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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涉税法律分析与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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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涉税法律分析与实践应用
树上微出版

本书作者:李雪萍
1979年生,女,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主要从事财税管理、税务筹划方向工作,致力于为企业评估及预防财税风险、合法享受权益而服务。
本书从经营者层面,以股东在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投资、经营、转让股权、转增资本、注销等的涉税事项,分析经济行为存在的税收法律风险。并以案例说明,主要从自然人股东、法人单位股东两大专题进行论述。
全书共分四个专题,在各专题内,援引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运用案例深入分析股东的涉税问题可能产生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经营者规避税务风险安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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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你不知道的几个基本概念>
股 东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凡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基于其他合法的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亦称为出资人、投资人。但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宽泛,是一个通俗的叫法,例如向合伙企业出资也可称为出资人,但合伙企业法中称为合伙人而不称为股东,股东是公司法中对出资人的特别称谓。即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人实质称谓是“合伙人”;公司法人的出资人实质称谓是“股东”。
股东的类型,按主体身份来分,可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其他机构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按公司的性质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股东是不是实际出资人可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本书中,笔者将按股东主体身份,分自然人股东、法人单位股东两个专题,对股东的涉税风险与实践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公 司
公司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生产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法人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我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与公司有密切关联的一个概念是“企业”。企业,为经济学名词,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组织类型包括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即企业的概念范围大于公司,公司是“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而企业的范围包括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本书中所提及的公司皆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范围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涉税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或由于包括自身存在的各种经营事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涉税法律风险即因税务部门的征管方式、企业自身的财税管理模式、税务管理水平等内外部环境综合引发的税收风险的可能性。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甚至有可能触犯了刑法,需受刑法处罚;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后果承担的角度来说,违反法律法规所带来的风险更大,最需要规避。
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涉税法律风险不仅指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还有可能因为税收问题而承担民事风险、行政风险、刑事风险。
央企、国企及由国企百分百持股的关联公司,其最终控制股东是国家,其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这些受政府委派行使股东权的人、民营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民营企业中法人单位股东委派的董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针对部分单位犯罪,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但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故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监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在民营企业中,自然人股东或法人单位股东委派的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故大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时可能面临多种法律风险,包括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其中刑事法律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受到的处罚更为严厉。特别是近几年,税务刑事案件频发,涉税的不少自然人股东(投资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忽视税收法规、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身陷囹圄。
02
<涉税法律风险概述>

股东经营公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可以自己经营,也可聘请职业经理人,不管怎样股东都是实际控制人,尤其是大股东。我国绝大部分公司的股东是自己经营,有的直接做法定代表人,有的是直接负责人,这在民营企业尤为明显。即股东与经营并未分离,公司的经营基本由股东来完成。因此,股东对于税收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可回避,责无旁贷。
股东作为实际经营者可能涉及的税收法律问题,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的条文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他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触犯刑法规定的相关问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问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相关问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几种责任承担方式中,以刑事处罚最为严厉。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新三板),不确定是否征税。有的地方认为新三板股权属于金融商品,就是免征增值税,有的地方认为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如表6-1所示:

法人单位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若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入股,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后,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需缴纳增值税。若是取得固定收益的优先股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表1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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