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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冠领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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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务高筑,
后因病不幸离世,
但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债务人生前留下的债务,
是“人死债消”,
还是“父债子偿”?

  民间借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一类行为。《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那么,如果债务人去世而继承人又全部放弃继承,债权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
  何某早年间因做生意亏空,向朋友陈某借了20万用于周转,却一直未还。陈某也曾多次催促何某还款,但何某一直请求延期偿还。陈某念及多年情谊,将还款期限延迟了6个月。直到有一天,陈某得知何某身患绝症,几天前去世了,而且何某对外欠了很多债。陈某赶紧找到何某的家人,协商还款事宜。
  何某的的妻子和儿子称已经放弃了继承权益,对陈某的该笔债权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的妻子与儿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
  当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人陈某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民法典》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消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能否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为了解。当遗产的价值小于债权的金额时,继承人往往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债务的承担。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忽视,所以不能因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遇到家庭成员死亡需要确定遗产范围的,经分家析产依然会有属于遗产的部分处于其他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之下,尤其是像不动产这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情况,无论是鉴定评估还是出租收益,抑或是司法拍卖,均需在其他家庭成员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均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解决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正在进行中的庭审是中止还是由法官驳回起诉?是债权人申请追加还是法院指定?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序混乱状态,甚至发生价值减损、损害债权的风险,大部分审判实践都确认,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遗产变现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何某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何某拖欠陈某的借款,不会因何某去世而自然消灭,应由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何某的妻子与儿子均放弃继承遗产,二人对陈某的债权可不负偿还责任。但该遗产实际还处于两人控制之下,二人仍需对陈某债权的实现履行保管遗产并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的妻子和儿子在被继承人何某遗产范围内清偿陈某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因此,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配合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IP属地:北京1楼2023-04-04 18: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