象一辈子独身,海南有一王氏女,聪明好学,知书达理,很多男性对她表达爱意,但最后被拒,她说:“我要找一个理想的伴侣,不愿苟且为婚”,到死也未嫁。这些事例说明了女性思想的解放,独立意识的增强。
妇女的离婚权。明代法律对于女性提出离婚给予较多的自由,她们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离婚:
丈夫强迫妻子或侍妾与他人有染。《明律》中详细规定,“抑勒妻、妾与乞养女与人私通,本夫、义父,各丈一百,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这项法律规定了女性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提出离婚,这使得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丈夫逃亡超过三年,毫无音讯。《明律》规定“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彩礼。”这项法律规定维护了女性的权利,对于在家独守的女性有了一个慰藉,她们不仅可以提出离婚,而且不追还彩礼,对于女性的情感损失有了一定的物资和精神的抚慰。
丈夫及其父母无故殴打妻子并造成伤害。封建社会,女性是男性乃至家庭的附属品,很多男性及其家人在自己不顺心时就会殴打女性,打成重伤,甚至打死的不计其数,但明代法律条文规定维护了女性的权利,它规定如果女性遭受到丈夫及其家人的无故殴打,她可以提出离婚。这项法律规定维护了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
因此,婚姻地位的变化最能展现明代女性地位的转变。
怀校锋:《大明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怀校锋;《大明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3-07-01 13:41回复
    要不要搬运,这是个问题。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3-07-14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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