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国内某大型p2p网贷平台因为债权和批量申请仲裁而火了。原来他们债权转让都是非法的,而仲裁也被法院批量驳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
这是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执 行 裁 定 书:
裁 定 书显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通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借款协议》。在《借款协议》第四条中约定“出借人同意在诉讼/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权利人的身份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借款协议中出借人不明,仲裁裁决对此亦无确认。
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不包含金融业务活动。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平台大规模从事金融业务,并通过湛江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然后向包括本案被执行人在内的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追索借款,并收取高额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
综上所述,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民间网络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既不能证明其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且在贷款业务中变相收取高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份判决书我们得到了3个关键信息:
1.玖x债权转让,法院不支持,属于非法。
2.玖x通过仲裁和债权转让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追索借款,并收取高额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不被法院支持。
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资质。
此外,重庆法院也相继驳回大量玖x的仲裁申请,玖富及债权转让无资质
这是重庆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执 行 裁 定 书,法院认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国***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且该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法院还特意强调: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然是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其实质已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广。此类裁决书的直接执行,不仅容易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面对非法放贷,大家不用太担心,要相信法律是正义的。
这是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执 行 裁 定 书:
裁 定 书显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通过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借款协议》。在《借款协议》第四条中约定“出借人同意在诉讼/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权利人的身份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借款协议中出借人不明,仲裁裁决对此亦无确认。
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不包含金融业务活动。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平台大规模从事金融业务,并通过湛江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然后向包括本案被执行人在内的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追索借款,并收取高额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
综上所述,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民间网络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既不能证明其从事贷款业务的合法性,且在贷款业务中变相收取高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份判决书我们得到了3个关键信息:
1.玖x债权转让,法院不支持,属于非法。
2.玖x通过仲裁和债权转让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追索借款,并收取高额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不被法院支持。
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资质。
此外,重庆法院也相继驳回大量玖x的仲裁申请,玖富及债权转让无资质
这是重庆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执 行 裁 定 书,法院认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国***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且该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法院还特意强调: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然是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其实质已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广。此类裁决书的直接执行,不仅容易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更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面对非法放贷,大家不用太担心,要相信法律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