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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Baby起诉"QE杯茶饮"侵权获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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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肖像作为人的主要识别要素,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对肖像的不当使用,会影响肖像权人的生活以及权利,且构成侵权。知名人的肖像,更是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应。那么,肖像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被商家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如何处理?姓名权和肖像权法律如何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图片来源: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
【热门新闻】
因擅用演员杨颖(Angelababy)肖像、签名图样推广宣传公司经营的饮品,且宣称与杨颖签约助推品牌升级,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餐饮公司)侵犯了杨颖肖像权、姓名权。北青报记者7月9日获悉,北京朝阳法院判决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2017年9月起,杭州某餐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QE杯”“QE杯茶饮”及官方微博中发布多篇文章,文章中使用有杨颖手持标注“QE杯”饮品的肖像,实体店面照片、秒拍视频中的宣传海报使用杨颖手持饮品形象、杨颖手写签名,并在推送文章及宣传海报中多次宣称成功携手Angelababy签订合作关于助力QE杯品牌全面升级。
此外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发布秒拍视频,视频中背景有QE杯奶茶实体店的照片,店铺里有易拉宝海报,均使用了杨颖的肖像。
杨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姓名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致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万元。
杭州某餐饮公司辩称,杨颖主张的侵权内容均已删除,公司仅使用杨颖一张照片,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且杨颖所主张的实体店并非我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相应的行为和后果应由店面自行承担。综上,请求驳回杨颖的诉讼请求。
经查,杨颖主张侵权的7篇文章中,至庭审现场勘验时尚有3篇未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餐饮公司未经杨颖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将杨颖的肖像及签名图样用于“QE杯”商业广告宣传和推广,且宣称与杨颖签订合作关系助推品牌全面升级,目的在于增加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颖作为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杭州某餐饮公司使用杨颖姓名和肖像长达一年半以上的时间,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使用方式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杨颖就是该公司相关产品的代言人,且部分涉案文章截至庭审当日依然没有删除,侵权行为呈现持续状态。
此案中,杨颖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代言合同、收款票据及完税证明,法院综合考量杭州某餐饮公司的上述侵权情节以及杨颖的代言酬劳,认为杨颖关于经济损失诉请的数额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餐饮公司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微博中连续10日向杨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杨颖经济损失100万元。
【律师说法】
被商家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权,权利人均会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如果认定侵害肖像权,部分法院会支持原告关于合理支出部分的主张,该部分支出属于损失。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姓名权和肖像权法律如何规定?
(一)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姓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内容的明确界定。
1.姓名决定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一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将其姓名登入户籍登记薄。弃婴应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的姓名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的正式姓名,并开始受法律的保护。
2.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姓名具有表彰自己、区别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自己名下(当然采用假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行为除外)。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如在证件上签字等。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这有严格的限制,以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这的误会为限。
3.姓名变更权,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但公民改变姓名,必然会涉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公民已使用其原名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以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办理。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公民的笔名、艺名的变更,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更名手续。
4.姓名维护权,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该请求既可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提出。
(二)肖像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为:公民对自己的形象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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