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贫穷或是富有……”当浪漫的结婚誓言变成生活中的柴米油盐,当初的誓言还算话吗?
刘琴与秦强结婚十余年,婚后第五年,刘琴为了照顾孩子选择回归家庭。之后,秦强的生意越做越大,回家越来越晚,两人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久而久之,两人当初幸福的婚姻成了空壳。
刘琴生活在偌大的豪宅里感受不到一丝温暖,向秦强提出了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刘琴对夫妻共同财产一问三不知,经过法院查询才知,秦强名下房产众多,资产已经过亿。
得知刘琴起诉离婚后,秦强向法官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刘琴看秦强态度诚恳,便心软放弃了离婚。
数月后,刘琴再次提出离婚,态度决绝,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二人离婚。但她意外地发现,登记在秦强一人名下的多套商铺已变更到秦强与前妻之女秦梦名下。于是刘琴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强与秦梦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法庭上,秦强称:刘琴一直做全职太太,这些商铺都是自己打拼赚来的,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中对财产的合理分配。
秦梦称:不清楚刘琴是否知晓父亲赠与自己商铺的事情。(事实上,秦强已经与秦梦签订赠与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秦强一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强在刘琴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其名下众多房产无偿赠与秦梦明显侵害了刘琴的权利。
秦梦作为秦强的成年子女,称其不清楚其父亲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不清楚刘琴是否知晓秦强赠与事宜,此种解释不合常理。秦梦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双方收入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秦强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所以,秦强在未经刘琴同意的情况下将过亿房产擅自赠与秦梦,侵害了刘琴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秦梦将房产变更登记至秦强名下。
随着近几年离婚率的提高,全职太太的权益受到外界格外关注,她们在起诉离婚时并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这时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据此,夫妻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女性,不管结婚与否,请保持经济和精神独立!
刘琴与秦强结婚十余年,婚后第五年,刘琴为了照顾孩子选择回归家庭。之后,秦强的生意越做越大,回家越来越晚,两人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久而久之,两人当初幸福的婚姻成了空壳。
刘琴生活在偌大的豪宅里感受不到一丝温暖,向秦强提出了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刘琴对夫妻共同财产一问三不知,经过法院查询才知,秦强名下房产众多,资产已经过亿。
得知刘琴起诉离婚后,秦强向法官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刘琴看秦强态度诚恳,便心软放弃了离婚。
数月后,刘琴再次提出离婚,态度决绝,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二人离婚。但她意外地发现,登记在秦强一人名下的多套商铺已变更到秦强与前妻之女秦梦名下。于是刘琴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强与秦梦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法庭上,秦强称:刘琴一直做全职太太,这些商铺都是自己打拼赚来的,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中对财产的合理分配。
秦梦称:不清楚刘琴是否知晓父亲赠与自己商铺的事情。(事实上,秦强已经与秦梦签订赠与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秦强一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强在刘琴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其名下众多房产无偿赠与秦梦明显侵害了刘琴的权利。
秦梦作为秦强的成年子女,称其不清楚其父亲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不清楚刘琴是否知晓秦强赠与事宜,此种解释不合常理。秦梦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双方收入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秦强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所以,秦强在未经刘琴同意的情况下将过亿房产擅自赠与秦梦,侵害了刘琴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秦梦将房产变更登记至秦强名下。
随着近几年离婚率的提高,全职太太的权益受到外界格外关注,她们在起诉离婚时并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这时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据此,夫妻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女性,不管结婚与否,请保持经济和精神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