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未备案的公章会产生法律效应吗?
只要开办企业,就要与公章打交道。既有财务专用章,还有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法人私章等等。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公章都应经公安机关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前述《办法》还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但实际中,有的企业为了经营方便,常常私刻多枚公章同时使用。那么,这些未经备案的公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首先从法律效力位阶来看, 前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否定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实际的案例中,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未经备案的公章,也会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看几个实际案例
第一个案例
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一经使用,对外即具备法律效力。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案件来源: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第二个案例
企业在它案中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后,其行为效力具有公示效力。对于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的企业,再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
案件来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48号]。
第三个案例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第四个案例
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对外处分权利,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独立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证明。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五个案例
协议订立时,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经其企业发起人股东授意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9970号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明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综上,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自己刻制公章对外一经适用即代表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开办企业,就要与公章打交道。既有财务专用章,还有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法人私章等等。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公章都应经公安机关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前述《办法》还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但实际中,有的企业为了经营方便,常常私刻多枚公章同时使用。那么,这些未经备案的公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首先从法律效力位阶来看, 前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权否定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实际的案例中,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未经备案的公章,也会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看几个实际案例
第一个案例
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一经使用,对外即具备法律效力。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案件来源: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第二个案例
企业在它案中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后,其行为效力具有公示效力。对于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的企业,再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
案件来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48号]。
第三个案例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第四个案例
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对外处分权利,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独立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证明。
案件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五个案例
协议订立时,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经其企业发起人股东授意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9970号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明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综上,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自己刻制公章对外一经适用即代表企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