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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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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乌兰察布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乌政办字〔2021〕64号)要求,经丰镇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进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丰镇市全市范围内。
二、禁放时段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任何区域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
三、有关要求
(一)全市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市公共环境。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燃点旺火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三)对于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责任追究
(一)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市消防救援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放和燃点旺火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镇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IP属地:河北1楼2021-12-18 18:46回复
    顶!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12-2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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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1-12-30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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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上有人在响,


        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22-02-01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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