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 冤!堪比窦娥
我叫李中期,1952年出生,现年68周岁,原是阳泉矿务局四矿综采二队一名采煤工,1973年参加工作,82年经考试招聘调阳泉矿务局劳动工资处工作至今,现退休。由于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冤!冤堪比窦娥,逐将冤情公布与众,从此冤死不再告状。是非对错任人评说。
仁人公司是由煤业集团出资建立的,它属于阳煤集团内部劳务派遣单位,它由阳煤集团下属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人力资源部、阳煤技校、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武装保卫部、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由阳煤集团下属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有文件安排,阳煤集团阳煤发2005年463号文件《关于对井下临时工整顿的通知》,还有会议纪要)人员来源,以人力资源部为主,人员来源从各科室抽借而来。仁人公司注册时间是2004年11月4日,当时我在劳动力市场管理科任科长,并不知情,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和单位使用本人名字,成立什么公司牟利。半年后领导按安排我和另一名科长去做股东时才知道,如果没有后面的这些烦心事发生,我是愿意用我的名字为企业做点贡献。仁人公司对应的企业就是阳煤集团,它的成立于恰当时机,说明当时的老领导具有前瞻性,根据山西省晋政发2005年36号文件要求,一是整顿用工混乱,二是搞好临时用工的安全培训,三是为企业今后发展打好基础。它是企业行为。由于本人位卑言轻没有人相信。
仁人公司在2009年3份撤销,距今10年有余,当时的人、财、物全部划归阳煤集团人力资源部。并且还与(农民工)临时用工签订了5年合同,已经发了法律效力。管理权限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也就是换了新东家,为处理遗留问题。当时还专门成立了农民工管理科来负责处理遗留问题。阳煤集团撤销了仁人公司,公司都不存在了,原来股东还存在吗,现在的案子让以前股东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于理无凭。合理吗,合情吗,合法吗。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管理权限的变化,矿区法院和阳泉中院还搬着老黄历处理以前案件,肯定有出入。(矿区法院2017)0303民初354号判决书判错了案子,再看(2018)年0303民初358号判决书和阳泉中院民初463号判决书,就是对原审03民初354号错判的纠判,四年来法庭都在打太极,说官话。25次开庭并没有解决一个实际问题,700多人农民工血汗钱打了水漂,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得到解决,对当事双方都造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谁应该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时有17个单位使用临时工,其中有16个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占94%。只剩新景公司一家不支付,由于前因才造成后面果。俗语说人平不语、水平不流。我拖着病体,带着病痛无数次找相关单位和部门并无一人出面澄清事实,上诉也得不到公正、公平判决。前后向法庭提供证据9份。却顶不上阳煤集团代表空口一句。本人无语,证据证明事实,事实胜过雄辩,真的就是真的,纸岂能包住火。我现已近古稀,风烛残年,只能厚着脸皮,带着冤情和无奈去见先祖了。
我出生寒门,我本人是在他人的资助下长大并完成高中学业,在2005年前后除供养自己两个上本科的女儿外、老伴与我共同资助在农村四个妹妹的6个孩子上本科。加上本人的两个孩子,共八个孩子读本科,研究生。其中两个研究生,一个大专生,目前都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工作着。当兵侄辈二人中,一人转业在石家庄冀津进出口公司当书记。一个在某部战区任师长,真正是土窝窝里飞出的金凤凰。本人1973年9月招工进矿山。在原阳泉矿务局四矿一坑五队当了一名人工炮采采煤工。人工炮采干了5年,综采电工干了近5年。1982年初,阳泉矿务局从基层考试招聘定额员时,本人凭着实学被录用。 82年12月份调原矿务局工资处工作到退休。93年被提拔为矿务局班组建设办公室主任,而后又调任劳动力市场管理科任科长,我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到管理岗位,前后在阳煤集团工作了近43年。(包括井下工龄折算)本想安度晚年,享受天伦,谁料横生枝节。我相信行好事虽无人见;凭良心自有天知,做人坦荡,做事踏实,这是家父在我童年时代对我的教育,至今难忘。请网友发表评论意见,为本人伸张正义,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冤! 我只要在世上活一天,就会通媒体喊一天。使冤情早日昭然。
李中期
