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要彩礼当作给女人的保障为由,去要彩礼,为女人要彩礼辨护,在理由上讲不通,也不充分。
社会性的保障,与人生活中个体化的保障,不是一回事儿,性质不同、主体客体关系不同、内容形式也不同,所以二者之间没有可比性。
(2)女人以要社会性的保障为由,向与她有婚姻意愿的男人索要彩礼作为她个人保障,
实质上,她是在以她个人、个体身份去代行社会性的行为,
这是僭越了她个人的身份去做不符合她职份的事情,不得位、不得正、不得中,对自己也不是好事儿。
当然,她可以联合对方男人一起向社会索要婚姻保障,这还说得过去。
(3)婚姻是个人的一种自治,在个人自己的秉赋、潜质、才能、愿望、运气的基础上,要与选择的其他人相处,展开自治行为的发展,所以要与对方产生“责任、权利、利益”的相互作用转化,这里面就有主动性、选择性的要求。
(4)女的以要彩礼作为她个人保障,以保障男的必须对她好,这就是她丧失自己主动性、选择性的自治权,并且把自治中的运气因素给否定、排除了——这个运气因素,不以男女二人当下的愿望为转移,而是人力不可掌控的一种力量——女人以要彩礼来消除自己婚姻中的坏运气,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