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发会吧 关注:176贴子:4,620
  • 0回复贴,共1

群众来稿:违背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应获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在丰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听证会上的发言
丰台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生物质能源中心项目(即丰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下称本项目),其选址、布局、规模以及类型明显违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严重欠缺法定规划支持依据,不仅缺乏明确充分、合法有效的规划支撑,而且在精神实质上违反丰台分区规划的规定,环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一条,丰台焚烧项目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本人认为,本项目的选址建设,违背上位规划,欠缺规划支撑,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根本不具备项目审批的合法性基础,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现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本项目缺失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具体支撑。全市“十四五”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正在制定、尚未落地,其规划环评遭遇公众有根有据的诸多质疑,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显然,规划草案不能作为选址建设的依据,规划部门的意见更不具有法定规划的效力。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没有生活垃圾处理规划上位依据的焚烧项目,不可能具备起码的合法性。
其次,本项目不符合丰台分区规划的实质精神。《丰台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明确提出,“构建生态共生的资源循环体系”“形成高标准、高水平、高效能的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其第116条的核心宗旨,是“优化垃圾生态处理格局”“完善垃圾生态循环体系”。考虑到垃圾焚烧并非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生态处理项目,而是与循环经济多处背道而驰,“效率低、生态效益欠佳”(财政部意见),因此,分区规划所说的“生活垃圾焚烧和生化处理能力达到0.09万吨/日”,其中焚烧和生化处理属于选择关系,生化处理居于优先地位,并不等于非建焚烧设施不可。目前,丰台对生活垃圾的生化处理能力,已经达到0.09万吨/日,也没有上马焚烧项目的冗余和容量。
第三,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不得凌驾和篡改丰台分区规划。《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按照这部法规以及《城乡规划法》要求,分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目前的“十四五”环境卫生规划版本与丰台分区规划多有抵触,在分区规划未依法定程序修改之前,作为下级位阶的专项规划,不得违背处于上位的分区规划,也不能作为环评审批的法定规划依据。
第四,背离分类处理要求的焚烧项目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垃圾分类的战略部署、具体政策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焚烧处理仅只适用于其他垃圾,对于厨余、餐厨、可回收物以及有害垃圾,均不允许入炉焚烧。沿袭已久的混合焚烧模式,已经不再合法合规。但是,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通篇不提焚烧处理所适用的垃圾种类,没有体现前端减量、分类处理的原则,为非法混烧和错烧垃圾大开绿灯,必将阻碍、抵消垃圾分类的深入推行。这样的允许混合焚烧的垃圾处理项目,在类型上违背了法律规范,其环评不应获批。
(本文为群众来稿,谨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文/XJ 审/DD 编/阿西叶


IP属地:北京1楼2022-01-06 14: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