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金乡县金乡街道孙庄社区村民李朋贵,现居住金乡县孙庄小区 8号楼2单元1楼东,属于回迁安置房,是2012年8月24日接到金乡县县城乡建设指挥部通知回迁的。2019年1月12日,王清芳及妻子祝秀芹租赁我位于金乡县金乡街道孙庄社区8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4月20日王清芳在住房内洗澡期间发生漏电事故触电身亡,后经依法鉴定,漏电为该房所在单元楼线路施工中未接地线所致。该事件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虽经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金乡县应急局进行调查,但未进行刑事立案。
因房屋在线路施工中未接地线,使得整个单元楼内电线带市电,导致王清芳死亡的后果,相关单位责任人员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意见》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号)等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祝秀芹在2020年4月10日在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我,要求我赔偿100万。该事件我也是受害人,不应该由我进行赔偿。应由开发商、建筑商负责赔偿。我找了金乡县信访局、金乡县建设局、房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都没有给我说法及答复,我请求政府给我这个受害人说法,还我一个公道。
2020年4月22日
电话:18754732760
李朋贵
因房屋在线路施工中未接地线,使得整个单元楼内电线带市电,导致王清芳死亡的后果,相关单位责任人员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山东省应急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意见》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号)等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祝秀芹在2020年4月10日在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我,要求我赔偿100万。该事件我也是受害人,不应该由我进行赔偿。应由开发商、建筑商负责赔偿。我找了金乡县信访局、金乡县建设局、房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都没有给我说法及答复,我请求政府给我这个受害人说法,还我一个公道。
2020年4月22日
电话:18754732760
李朋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