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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参加过那么多场考试,你了解组织考试作弊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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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一年开始了,过去一年大大小小的考试也随之结束。像世上所有需要付出努力才能成功的事情一样,总有人爱走捷径,也总有人想利用人性的这个弱点牟利,上考场也不例外。殊不知,我国刑法里有一个罪名叫做组织考试作弊罪。

  2021年,孙某准备利用无线电传输设备操作当年全国研究生考试。他与朱某、魏某谋划分工合作,由朱某负责给考生提供作弊设备和考试答案,孙某联系考生并建微信群用于作弊,魏某提供账户收取费用。期间,孙某共联系30多名考生,每名考生收取3万元。考试时,朱某在考场附近架设作弊设备,通过作弊器材将获得的答案发到孙某建的微信群,魏某负责望风。
  案发后,孙某等三人悉数落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国家研究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朱某、魏某为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孙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前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断是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的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只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加作弊的考生。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即明知亲自组织考生作弊会损害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也包括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并由认可的实施考试机构承担,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公平,损害了国家形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组织考试作弊,不仅组织作弊人员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而且参与其中的考生还会被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甚至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考试。读书不易,切勿因小失大,自毁前程。


IP属地:北京1楼2023-01-12 16:0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