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命抗争到底!坚决维护法律之尊严,
坚决回击宁夏司法系统对法律的强奸!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
由于杨周、杨弘毅诉宁夏理工学院人格纠纷案存在地方势力的介入,致使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司法程序过程中出现了严重法律问题(存在之问题和证据、事实等请见随控告信提交的申诉书和相关法律文件),在其后的抗诉环节也存在令人生疑之处。
2017年4月12日晚上10时许,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对大三学生的我儿子进行了暴力伤害,在报警并经过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四名打人者进行了治安拘留和行政罚款的治安行政处罚。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为洗刷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其后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手段对我儿子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人身攻击。
为打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姚远副校长的嚣张和无耻,我与宁夏理工学院对薄公堂。一审主审法官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的肖占斌法官却在一审过程中连续发生程序违法行为,并对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证据选择性失明,仅根据被告方无任何证据支持的一番说词,就认定了一个恐怕连法官自己都不会相信的案件基本事实,于是,一审判决书只能采用含糊其辞的说法,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趋向性的民事判决。
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和校长这样的行为居然可以逃过法律的正义判决,在当地法院的壮胆下,宁夏理工学院连民事责任都不想承担了,从2017年4月12日至今,学校对我们受害人没有一句公开的道歉,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赔偿,对我们受害人是不理不睬。一审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更是对我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都根本不予理睬,连本应退还给我的立案费都拖至今天没有退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奇葩的事?不外乎是违法者身后有人!
本着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的信念,我又提起了二审和再审,但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均是重复一审判决书的说辞,而对本案大量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无法阻止司法错误的继续,为此,我向宁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抗诉的结果也在我意料之中——一名来自四川的学生家长无法在宁夏当地争取到法律的公正。
一件案情并不复杂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却走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几乎全部的法律程序,但公平正义还是没有来到,这显示了我们法律的无力,也显示了一些势力对法律的蔑视。此案具有相当的典型价值,为校园暴力案件的高发做出了注解——正是一些地方势力的介入,才导致了大量校园暴力伤害案件无法得到公平正义,才助长了一些人的持续为恶的嚣张气焰,才出现了让我们大众寒心,让法律蒙羞的怪事。
打人的常务副校长毫不犹豫地使用暴力,嚣张!无基本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校长持续伤害学生,可耻!面对众多事实和证据进行明目张胆地选择性执法的法官,可恶!宁夏三级法院、一级检察院集体性地丧失对法律公平的坚守,可憎!宁夏监察纪检部门的失声,可厌!宁夏三级法院走过场式的二审和再审体现的是宁夏司法体系欠缺执法为民的理念和集体式对大众利益的漠视。宁夏检察机关和纪检、监督机关的不作为无疑为官官相护作出了最好的注解。由此,我不能不怀疑在宁夏这个地方还有法律的公平正义吗?我们的司法体系还能够承担大众的期望吗?当法律不能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武器,那么就只能堕落成为权贵们的护身符,被权贵们任意强奸的法律能称之为法律吗?宁夏这个地方还在党的领导下吗?
公平正义在宁夏当地的三级法院、一个检察院四道关口都失守了,证明了什么?至少证明200万网民(二年间,我同时在网络上通过实名举报方式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长时间的举报,读者应超过200万人)的围观也不能阻止这些人的肆意妄为!至少证明他们没有将任何党纪、国法看在眼中,法律在他们手中的只是玩物而已!宁夏司法系统连续四次对公平正义的强奸,证明了宁夏司法系统无法承载我们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
宁夏司法系统的这些人玩弄法律、强奸法律的底气何其嚣张,毁掉了我对法律尊严的信心!在我亲身体验了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司法运行之后,我才理解为什么法院会成为门禁森严的地方,为什么会有人对法官进行报复性伤害!因为那是绝望的呐喊!是用生命对司法不公的抗争!我通过网络搜索查找,发现宁夏确实属于司法腐败的重灾区,被查处的司法界人员不在少数。在目前反腐、打黑除恶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可能还有一个腐败的堡垒——司法腐败没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足够重视。但我决不能放弃对法律尊严的坚守!虽然我一次又一次用法律方式呼唤正义,换来的却是深深的失望,我还是会与这些人斗争到底!哪怕是付出生命之代价!
我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申请,得到的结果却是当地检察机关走过场式的敷衍,并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的这一判断是基于编号石检民监(2019)640200000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内容所做出的:这份决定书仅仅是重复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内容,没有添加一丝新内容,没有一条是针对我在抗诉申请中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的调查或答复,没有办理监督审查过程的描述,也没有对我提供的法院法官违规违纪线索的审查结论,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就我提出的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真实的监督审查。如我曾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而一审法官没有收集这一证据,致使判决中没有对殴打事实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庭没有调阅关系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构成了需要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重要内容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没有毫提及。在抗诉申请中,我明确指出一审法官6次打断我的发言,严重影响我正当质证权力的行使,且在证据还没有出示完成的情况下,就急忙做出不为我所接受的所谓法庭小结,对案件进行粗暴定性。面对我提出的这项抗诉理由和事实,检察官同样没有丝毫提及。在没有就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监督审查的情况下,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作出了不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见。这样的行为我有理由相信决不是出自检察官的业务能力问题,而是与宁夏三级法院的法官一样存在着让我生疑之处——需要有人回答这样的行为身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于是,我坚决地向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交抗诉申请,宁夏区人民检察院以电话方式答复我:由于我已经提起过一次检察申请,因此不接受再次的检察监督申请,并将全部材料寄回。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是我国负责的法律体系公正运行的监督者,不能因为曾有过一次不负责的所谓监督过程,就可以认为当事人举报的案件不存在法律问题,就可以视法律尊严不顾,拒绝就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查证,这显然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辜负了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我们的法律决不能成为权势的工具!我必须用置之死地之决心以一已之力去维护法律之尊严!我将与之坚决斗争到底!我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我用二年的时间走过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我之所以如此坚持,在于我对法制精神的坚守。在此情况之下,为了维护法律之尊严,彰显法制精神,我坚决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控告宁夏三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在本案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控告宁夏当地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不作为。
相信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维护我国法制运行的最高监督责任部门能够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法治精神,能够妥当地处置这一已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的公正处理,还法律之公正。
控告人:杨周13908152393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