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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生谈行医美国规范化之医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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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医生谈行医美国规范化之医生合同
  (一)不竞争协议和不劝诱协议
  最近看到国内有报道,医生跳槽连带病人加入新工作医院引起国内医疗界的广泛讨论,孰是孰非,争执不定。其中涉及的关键还是医疗的规范化问题。
  规范化
  那么,我们来看看在美国是如何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这里就涉及到美国行医规范化中的医生合同。
  除非医生是自己开业做老板不需要合同,美国医生受雇于医院或医疗集团都需要与雇主签署合同保护双方利益,如同公司雇员合同一样,我们称为医生雇佣合同。医生雇佣合同的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大同小异,包括工作职责,义务,报酬,保险,终止条约和限制协议等等。每一项条约都会有细分,当你签下名字的时候,各个条约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有违反条约的情况下,不论是医生还是雇主,都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理。合同条约用词专业而且拗口,因此,一般医生找到第一份工作的第一份合同都会请上律师来过目审定,生怕自己忽略了某些重要信息或者掉入预设的陷阱。
    医生合同中很关键的一部分是关于当医生离开旧雇主开始新工作的规定,称为限制盟约或者限制条约(Restrictive Covenants)。每一个医生合同中都会有详细的限制条约,其中两个主要项目,即不竞争协议(Non – competition covenants)和不劝诱协议(Non – solicitation covenants)。不竞争协议是指医生离开原雇主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在距离原雇主一定地理范围内不能行医的规定。不劝诱协议是指医生离开原雇主之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劝诱原雇主病人和原雇主工作人员加入离职医生新单位的规定。这两项规定都有法律效应。上述条约的时间界定一般都是在3年之内。不竞争条约的地理限制可大可小。我看到过有合同规定距离诊所方圆70英里之内的限定。有些医疗集团有多个诊所,覆盖广泛,如果条约中的限制规定适用于所有诊所的半径范围,那么,基本上是离开原雇主就等于不能在整个州内行医了。合同中的条约在签署之前都是可以协商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之前指出很多医生签合同的时候都会征询律师的意见。
    有读者会问,如果医生离开原雇主后,原雇主的病人来看你,怎么办?在美国,法庭会明确界定劝诱和治疗病人的不同。如果原单位的病人在没有受到离职医生的直接或间接劝诱情况下,自愿跟随医生继续治疗,不属于“不劝诱协议”规定,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回到国内发生的例子,医生跳槽连带病人加入新工作医院。在美国,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医生合同条约有这方面的限制,医生违背条约将会受到法庭的传票。问题是,事件发生在国内,原单位和事件医生是否有相关合同条约限制?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合同的执行能力如何?此类问题都是未知数。事件随着时间会被人淡忘,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通过这个事件来开始规范国内的行医环境。


IP属地:河北1楼2017-03-12 09: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