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收到法院传票,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我校与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开庭,为此就相关的法律问题整理如下供讨论:
1、2013年3月20日,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在其网站中刊登了名为《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 记者调查被骂不知天高地厚》;
2、2013年3月29日,凤凰网刊登了名为《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无办学条件 校方否认人保局说法》的报道;
3、2017年2月和5月,原告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针对上述报道、两被告网站信息及原告办学条件分别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4、2017年3月9日,原先以南昌八一电子学校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7年8月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
5、2018年3月6日,原告再次以南昌八一技术学校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以“经审查,本案所涉报道为被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基于学员龚先生及其爱人的陈述及记者到原告处和南昌市人保局现场采访而形成的新闻报道。整体而言,报道内容仅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对原告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做出报道,并无明显恶意侮辱或毁谤原告的言论,被告之主观行为并无过错,并无明显恶意侮辱或毁谤原告的言论,被告之主观行为并无过错,客观上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但报道中部分措辞不当,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故被告应将涉案报道从网站上予以删除。”
6、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不服,法院认定事实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被告提供了8份证据没有半份与证明被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基于学员龚先生及其爱人的陈述及记者到原告处现场采访而形成的新闻报道;
下面复述法院收集被告提交的8份证据内容:
证据1(中国江西网2013年11月6日的报道)与证据2(大江网2011年1月4日的报道)法院采信2篇新闻报道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据3(询问笔录)与证据4(电话采访录音及文字整理)法院没有采信;
证据5(王珑的电话采访录音及文字整理),证明人保局认定原告一直参与年检;原告有利证据;
证据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证据7南昌市人保局官网民办全文检索,证明目的不明确,没有关联性;
证据8人保局通知,证明目的不明确,没有关联性;
可见,在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情况下,上诉人应当如何开庭维护自己权益?只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1、2013年3月20日,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在其网站中刊登了名为《市民质疑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非法办学 记者调查被骂不知天高地厚》;
2、2013年3月29日,凤凰网刊登了名为《人保局证实南昌八一电子学校无办学条件 校方否认人保局说法》的报道;
3、2017年2月和5月,原告南昌八一电子学校针对上述报道、两被告网站信息及原告办学条件分别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4、2017年3月9日,原先以南昌八一电子学校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7年8月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
5、2018年3月6日,原告再次以南昌八一技术学校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以“经审查,本案所涉报道为被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基于学员龚先生及其爱人的陈述及记者到原告处和南昌市人保局现场采访而形成的新闻报道。整体而言,报道内容仅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对原告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做出报道,并无明显恶意侮辱或毁谤原告的言论,被告之主观行为并无过错,并无明显恶意侮辱或毁谤原告的言论,被告之主观行为并无过错,客观上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但报道中部分措辞不当,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故被告应将涉案报道从网站上予以删除。”
6、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不服,法院认定事实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被告提供了8份证据没有半份与证明被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基于学员龚先生及其爱人的陈述及记者到原告处现场采访而形成的新闻报道;
下面复述法院收集被告提交的8份证据内容:
证据1(中国江西网2013年11月6日的报道)与证据2(大江网2011年1月4日的报道)法院采信2篇新闻报道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据3(询问笔录)与证据4(电话采访录音及文字整理)法院没有采信;
证据5(王珑的电话采访录音及文字整理),证明人保局认定原告一直参与年检;原告有利证据;
证据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证据7南昌市人保局官网民办全文检索,证明目的不明确,没有关联性;
证据8人保局通知,证明目的不明确,没有关联性;
可见,在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情况下,上诉人应当如何开庭维护自己权益?只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