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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经理却被辞退,学历造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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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加薪、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这样的经历应该是许多人的梦想,然而北京一男子章某却在升职加薪后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章某十分不满,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也同样不满,将章某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一审与再审,均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违约赔偿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回顾
2015年5月,章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章某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章某在上面写道“2007-2011年,在上海某学校取得本科学历”,员工入职表中还包含了如下申明“我确认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知道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若存在虚假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章某同意进行了签字确认。章恒也向公司提交了本科毕业证书,以此证明自己的学习经历,上面有上海某学校的落款与盖章。公司经过简单的审查之后,同意了章某的入职。
入职后,章某在该公司担任JAVA工程师一职,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转正后的薪酬为12000元。2017年3月起,由于章某在公司期间表现优秀,公司将章某的职务提升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月薪涨到了25000元。
2017年5月,章某的2年期合同到期,与公司再次订立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了新的合同期限和岗位。合同中同样写明有“乙方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有疑义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内容。
然而好景不长,章某升职加薪5个月后,公司接到一份匿名举报,对方声称章某的学历存在问题。公司当即对该情况进行了核实,公司惊讶的发现,章某的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查询网站已经无法打开,在学信网上查询章某也得不到任何有效学历信息。得知该情况后,公司让章某对其学历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却遭到了章某的拒绝。
在要求遭到拒绝后,公司无法忍受这种情况,2017年11月初,该公司向章恒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了章某,公司认为章某不仅违背了入职时亲自签名的承诺,还构成对公司的欺诈,所以拒绝给章某经济赔偿。章某离职后感到十分不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的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差额等。2018年3月,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章某工资差额96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公司对此也感到不服,将章某告上了法庭。
争议要点
在庭审中,章某承认自己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但其并没有欺诈的主观恶意,只是想保证入职。而且在2017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不存在学历的问题,所以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该向其支付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章某提交虚假学历证明,骗取公司的信任,并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公司要求解释说明时,章某仍拒绝解释说明真实情况。章恒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与是否胜任工作,是不同的概念,确认合同无效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范畴,胜任工作是合同履行的具体问题。这与双方签订几份合同无关,欺诈的情况是一直存续的。所以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反而是章某欺诈了公司,应该对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为,章恒提供的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公司能否录用他的重要考量依据。诚信入职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章恒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因此章恒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以欺诈手段使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至于公司要求章恒返还多支付的报酬,法院认为,员工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且双方对此前已经支付的报酬并无争议,因此没有支持公司该项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章恒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章恒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认为,虽然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不能割裂开来,是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的体现。章某入职时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自己应当明知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于是,二审法院驳回了章恒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二审判决,章某依然不服,2019年,他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今年3月,北京高院裁定驳回章某的再审申请。
章某认为,自己拥有权威机构颁发的两本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培训学校颁发的四本证书,这些都能证明他的技能水平,可以满足公司对于JAVA工程师的岗位需求,而且长达2年半的合作时间也验证了这一点。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章某认为这也是公司对自己的认可,他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直接辞退他,则是给他带来了损失。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章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此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两审法院确认章某与公司之间于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章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本案中,章某使用学历造假的方式入职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公司可以直接辞退章某,无需进行赔偿。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应告知的信息如实告知公司,包括本人学历、工作经历等。否则容易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当然这并不代表劳动者需要将自己的情况全部告知公司,如个人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疾病等个人隐私,如果不影响其就职岗位,则不用向公司说明。
对于公司而言,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入职者提供的信息,同时要求其填写入职登记表,并附上“若存在不实填写的信息,由员工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后果”等条款,以免入职者不诚信入职影响公司的发展。


IP属地:湖南1楼2019-06-19 17: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