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
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城市品质,强化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根据《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抓好供热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供热配套保障能力
1.抓好供热规划修编工作。依据睢宁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睢宁县供热专项规划,规划应当包含新建开发建设项目供热设施同步建设内容,还应对既有老旧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做出安排,同时,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全县供热专项规划修编成果,由县相关部门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管网布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等内容,审查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抓好供热管网建设改造。结合热源和管网建设规划布局,认真做好供热管网建设。管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供热热源安全、科学、高效输送;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适度超前,在供热能力方面预留相应余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预留集中供热管道敷设位置,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应首先考虑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不得再采用非清洁式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二、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供热建设行为
1.结合我县实际,认真修改完善全县热电联产规划,突出做好管网路由布局。同时,要做好集中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用汽协调工作,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市场,促进热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在房地产、工业项目规划论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科学论证,对非清洁式分散锅炉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集约预防、管控。在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热企业原则上必须采用集中供热(有特殊需求的除外)。
3.进一步理顺供热工程建设程序,实现供热工程建设从施工许可、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在房地产项目审图过程中,要从项目品质、环境保护、使用成本等方面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开发企业使用环保、节能、高效的集中采暖方案。在供热管网辐射范围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供热管网,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4.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监管,确保供热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到位;认真做好热力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备案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全县热力销售模式从分销制向直供直销方式转变。
三、强化制度落实,确保供热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1.供热企业要认真严格执行《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热力管网规划建设与全县城市建设规划和产业平台建设规划的街接,确保与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好用户用热的合法权益。
2.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向县相关部门查询有关地下管线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施工方案。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3.供热企业要提供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本县居民供热期为当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10日,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异常情况作出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每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10日开始,供热企业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逐步使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确保11月20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保质保量地进行供热,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
4.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源直供到热用户。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单元用热率达不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
5.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一致后,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6.供热企业要针对供热行业特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管网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保证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认真抓好冬季供热期间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单位、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城市品质,强化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根据《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抓好供热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供热配套保障能力
1.抓好供热规划修编工作。依据睢宁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睢宁县供热专项规划,规划应当包含新建开发建设项目供热设施同步建设内容,还应对既有老旧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做出安排,同时,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全县供热专项规划修编成果,由县相关部门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管网布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等内容,审查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抓好供热管网建设改造。结合热源和管网建设规划布局,认真做好供热管网建设。管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供热热源安全、科学、高效输送;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适度超前,在供热能力方面预留相应余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预留集中供热管道敷设位置,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应首先考虑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不得再采用非清洁式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二、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供热建设行为
1.结合我县实际,认真修改完善全县热电联产规划,突出做好管网路由布局。同时,要做好集中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的用汽协调工作,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市场,促进热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在房地产、工业项目规划论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科学论证,对非清洁式分散锅炉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集约预防、管控。在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热企业原则上必须采用集中供热(有特殊需求的除外)。
3.进一步理顺供热工程建设程序,实现供热工程建设从施工许可、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在房地产项目审图过程中,要从项目品质、环境保护、使用成本等方面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开发企业使用环保、节能、高效的集中采暖方案。在供热管网辐射范围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供热管网,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4.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在建房地产项目的监管,确保供热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到位;认真做好热力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备案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全县热力销售模式从分销制向直供直销方式转变。
三、强化制度落实,确保供热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1.供热企业要认真严格执行《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热力管网规划建设与全县城市建设规划和产业平台建设规划的街接,确保与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好用户用热的合法权益。
2.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向县相关部门查询有关地下管线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施工方案。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维护和管理。
3.供热企业要提供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本县居民供热期为当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10日,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异常情况作出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每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10日开始,供热企业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逐步使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确保11月20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保质保量地进行供热,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
4.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源直供到热用户。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单元用热率达不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
5.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一致后,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6.供热企业要针对供热行业特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管网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保证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认真抓好冬季供热期间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单位、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