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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你让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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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出现奇葩考题:草泥马属于凶器
  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
  这道题让考生们啼笑皆非。对这道题,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


IP属地:山西1楼2014-12-07 09:52回复
    你真是奇葩,居然出了这一道题目。


    IP属地:山西2楼2014-12-0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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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越常态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12-0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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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怪才


        4楼2014-12-0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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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语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4-12-0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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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次不同啊!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12-0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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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过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4-12-07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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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什么法学教授 翻一下刑法第267条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楼2014-12-18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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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欲挣缚去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6-10-1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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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欲挣缚去 …………唉,服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6-10-12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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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不要传谣造谣,诬陷我们老师,侵犯个人名誉是违法的。
                      下附凤凰娱乐道歉声明。


                      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7-12-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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