2020.6.1
我叫李中期,1952年出生,现年68周岁,原是阳泉矿务局四矿综采二队一名采煤工,1973年参加工作,82年经考试招聘调阳泉矿务局劳动工资处工作至今,现退休。由于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冤!冤堪比窦娥,逐将冤情公布与众,从此冤死不再告状。是非对错任人评说。
仁人公司是由煤业集团出资建立的,它属于阳煤集团内部劳务派遣单位,它由阳煤集团下属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人力资源部、阳煤技校、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武装保卫部、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由阳煤集团下属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有文件安排,阳煤集团阳煤发2005年463号文件《关于对井下临时工整顿的通知》,还有会议纪要)人员来源,以人力资源部为主,人员来源从各科室抽借而来。仁人公司注册时间是2004年11月4日,当时我在劳动力市场管理科任科长,并不知情,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和单位使用本人名字,成立什么公司牟利。半年后领导按安排我和另一名科长去做股东时才知道,如果没有后面的这些烦心事发生,我是愿意用我的名字为企业做点贡献。仁人公司对应的企业就是阳煤集团,它的成立于恰当时机,说明当时的老领导具有前瞻性,根据山西省晋政发2005年36号文件要求,一是整顿用工混乱,二是搞好临时用工的安全培训,三是为企业今后发展打好基础。它是企业行为。由于本人位卑言轻没有人相信。
仁人公司在2009年3份撤销,距今10年有余,当时的人、财、物全部划归阳煤集团人力资源部。并且还与(农民工)临时用工签订了5年合同,已经发了法律效力。管理权限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也就是换了新东家,为处理遗留问题。当时还专门成立了农民工管理科来负责处理遗留问题。阳煤集团撤销了仁人公司,公司都不存在了,原来股东还存在吗,现在的案子让以前股东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于理无凭。合理吗,合情吗,合法吗。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的变化,管理权限的变化,矿区法院和阳泉中院还搬着老黄历处理以前案件,肯定有出入。(矿区法院2017)0303民初354号判决书判错了案子,再看(2018)年0303民初358号判决书和阳泉中院民初463号判决书,就是对原审03民初354号错判的纠判,四年来法庭都在打太极,说官话。25次开庭并没有解决一个实际问题,700多人农民工血汗钱打了水漂,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得到解决,对当事双方都造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谁应该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时有17个单位使用临时工,其中有16个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占94%。只剩新景公司一家不支付,由于前因才造成后面果。俗语说人平不语、水平不流。我拖着病体,带着病痛无数次找相关单位和部门并无一人出面澄清事实,上诉也得不到公正、公平判决。前后向法庭提供证据9份。却顶不上阳煤集团代表空口一句。本人无语,证据证明事实,事实胜过雄辩,真的就是真的,纸岂能包住火。我现已近古稀,风烛残年,只能厚着脸皮,带着冤情和无奈去见先祖了。
我出生寒门,我本人是在他人的资助下长大并完成高中学业,在2005年前后除供养自己两个上本科的女儿外、老伴与我共同资助在农村四个妹妹的6个孩子上本科。加上本人的两个孩子,共八个孩子读本科,研究生。其中两个研究生,一个大专生,目前都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工作着。当兵侄辈二人中,一人转业在石家庄冀津进出口公司当书记。一个在某部战区任师长,真正是土窝窝里飞出的金凤凰。本人1973年9月招工进矿山。在原阳泉矿务局四矿一坑五队当了一名人工炮采采煤工。人工炮采干了5年,综采电工干了近5年。1982年初,阳泉矿务局从基层考试招聘定额员时,本人凭着实学被录用。 82年12月份调原矿务局工资处工作到退休。93年被提拔为矿务局班组建设办公室主任,而后又调任劳动力市场管理科任科长,我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到管理岗位,前后在阳煤集团工作了近43年。(包括井下工龄折算)本想安度晚年,享受天伦,谁料横生枝节。我相信行好事虽无人见;凭良心自有天知,做人坦荡,做事踏实,这是家父在我童年时代对我的教育,至今难忘。请网友发表评论意见,为本人伸张正义,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冤! 我只要在世上活一天,就会通媒体喊一天。使冤情早日昭然。
李中期
2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