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依法订立。特殊情况,经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批准,可以由采购机构组织军队需求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或者军队需求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将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审查,事业部门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有关经费条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事业部门。自事业部门收到采购合同草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均无异议的,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事业部门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涉及经费条款变更的送财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下达物资采购机构,采购机构据此与供应商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供应商提出变更物资采购合同要求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与供应商协商提出建议,并及时报告事业部门确定。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发现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时,应当向事业部门提出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建议,事业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财务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一)因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变更等原因导致违约的;
(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下达失误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失误的;
(四)采购经费支付违约的。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将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审查,事业部门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有关经费条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事业部门。自事业部门收到采购合同草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均无异议的,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事业部门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涉及经费条款变更的送财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下达物资采购机构,采购机构据此与供应商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供应商提出变更物资采购合同要求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与供应商协商提出建议,并及时报告事业部门确定。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发现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时,应当向事业部门提出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建议,事业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财务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一)因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变更等原因导致违约的;
(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下达失误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失误的;
(四)采购经费支付违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