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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定义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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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运输量大,是运输能力最大的运输工具。通过能力大,可以随时改变航线驶往有利于装卸的目的港。还有运费低廉、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运输的速度慢、风险较大等等。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你知道多少?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什么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1、运输量大。国际货物运输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地理位置和地理条件决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国际贸易总运量的75%以上是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的,有的国家的对外贸易运输海运占运量的90%以上。主要原因是船舶向大型化发展,如50万~70万吨的巨型油船,16万~17万吨的散装船,以及集装箱船的大型化,船舶的载运能力远远大于火车、汽车和飞机,是运输能力最大的运输工具。
2、通过能力大。海上运输利用天然航道四通八达,不像火车、汽车要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因而其通过能力要超过其他各种运输方式。如果因政治、经济、军事等条件的变化,还可随时改变航线驶往有利于装卸的目的港。
3、运费低廉。船舶的航道天然构成,船舶运量大,港口设备一般均为政府修建,船舶经久耐用且节省燃料,所以货物的单位运输成本相对低廉。据统计,海运运费一般约为铁路运费的1/5,公路汽车运费的1/10,航空运费的1/30,这就为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有利的竞争条件。
4、对货物的适应性强。由于上述特点使海上货物运输基本上适应各种货物的运输。如石油井台、火车、机车车辆等超重大货物,其他运输方式是无法装运的,船舶一般都可以装运。
5、运输的速度慢。由于商船的体积大,水流的阻力大,加之装卸时间长等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货物的运输速度比其他运输方式慢。较快的班轮航行速度也仅30mile/h左右。
6、风险较大。由于船舶海上航行受自然气候和季节性影响较大,海洋环境复杂,气象多变,随时都有遇上狂风、巨浪、暴风、雷电、海啸等人力难以抗衡的海洋自然灾害袭击的可能,遇险的可能性比陆地、沿海要大。同时,海上运输还存在着社会风险,如战争、罢工、贸易禁运等因素的影响。为转嫁损失,海上运输的货物、船舶保险尤其应引起重视。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定义是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大规模的海上货物运输是通过海上货运合同来实现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法,实质上是海上货运合同法。国际上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海上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如果合同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方式运输,则仅其有关海上运输的范围,才视为海上货运合同。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负责从海道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港口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为此而支付约定的运费。其中“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货运合同的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包括活动物,还包括由承运人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的货物和由托运人提供运输器具或包装的“包装货物”。
四、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分类有哪几种?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1)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或协议,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为承运人经营班轮,则也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我们这里不讨论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而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人,而不再是货运代理人;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行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人管理等。所以一般情况下,货主不愿采用期租方式租船,货运代理人涉及期租的机会不多。
2.多式联运合同
《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并没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是现代管理在运输业中运用的结果。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它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2)多式联运虽涉及到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交纳运费。这就避免了单一运输方式多程运输手续多、易出错的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
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交通部根据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二是运单。前者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在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实践中,还有按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单首先是货物运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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