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没兴趣为 GPL 这种破事发贴……但跳得百般洗地后来没话可说整层炸没也是强……
行8……
旻澤酱:回复 幻の上帝 :扯了这么多,中心含义就两句话:你认为华为的行为“侵权”,而我认为“没有,需要举出更多证据去论证”,而你始终在想办法论证“别人无权对你提出的论证有异议”,到底是谁在鸡同鸭讲?
大爷啊,论证个蛋蛋啊,第一个包拿二进制叫源码糊弄人不提,根本就没带许可证,要主张侵权直接主张合法的 GPL 覆盖的作品被未授权的发布,证明这个包和原始工作的关联性以及华为和这个包的关联性就行,之后还多此一举去举证个毛?要抗辩侵权是华为和代理人的事,轮不着你纠结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适用。想要在法庭上搞清楚 linaro 和华为是不是和 FSF 有交易取得授权相对认定责任来讲很简单的事,而应当明显知道有没有交易的作为适格主体的 FSF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理根本就不会去告——然而这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这种直接看著作权法就能推定的事实毫无关系(先无视 GPL ,因为公众确实没找到能满足 GPL 条件避免侵权的源码)。
而作为业内常识,FSF 当然是不会给这个放权的,你是找抠脚皮大汉打?(反正我是没见周围有关系者签署 CLA 之类的还能保证 FSF 在秘密授权的情况下不会吃瘪引起第三方诉讼了,FSF 有那么傻?)你不信我也没办法,自己发函问 FSF ——我根本也没要求谁信。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我认定这是事实当然就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如何承担责任或者我无权基于公开事实认为谁侵不侵权的问题,不是你个当自己开法院一般的憨憨就能定的,况且还是连承担什么责任的法律条文在哪都找不到的弟弟情况下。懂?
(还能扯名誉侵权转发 500 条说事,要个法条都一声不吭了……你就是精神华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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旻澤酱:回复 幻の上帝 :扯了这么多,中心含义就两句话:你认为华为的行为“侵权”,而我认为“没有,需要举出更多证据去论证”,而你始终在想办法论证“别人无权对你提出的论证有异议”,到底是谁在鸡同鸭讲?
大爷啊,论证个蛋蛋啊,第一个包拿二进制叫源码糊弄人不提,根本就没带许可证,要主张侵权直接主张合法的 GPL 覆盖的作品被未授权的发布,证明这个包和原始工作的关联性以及华为和这个包的关联性就行,之后还多此一举去举证个毛?要抗辩侵权是华为和代理人的事,轮不着你纠结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适用。想要在法庭上搞清楚 linaro 和华为是不是和 FSF 有交易取得授权相对认定责任来讲很简单的事,而应当明显知道有没有交易的作为适格主体的 FSF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理根本就不会去告——然而这和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这种直接看著作权法就能推定的事实毫无关系(先无视 GPL ,因为公众确实没找到能满足 GPL 条件避免侵权的源码)。
而作为业内常识,FSF 当然是不会给这个放权的,你是找抠脚皮大汉打?(反正我是没见周围有关系者签署 CLA 之类的还能保证 FSF 在秘密授权的情况下不会吃瘪引起第三方诉讼了,FSF 有那么傻?)你不信我也没办法,自己发函问 FSF ——我根本也没要求谁信。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我认定这是事实当然就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如何承担责任或者我无权基于公开事实认为谁侵不侵权的问题,不是你个当自己开法院一般的憨憨就能定的,况且还是连承担什么责任的法律条文在哪都找不到的弟弟情况下。懂?
(还能扯名誉侵权转发 500 条说事,要个法条都一声不吭了……你就是精神华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